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文言文之字用法

高中文言文之字用法

文言文中,之比較多,用法也較複雜,有作代詞用的,也有作助詞、動詞用的;區分起來也比較費勁。下面是小編為你帶來的 高中文言文之字用法,歡迎閱讀。

一、作助詞用。

主要用法有四種類型:

1、 結構助詞。相當於現代漢語“的”,放在定語和中心語之間,作定語的標誌。

其格式為:定語+之+中心語。 例如:

①故時有物外之趣。(沈復《幼時記趣》)譯:物體本身以外的樂趣。

②於廳事之東北角。(林嗣環《口技》) 譯:在客廳的東北角。

③水陸草木之花。(周敦頤《陋室金銘》)——各種草木的花。

④覽物之情,得無異乎?(范仲淹《岳陽樓記》)譯:(他們)觀賞自然景物後的感情

⑤忘路之遠近。(陱淵明《桃花源記》)譯:忘記了路的遠近。

⑥明有奇巧人……能以徑寸之木。(魏學伊《核舟記》)譯:直徑一寸的木頭。

⑦菊之愛,陱後鮮有聞。(陱淵明《桃花源記》)譯:對於菊花的`愛好。

2、 用在主謂之間,取消句子獨立性,使原來的主謂句成為句子成分或複句的成分。不必譯出。

其格式為:主語+之+謂語。例如:

①予獨愛蓮之出淤泥而不染。(劉禹錫《愛蓮說》)譯:我唯獨愛蓮花的從淤泥中長出而不受到沾染。

②無絲竹之亂耳,無案牘之勞形。(劉禹錫《陋室銘》)譯:這裡沒有嘈雜的音樂聲侵擾耳鼓。

③予謂菊,花之隱逸者也。(劉禹錫《陋室銘》)譯:我認為菊花是花是的隱士。

④大道之行也。(《大道之行也》禮記)譯:當政治上最高理想實施的時候。

3、 用在不及物動詞、形容詞或時間副詞後起協調音節、舒緩語氣作用。不必譯出。

例如:

①公將鼓之。(左秋明《曹劌論戰》)譯:魯莊公將要擊鼓進攻了。

②久之,目似暝,意暇甚。(蒲松齡《狼》)譯:時間長了,

4、 賓語前置標誌。通常出現在疑問句中,疑問代詞作賓語時,放在動詞謂語前。

其格式為:賓語+之+謂語。例如:

①孔子云:“何陋之有?” (劉禹錫《陋室銘》)譯:孔子說:“有什麼簡陋的呢?“

②宋何罪之有?(墨子《公輸》)譯:宋國有什麼罪呢?

動詞“有”,賓語“陋”、“何罪”,借“之”幫助,把賓語“陋”“何罪”從動詞“有”後面提到動詞前面。這個“之”只是提賓標誌,無實在意義。按現代漢語的說法,“何陋之有?”即為“有何陋?” “宋何罪之有?”即為“宋有何罪?”。

5、定語後置標誌。為了強調定語,常把定語放在中心語的後面。例如:

馬之千里者。(韓愈《馬說》)譯:日行千里的馬,一頓有時吃完一石糧食。

二、作代詞用。

1、 人稱代詞,相當於現代漢語“我”、“他們”、“她們”、“它”、“它們”。例如:

①具答之。(陱淵明《桃花源記》)譯:漁人詳盡地回答了他們。之:代指桃花源人。

②親戚畔之(孟子《得道多助,失道寡助》)譯:親戚背叛反對他。之:代指道的君主。

③彼竭我盈,故克之。(左秋明《曹劌論戰》)譯:所以戰勝了他們。之:代指齊國軍隊。

④又數刀斃之。(蒲松齡《狼》)譯:殺死了狼。之:代指狼。

⑤箬篷覆之。(魏學伊《核舟記》)譯:用箬篷葉做成的船篷覆蓋在上面。之:代指船艙。

⑥閉之,則右刻“山高月小,水落石出”。(魏學伊《核舟記》)譯:關上窗戶。之:它,代指窗戶。

2、 指示代詞,相當於現代漢語“這”、“這樣”“這……事”、“那”、“那樣”等。例如:

① 漁為甚異之。(陱淵明《桃花源記》)譯:漁為非常驚異這件事。之:代指桃花源的情景。

② 南陽劉子驥,高尚士也,聞之。(陱淵明《桃花源記》)譯:聽說了這件事。之:代指桃花源事。

②曾不能損魁父之丘(列子《愚公移山》)譯:還不能挖掉魁父這樣的小山。

三、作動詞用,相當於“到”、“往”、“去”。

例如:

①輟耕之壟上。(《史記陳涉世家》)譯:他停止耕作,到田埂上休息。

②杜少府之任蜀州 譯:到蜀州上任。

③又間令吳廣之次所旁叢祠中。(《史記陳涉世家》)譯:到駐地旁的叢林裡的神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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