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直諫(附。凡十章)

貞觀二年,隋通事舍人鄭仁基女年十六七,容色絕姝,當時莫及。文德皇后
訪求得之,請備嬪御。太宗乃聘為充華。詔書已出,策使未發。魏徵聞其已許嫁
陸氏,方遽進而言曰:“陛下為人父母,撫愛百姓,當憂其所憂,樂其所樂。自
古有道之主,以百姓之心為心,故君處台榭,則欲民有棟宇之安;食膏粱,則欲
民無饑寒之患;顧嬪御,則欲民有室家之歡。此人主之常道也。今鄭氏之女,久
已許人,陛下取之不疑,無所顧問,播之四海,豈為民父母之道乎?臣傳聞雖或
未的,然恐虧損聖德,情不敢隱。君舉必書,所願特留神慮。”太宗聞之大驚,
手詔答之,深自克責,遂停策使,乃令女還舊夫。左僕射房玄齡、中書令溫彥博、
禮部尚書王珪、御史大夫韋挺等云:“女適陸氏,無顯然之狀,大禮既行,不可
中止。”又陸氏抗表云:“某父康在日,與鄭家往還,時相贈遺資財,初無婚姻
交涉親戚。”並云:“外人不知,妄有此說。”大臣又勸進。太宗於是頗以為疑,
問徵曰:“群臣或順旨,陸氏何為過爾分疏?”徵曰:“以臣度之,其意可識,
將以陛下同於太上皇。”太宗曰:“何也?”徵曰:“太上皇初平京城,得辛處
儉婦,稍蒙寵遇。處儉時為太子舍人,太上皇聞之不悅,遂令出東宮為萬年縣,
每懷戰懼,常恐不全首領。陸爽以為陛下今雖容之,恐後陰加譴謫,所以反覆自
陳,意在於此,不足為怪。”太宗笑曰:“外人意見,或當如此。然朕之所言,
未能使人必信。”乃出敕曰:“今聞鄭氏之女,先已受人禮聘,前出文書之日,
事不詳審,此乃朕之不是,亦為有司之過。授充華者宜停。”時莫不稱嘆!
貞觀三年,詔關中免二年租稅,關東給復一年。尋有敕:已役已納,並遣輸
納,明年總為準折。給事中魏徵上書曰:“伏見八月九日詔書,率土皆給復一年。
老幼相歡,或歌且舞。又聞有敕,丁已配役,即令役滿折造,餘物亦遣輸了,待
明年總為準折。道路之人,鹹失所望。此誠平分百姓,均同七子。但下民難與圖
始,日用不足,皆以國家追悔前言,二三其德。臣竊聞之,天之所輔者仁,人之
所助者信。今陛下初膺大寶,億兆觀德。始發大號,便有二言。生八表之疑心,
失四時之大信。縱國家有倒懸之急,猶必不可。況以泰山之安,而輒行此事!為
陛下為此計者,於財利小益,於德義大損。臣誠智識淺短,竊為陛下惜之。伏願
少覽臣言,詳擇利益。冒昧之罪。臣所甘心。”
簡點使右僕射封德彝等,並欲中男十八已上,簡點入軍。敕三四出,徵執奏
以為不可。德彝重奏:“今見簡點者雲,次男內大有壯者。”太宗怒,乃出敕:
“中男已上,雖未十八,身形壯大,亦取。”徵又不從,不肯署敕。太宗召徵及
王珪,作色而待之,曰:“中男若實小,自不點入軍。若實大,亦可簡取。於君
何嫌?過作如此固執,朕不解公意!”徵正色曰:“臣聞竭澤取魚,非不得魚,
明年無魚。焚林而畋,非不獲獸,明年無獸。若次男已上,盡點入軍,租賦雜徭,
將何取給?且比年國家衛士,不堪攻戰。豈為其少,但為禮遇失所,遂使人無斗
心。若多點取人,還充雜使,其數雖眾,終是無用。若精簡壯健,遇之以禮,人
百其勇,何必在多?陛下每雲,我之為君,以誠信待物,欲使官人百姓,並無矯
