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洵《養才》原文及翻譯

蘇洵

原文:

奇傑之士,常好自負,疏雋傲誕,不事繩檢,往往冒法律,觸刑禁,叫號歡呼,以發其一時之樂而不顧其禍。嗜利酗酒,使氣傲物,志氣一發,則倜然遠去,不可羈束以禮法。然及其一旦翻然而悟,折節而不為此,以留意於向所謂道與德可勉強者,則何病不去?奈何以樸樕①小道加諸其上哉?夫其不肯規規以事禮法,而必自縱以為此者,乃上之人②之過也。
古之養奇傑也,任之以權,尊之以爵,厚之以祿,重之以恩,責之以措置天下之務,而易其平居自縱之心,故不待放恣而後為樂。今則不然,奇傑無尺寸之柄,位一命之爵、食斗升之祿者過半,彼又安得不越法、逾禮而自快耶?我又安可急之以法,使不得泰然自縱耶?今我繩之以法,亦已急矣。急之而不已,而隨之以刑,則彼有北走胡、南走越耳。噫!無事之時既不能養,及其不幸一旦有邊境之患,繁亂難治之事而後優詔以召之,豐爵重祿以結之,則彼已憾矣。夫彼固非純忠者也,又安肯默然於窮困無用之地而已耶?
周公之時,天下號為至治,四夷已臣服,卿大夫士已稱職。當是時,雖有奇傑無所復用,而其禮法風俗尤復細密,舉朝廷與四海之人無不遵蹈,而其八議③之中猶有曰“議能者”。況當今天下未甚至治,四夷未盡臣服,卿大夫士未皆稱職,禮法風俗又非細密如周之盛時,而奇傑之士,復有困於簿書、米鹽間者,則反可不議其能而恕之乎?所宜哀其才而貰④其過,無使為刀筆吏所困,則庶乎盡其才矣。
或曰:“奇傑之士有過得以免,則天下之人孰不自謂奇傑而欲免其過者?是終亦潰法亂教耳。” 曰:“是,則然矣。然而奇傑之所為,必挺然出於眾人之上,苟指其已成之功以曉天下,俾得以贖其過。而其未有功者,則委之以難治之事,而責其成績,則天下之人不敢自謂奇傑,而真奇傑者出矣。”
(節選自《蘇洵文集》)
[注]①樸樕:小木,喻凡庸之才。②上之人:高位之人。③八議:指朝議。④貰(shì):赦免。

譯文/翻譯:

奇特傑出的人,喜歡自負,粗疏、俊秀、狂傲、怪誕,不受規矩約束,往往冒犯法神,觸犯刑法禁令,又喜歡叫喊呼號,以此表達一時的快樂而不考慮它的禍害。喜歡錢財沉溺酒氣中,意氣用事,自視很高,瞧不起人,志向氣概一表露就超然遠離,不能用禮法限制束縛。可是等到他一旦回頭驟然悔悟,改變平日所為而不像過去那樣處事,而留心於先前所說的可盡力達到的道義與德行,那樣,什麼弊端不能去掉?怎么能把對凡庸之才的要求施加到他們身上呢?他們不肯拘泥地遵從禮法,卻一定迫使他們來做那樣的事,這就是上面的人的過失了。
古代供養奇特、傑出的人才,將權力交給他們,用爵位尊崇他們,用俸祿厚待他們,用恩德感化他們,用處理天下事務的重任來要求他們,改變他們平日自我放縱的心態,所以,不需要放縱,然後才可以享樂。現在卻不是這樣,奇特傑出的人才沒有一點權力與職位,享有低微官食、斗升的俸祿的人超過一半,他們又怎么能不超越法規和禮節而求得自我暢快呢?我們又怎么能可以用法規逼迫他,使他們不能安心地自我放縱呢?現在我們用法律約束制裁他們,已經算逼迫了。逼迫他們而不停止,隨著又用上刑法,那他們只有往北跑向胡地、往南奔向南越了。唉!國家安定沒有事的時候,既不加以供養,等到不幸遇到邊境有災難發生,碰到繁雜混亂難以對付的事情,然後才用優厚條件下詔書召集英才,用豐厚的爵位、厚重的俸祿結交他們,那時他們早已經遺憾地離去了。他們本來就不是純粹盡忠的人,又怎么肯默默地處在窮困無用的地方而罷休呢?
周公時,天下號稱為非常太平,四方異族已經臣服,上卿、大夫、士人也都稱職。處在這時,即使有奇特傑出的人才也沒有地方可重新起用,然而那時的禮法風俗尤其細密,整個朝廷及其四海的人沒有不遵循實行的,而那時朝議的大臣中還有主張“由有才能的人來商議事情”。更何況現在還不完全安定太平,四方異族未完全臣服,上卿、大夫、士人不是都很稱職,禮法風俗又不像周朝強盛時期那樣細密,而那些奇特、傑出的人才仍有被官府文書和米鹽生活之類所困的情況,這時反而可以不商議選拔英才並原諒他們的過失嗎?應該憐惜他們的才能,赦免他們的過失,不讓他們被辦理文書的小吏所困,那么或許可以使他們發揮才能。
有人說:“奇特傑出的人才有過失就免受處罰,那么,天下的人,誰不自稱是奇特傑出的人而想免掉自己的過失。這樣一來,最終只會使法律、教義造成混亂罷了。”我說:“這樣做雖然會這樣,可是奇特傑出的人才所做的,必定非常突出地出現在眾人的上面,假如指著他們已成就的功業來告曉天下,使他們能夠贖回自己的過失。而對那些未有功業的,就將難以處理的事交給他們去處理,並要求他們取得成績,那么,那些人就不敢自稱是奇特傑出的人,而真正的奇才豪傑也就出現了。”
蘇洵《養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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