《元史·陳思謙傳》原文及翻譯

元史

原文:

陳思謙,字景讓。少孤,警敏好學,凡名物度數、綱紀本末,考訂詳究,尤深於邵子《皇極經世書》。文宗天曆初政,收攬賢能,丞相高昌王亦都護舉思謙,時年四十矣。先是,關陝大飢,民多鬻田流徙,及來歸,皆無地可耕。思謙言:“聽民倍直贖之,使富者收兼入之利,貧者獲已棄之業。”從之。
明年九月,拜監察御史。時有官居喪者,往往奪情起復,思謙言:“三年之喪,謂之達禮,自非金革,不可從權。”遂著於令。有詔起報嚴寺。思謙曰:“兵荒之餘,當罷土木,以紓民力。”帝嘉之,賜縑綺旌之。元統二年六月,召為中書省員外郎,上言:“強盜但傷事主者,皆得死罪。而故殺從而加功之人,與斗而sha6*人者,例杖一百下,得不死,與私宰牛馬之罪無異,是視人與牛馬等也,法應加重。”遂令法曹議,著為定製。
至正元年,歲凶,盜賊蜂起,剽掠州邑,思謙力言於執政,當竭府庫以賑貧民,分兵鎮撫中夏,以防後患。廬州盜起,思謙亟命廬州路總管杭州不花領弓兵捕之,而賊已不可撲滅矣。言於宣讓王帖木兒不花曰:“承平日久,民不知兵,王以帝室之胄,鎮撫淮甸,豈得坐視!思謙願與王戮力殄滅。且王府屬怯薛①人等,數亦不少,必有能摧鋒陷陣者,惟王圖之。”王曰:“此吾責也,但鞍馬器械未備,何能禦敵?”思謙括官民馬,置兵甲,不日而集,分道並進,遂禽渠賊,廬州平。既而潁寇將渡淮,又言於王曰:“潁寇東侵,亟調芍陂屯卒用之。”王曰:“非奉詔,不敢調。”思謙言:“非常之變,理宜從權;而擅發之罪,思謙坐之。”王感其言,從之。
尋召入,為集賢侍講學士,修定國律。十三年,升中丞,年近七十,上章乞身,不允,特旨進一品,授榮祿大夫。入謝,感疾,及命下,強拜受命,明日卒。
《元史·列傳七十一》
【注】①怯薛:蒙古語,宮廷侍衛。

譯文/翻譯:

陳思謙,字景讓。思謙少年時期喪父,機警聰敏好學,對事物的名稱數量、法制的始末都有詳盡的研究,對邵子《皇極經世書》研究尤深。文宗天曆初年問政,朝廷徵集賢能之士,丞相高昌王亦都護推舉陳思謙,當時他已經四十歲了。在此以前,關陝發生饑荒,百姓很多賣地逃亡,回來後,都無地可耕。陳思謙說:“聽憑(允許)百姓以一倍的價錢贖回賣出的土地,使富人收穫兩倍的利益,窮人獲得已拋棄的產業。”朝廷聽取了他的意見。
第二年九月,陳思謙被授予監察御史一職。當時官員因父或母去世而辭去職務在家中守孝,但往往守孝期未滿就被起用。陳思謙說:“三年之喪,叫做通行的禮節,若非戰爭時期,是不可以隨意改變的。”於是記載到法令中。皇帝下詔,修建報嚴寺。陳思謙說:“兵荒之後,應停止土木建設,以寬舒民力。”皇帝稱讚他,並且賜給縑綺表彰他。元統二年六月,召思謙為中書省員外郎,陳思謙進言:“強盜中只要傷了當事人的,都被判為死罪,但是那些跟隨他人以實際行動幫助sha6*人的故意sha6*人者,與互相爭鬥而sha6*人的,按照律例杖擊一百下,沒有被判為死罪,與私自宰殺牛馬的罪行沒有什麼不同,這是把人與牛馬同等看待,法律應當加重(故意幫助sha6*人者的)罪行。”於是命令司法官員商議,寫入律例,成為定製。
至正元年,是饑荒之年,盜賊蜂擁而起,搶劫掠奪州邑,陳思謙極力向執政者建議,應竭盡府庫的糧食賑濟貧民,分兵鎮守撫慰中原地區,以防後患。廬州盜賊四起,陳思謙急命廬州路總管杭州不花率領弓兵捕捉,但盜賊勢力已經不可撲滅。陳思謙對宣讓王帖木兒不花說:“太平的日子久了,百姓不知有戰爭,王爺憑藉皇室後代的身份,鎮守淮甸,怎能坐視不理?思謙願與王爺合力征討滅除盜匪。況且王府的武將番值宿衛人數不少,一定有能衝鋒陷陣的人,只要你謀劃(就能成功)。”宣讓王說:“這是我的職責,但鞍馬兵器未準備齊全,怎么能夠抵禦敵人?”陳思謙收集官民的馬匹、置備兵器盔甲,沒多長時間就集中起兵力,分路並進,於是擒獲了匪首,廬州之盜被平定。後來,潁州盜匪即將渡過淮河,陳思謙又對宣讓王說:“潁州盜匪東侵,應趕快調集芍陂的屯兵使用。”宣讓王說:“沒有接到詔令,不敢調動。”陳思謙說:“(遇到)不尋常的變故,理應採用變通手段;擅自調兵的罪名,由我承擔。”宣讓王被他的話感動,聽從了他的建議。
不久,陳思謙被召回京城,任集賢侍講學士,修定國家法律。十三年,晉升中丞,年近七十,上書請求告老離職,不被允許,皇上特為降旨,進一品官階,授予榮祿大夫。陳思謙入宮拜謝,感染疾病,等到任命傳下,勉強拜謝接受任命,次日即逝。
《元史·陳思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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