偽之心。自登極已來,大事三數件,皆是不信,復何以取信於人?”太宗愕然曰:
“所云不信,是何等也?”徵曰:“陛下初即位,詔書曰:‘逋私宿債,欠負官
物,並悉原免。’即令所司,列為事條,秦府國司,亦非官物,陛下自秦王為天
子,國司不為官物,其餘物復何所有?又關中免二年租調,關外給復一年。百姓
蒙恩,無不歡悅。更有敕旨:‘今年白丁多已役訖,若從此放免,並是虛荷國恩,
若已折已輸,令總納取了,所免者皆以來年為始。’散還之後,方更徵收,百姓
之心,不能無怪,已徵得物,便點入軍,來年為始,何以取信?又共理所寄,在
於刺史、縣令,常年貌稅,並悉委之。至於簡點,即疑其詐偽。望下誠信,不亦
難乎?”太宗曰:“我見君固執不已,疑君蔽此事。今論國家不信,乃人情不通。
我不尋思,過亦深矣。行事往往如此錯失,若為致理?”乃停中男,賜金瓮一口,
賜珪絹五十匹。
貞觀五年,持書侍御史權萬紀、侍御史李仁發,俱以告訐譖毀,數蒙引見,
任心彈射,肆其欺罔,令在上震怒,臣下無以自安。內外知其不可,而莫能論諍。
給事中魏徵正色而奏之曰:“權萬紀、李仁發並是小人,不識大體,以譖毀為是,
告訐為直,凡所彈射,皆非有罪。陛下掩其所短,收其一切。乃騁其奸計,附下
罔上,多行無禮,以取強直之名。誣房玄齡,斥退張亮,無所肅厲,徒損聖明。
道路之人,皆興謗議。臣伏度聖心,必不以為謀慮深長,可委以棟樑之任,將以
其無所避忌,欲以警厲群臣。若信狎回邪,猶不可以小謀大,群臣素無矯偽,空
使臣下離心。以玄齡、亮之徒,猶不可得伸其枉直,其餘疏賤,孰能免其欺罔?
伏願陛下留意再思。自驅使二人以來,有一弘益,臣即甘心斧鉞,受不忠之罪。
陛下縱未能舉善以崇德,豈可進奸而自損乎?”太宗欣然納之,賜徵絹五百匹。
其萬紀又奸狀漸露,仁發亦解黜,萬紀貶連州司馬。朝廷鹹相慶賀焉。
貞觀六年,有人告尚書右丞魏徵,言其阿黨親戚。太宗使御史大夫溫彥博案
驗其事,乃言者不直。彥博奏稱,徵既為人所道,雖在無私,亦有可責。遂令彥
博謂徵曰:“爾諫正我數百條,豈以此小事,便損眾美。自今已後,不得不存形
跡。”居數日,太宗問徵曰:“昨來在外,聞有何不是事?”徵曰:“前日令彥
博宣敕語臣云:‘因何不存形跡?’此言大不是。臣聞君臣同氣,義均一體。未
聞不存公道,惟事形跡。若君臣上下,同遵此路,則邦國之興喪,或未可知!”
太宗矍然改容曰:“前發此語,尋已悔之。實大不是,公亦不得遂懷隱避。”徵
乃拜而言曰:“臣以身許國,直道而行,必不敢有所欺負。但願陛下使臣為良臣,
勿使臣為忠臣。”太宗曰:“忠良有異乎?”徵曰:“良臣使身獲美名,君受顯
號。子孫傳世,福祿無疆。忠臣身受誅夷,君陷大惡。家國並喪,獨有其名。以
此而言,相去遠矣。”太宗曰:“君但莫違此言,我必不忘社稷之計。”乃賜絹
二百匹。
貞觀六年,匄奴克平,遠夷入貢,符瑞日至,年穀頻登。岳牧等屢請封禪,
群臣等又稱述功德,以為“時不可失,天不可違,今行之,臣等猶謂其晚”。惟
魏徵以為不可。太宗曰:“朕欲得卿直言之,勿有所隱。朕功不高耶?”曰:
“高矣。”“德未厚耶?”曰:“厚矣。”“華夏未安耶?”曰:“安矣。”
“遠夷未慕耶?”曰:“慕矣”“符瑞未至耶?”曰:“至矣。”“年穀未登耶?”
