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軍王去榮以私怨殺本縣令,當死》原文及翻譯

資治通鑑

原文:

將軍王去榮以私怨殺本縣令,當死。上以其善用炮,敕免死,以白衣於陝郡效力。中書舍人賈至不即行下,上表,以為:“去榮無狀,殺本縣之君。《易》曰:‘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若縱去榮,可謂生漸矣。議者謂陝郡初復,非其人不可守。然則他無去榮者,何以亦能堅守乎?陛下若以炮石一能即免殊死,今諸軍技藝絕倫者,其徒實繁。必恃其能所在犯上復何以止之,若止捨去榮而誅其餘者,則是法令不一而誘人觸罪也。今惜一去榮之材而不殺,必殺十如去榮之材者,不亦其傷益多乎!夫去榮,逆亂之人也,焉有逆於此而順於彼,亂於富平而治於陝郡,悖於縣君而不悖於大君歟!伏惟明主全其遠者、大者,則禍亂不日而定矣。”上下其事,令百官議之。 
太子太師韋見素等議,以為:“法者天地大典,帝王猶不敢擅殺,是臣下之權過於人主也。去榮既sha6*人不死,則軍中凡有技能者,亦自謂無憂,所在暴橫。為郡縣者,不亦難乎!陛下為天下主,愛無親疏,得一去榮而失萬姓,何利之有!於律,殺本縣令,列於十惡。而陛下寬之,王法不行,人倫道屈,臣等奉詔,不知所從。夫國以法理,軍以法勝;有恩無威,慈母不能使其子。陛下厚養戰士而每戰少利,豈非無法邪!今陝郡雖要,不急於法也。有法則海內無憂不克,況陝郡乎!無法則陝郡亦不可守,得之何益!而去榮末技,陝郡不以之存亡;王法有無,國家乃為之輕重。此臣等所以區區願陛下守貞觀之法。”上竟舍之。 
《資治通鑑第二百一十九卷》 

譯文/翻譯:

將軍王去榮因為私仇殺了本縣縣令,按罪應當處死。肅宗因為他善於使用石炮,下敕書免其死罪,讓他作為一名普通戰士在陝郡效力。中書舍人賈至沒有立刻頒下敕書,上表認為:“王去榮行為不端,殺死本縣的長官。《周易》說:‘臣子殺死君主,兒子殺死父親,都不是一朝一夕的原因,而是長久演變的結果。’如果赦免了王去榮的罪,就是放縱此種行為,使惡人萌生這種邪念。有人認為陝郡剛剛收復,沒有王去榮難以堅守。然而其他的郡縣沒有王去榮這樣的人,為何也能堅守?陛下如果因為善於使用石炮這一種技能就免除一個人的死罪,那么現在各軍中有絕技的士卒實在太多了。這些人必定依仗他們的技能,在各地犯上作亂,又怎么制止他們呢?如果只是赦免王去榮的罪而殺掉其他的人,那就是法律沒有準則而誘人犯罪。現在如果憐惜一個王去榮的才能而不殺,以後必定要殺掉十個這樣像王去榮一樣有才能的人,那樣傷害的人不是更多了嗎?這個王去榮實在是一個逆臣賊子,怎么能夠在這裡為逆而在那裡恭順,在富平作亂而在陝郡治安,逆亂於縣令而不逆亂於天子呢!真誠地希望陛下作為賢明的君主能從長遠和大處考慮,那么禍亂不久就可以平定。”肅宗把這件事下達百官,讓他們發表意見。 
太子太師韋見素等人認為:“法律是天下的根本da6*法,作為帝王都不敢隨意sha6*人,而王去榮竟敢擅zi6*殺人,這是臣下的權力超過君主。王去榮既然犯了sha6*人罪而不處死,那么軍隊中凡是身懷一技一能的人都會自認為無所顧慮,在各地橫行為暴。那些做郡縣官的不就很難治理了嗎?陛下作為天下的君主,對人的愛應當沒有親疏之分,如果那樣做,保全了一個王去榮而失掉天下的百姓,有什麼利益可言呢!按照刑律,殺本縣縣令屬於十惡之罪。而陛下卻要加以赦免,致使王法不能施行,人倫道德不能伸張,我等奉行詔書,實在難以服從。國家要以法律來治理,軍隊要嚴格執行軍令才能取得勝利。如果只用恩惠而無威權,就是慈祥的母親也不能說動他的兒子。陛下重賞戰士,但每當作戰時卻少能取勝,難道不是因為執行軍法不嚴嗎?現在陝郡雖然要緊,但也沒有執行國家的法令急迫。如果有法必依,則天下不愁不能夠平定,何況一區區陝郡!如果無法無天,就是陝郡也難以守住,得到它又有什麼益處呢!何況王去榮不過有一點雕蟲小技,陝郡不會因為有他無他而存亡。而王法的有無,才是國家的根本所在。我們都衷心地希望陛下遵守貞觀年間制定下來的法律。”但肅守竟不聽臣下的意見,赦免了王去榮。 
《將軍王去榮以私怨殺本縣令,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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