曰:“登矣。”“然則何為不可?”對曰:“陛下功高矣,民未懷惠。德厚矣,
澤未旁流。華夏安矣,未足以供事。遠夷慕矣,無以供其求。符瑞雖臻,而罻羅
猶密。積歲豐稔,而倉廩尚虛。此臣所以竊謂未可。臣未能遠譬,且借近喻於人。
有人長患疼痛,不能任持,療理且愈,皮骨僅存,便欲負一石米,日行百里,必
不可得。隋氏之亂,非止十年。陛下為之良醫,除其疾苦,雖已乂安,未甚充實,
告成天地,臣竊有疑。且陛下東封,萬國鹹萃,要荒之外,莫不賓士。今自伊、
洛之東,暨乎海、岱,萑莽巨澤,茫茫千里,人煙斷絕,雞犬不聞,道路蕭條,
進退艱阻。寧可引彼戎狄,示以虛弱?竭財以賞,未厭遠人之望;加年給復,不
償百姓之勞。或遇水旱之災,風雨之變,庸夫邪議,悔不可追。豈獨臣之誠懇,
亦有輿人之論。”太宗稱善,於是乃止。
貞觀七年,蜀王妃父楊譽,在省競婢,都官郎中薛仁方留身勘問,未及予奪。
其子為千牛,於殿庭陳訴,云:“五品以上非反逆不合留身,以是國親,故生節
目,不肯決斷,淹留歲月。”太宗聞之,怒曰:“知是我親戚,故作如此艱難。”
即令杖仁方一百,解所任官。魏徵進曰:“城狐社鼠皆微物,為其有所憑恃,故
除之猶不易。況世家貴戚,舊號難理,漢、晉以來,不能禁御,武德之中,已多
驕縱,陛下登極,方始蕭條。仁方既是職司,能為國家守法,豈可枉加刑罰,以
成外戚之私乎!此源一開,萬端爭起,後必悔之,將無所及。自古能禁斷此事,
惟陛下一人。備豫不虞,為國常道。豈可以水未橫流,便欲自毀隄防?臣竊思
度,未見其可。”太宗曰:“誠如公言,鄉者不思。然仁方輒禁不言,頗是專權,
雖不合重罪,宜少加懲肅。”乃令杖二十而赦之。
貞觀八年,左僕射房玄齡、右僕射高士廉於路逢少府監竇德素,問北門近來
更何營造。德素以聞。太宗乃謂玄齡曰:“君但知南衙事,我北門少有營造,何
預君事?”玄齡等拜謝。魏徵進曰:“臣不解陛下責,亦不解玄齡、士廉拜謝。
玄齡既任大臣,即陛下股肱耳目,有所營造,何容不知?責其訪問官司,臣所不
解。且所為有利害,役工有多少,陛下所為善,當助陛下成之,所為不是,雖營
造,當奏陛下罷之。此乃君使臣、臣事君之道。玄齡等問既無罪,而陛下責之,
臣所不解;玄齡等不識所守,但知拜謝,臣亦不解。”太宗深愧之。
貞觀十年,越王,長孫皇后所生,太子介弟,聰明絕倫,太宗特所寵異。或
言三品以上,皆輕蔑王者,意在譖侍中魏徵等,以激上怒。上御齊政殿,引三品
已上入坐定,大怒作色而言曰:“我有一言,向公等道。往前天子,即是天子。
今時天子,非天子耶?往年天子兒,是天子兒。今日天子兒,非天子兒耶?我見
隋家諸王,達官已下,皆不免被其躓頓。我之兒子,自不許其縱橫,公等所容易
過,得相共輕蔑。我若縱之,豈不能躓頓公等!”玄齡等戰慄,皆拜謝。徵正色
而諫曰:“當今群臣,必無輕蔑越王者。然在禮,臣、子一例,《傳》稱,王人
雖微,列於諸侯之上。諸侯用之為公,即是公;用之為卿,即是卿。若不為公卿,
即下士於諸侯也。今三品已上,列為公卿,並天子大臣,陛下所加敬異。縱其小
有不是,越王何得輒加折辱?若國家紀綱廢壞,臣所不知。以當今聖明之時,越
王豈得如此。且隋高祖不知禮義,寵樹諸王,使行無禮,尋以罪黜,不可為法,
亦何足道?”太宗聞其言,喜形於色,謂群臣曰:“凡人言語理到,不可不伏。
朕之所言,當身私愛。魏徵所論,國家da6*法。朕鄉者忿怒,自謂理在不疑。及見
魏徵所論,始覺大非道理。為人君言,何可容易!”召玄齡等而切責之,賜徵絹
一千匹。
貞觀十一年,所司奏凌敬乞貪之狀。太宗責侍中魏徵等濫進人。徵曰:“臣
等每蒙顧問,常具言其長短。有學識,強諫諍,是其所長。愛生活,好經營,是
其所短。今凌敬為人作碑文,教人讀《漢書》,因茲附托,回易求利,與臣等所
說不同。陛下未用其長,惟見其短,以為臣等欺罔,實不敢心伏。”太宗納之。
貞觀十二年,太宗謂魏徵曰:“比來所行得失政化,何如往前?”對曰:
“若恩威所加,遠夷朝貢,比於貞觀之始,不可等級而言。若德義潛通,民心悅
服,比於貞觀之初,相去又甚遠。”太宗曰:“遠夷來服,應由德義所加。往前
功業,何因益大?”徵曰:“昔者四方未定,常以德義為心,旋以海內無虞,漸
加驕奢自溢。所以功業雖盛,終不如往初。”太宗又曰:“所行比往前何為異?”
徵曰:“貞觀之初,恐人不言,導之使諫。三年已後,見人諫,悅而從之。一二
年來,不悅人諫,雖勉強聽受,而意終不平,諒有難色。”太宗曰:“於何事如
此?”對曰:“即位之初,處元律師死罪,孫伏伽諫曰:‘法不至死,無容濫加
酷罰。’遂賜以蘭陵公主園,直錢百萬。人或曰:‘所言乃常事,而所賞太厚。’
答曰:‘我即位來,未有諫者,所以賞之。’此導之使言。也徐州司戶柳雄於隋
資妄加階級。人有告之者,陛下令其自首,不首與罪。遂固言是實,竟不肯首。
大理推得其偽,將處雄死罪,少卿戴胄奏法止合徒。陛下曰:‘我已與其斷當訖,
但當與死罪。’胄曰:‘陛下既不然,即付臣法司。罪不合死,不可酷濫。’陛
下作色遣殺,胄執之不已,至於四五,然後赦之。乃謂法司曰:‘但能為我如此
守法,豈畏濫有誅夷。’此則悅以從諫也。往年陝縣丞皇甫德參上書大忤聖旨,
陛下以為訕謗。臣奏稱上書不激切,不能起人主意,激切即似訕謗。於時雖從臣
言,賞物二十段,意甚不平,難於受諫也。”太宗曰:“誠如公言,非公無能道
此者。人皆苦不自覺,公向未道時,都自謂所行不變。及見公論說,過失堪驚。
公但存此心,朕終不違公語。”
卷二  直諫(附。凡十章)_貞觀政要原文_國學 史部0
卷二  直諫(附。凡十章)_貞觀政要原文_國學 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