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七 志第七

◎禮四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以誅徐羨之等,仇恥已雪,幣告太廟。元嘉三年
十二月甲寅,西征謝晦,告太廟、太社。晦平,車駕旋軫,又告。
元嘉六年七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伏見太廟烝嘗儀注,皇帝行事畢,
出便坐,三公已上獻,太祝送神於門,然後至尊還拜,百官贊拜,乃退。謹尋清
廟之道,所以肅安神也。《禮》曰,廟者,貌也;神靈所馮依也。事亡如存,若
常在也。既不應有送神之文,自陳豆薦俎,車駕至止,並弗奉迎。夫不迎而送,
送而後辭,暗短之情,實用未達。按時人私祠,誠皆迎送,由於無廟,庶感降來
格。因心立意,非王者之禮也。《儀禮》雖太祝迎屍於門,此乃延屍之儀,豈是
敬神之典!恐於禮有疑。謹以議上。”有司奏下禮官詳判。
博士江邃議:“在始不逆,明在廟也;卒事而送,節孝思也。若不送而辭,
是舍親也;辭而後送,是遣神也。故孝子不忍違其親,又不忍遣神。是以祝史送
神以成烝嘗之義。”博士賀道期議:“樂以迎來,哀以送往。《祭統》‘迎牲而
不迎屍’。《詩》云:‘鐘鼓送屍。’鄭云:‘屍,神象也。’與今儀注不迎而
後送,若合符契。”博士荀萬秋議:“古之事屍,與今之事神,其義一也。周禮,
屍出,送於廟門,拜,屍不顧。《詩》云:‘鐘鼓送屍。’則送神之義,其來久
矣。《記》曰:‘迎牲而不迎屍,別嫌也。屍在門外,則疑於臣;入廟中,則全
於君。君在門外,則疑於君;入廟,則全於臣。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義。’”
邃等三人謂舊儀為是,唯博士陳珉同道娛議。參詳“邃等議雖未盡,然皆依擬經
禮。道娛、珉所據難從。今眾議不一,宜遵舊體”。詔可。
元嘉六年九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
祀。謹按禘袷之禮,三年一,五年再。《公羊》所謂五年再殷祭也。在四時之間,
《周禮》所謂凡四時之間祀也。蓋歷歲節月無定,天子諸侯,先後弗同。《禮》
稱‘天子袷嘗,諸侯烝袷。有田則祭,無田則薦’。鄭註:‘天子先袷然後時祭,
諸侯先時祭然後祫。有田者既祭又薦新。祭以首時,薦以仲月。’然則大祭四祀,
其月各異。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諸侯孟月嘗,仲月袷也。《春秋》僖公八年
秋七月,禘。文公二年八月,大事於太廟。《穀梁傳》曰:‘著袷嘗也。’昭公
十五年二月,‘有事於武宮’。《左傳》曰:‘禮也。’又《周禮》‘仲冬享烝’。
《月令》‘季秋嘗稻’。晉春烝曲沃,齊十月嘗太公,此並孟仲區別不共之明文
矣。凡祭必先卜,日用丁巳,如不從,進卜遠日。卜未吉,豈容二事,推期而往,
理尤可知。尋殷烝祀重,祭薦禮輕。輕尚異月,重寧反同。且‘祭不欲數,數則
瀆’。今隔旬頻享,恐於禮為煩。自經緯墳誥,都無一月兩獻。先儒舊說,皆雲
殊朔。晉代相承,未審其原。國事之重,莫大乎祀。愚管膚淺,竊以惟疑。請詳
告下議。”寢不報。
元嘉七年四月乙丑,有司奏曰:“《禮·喪服》傳云:‘有死於宮中者,則
為之三月不舉祭。’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下太常依禮詳正。太學博士江
邃、袁朗、徐道娛、陳珉等議,參互不同。殿中曹郎中領祠部謝元議以為:‘遵
依《禮》傳,使有司行事,於義為安。’輒重參詳。宗廟敬重,饗祀精明。雖聖
情罔極,必在親奉。然苟曰有疑,則情以禮屈。無所稱述,於義有據。請聽如元
所上。”詔可。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閏刺署:“典宗廟社稷祠祀薦五牲,牛羊豕
雞並用雄。其一種市買,由來送雌。竊聞周景王時,賓起見雄雞自斷其尾,曰:
‘雞憚犧,不詳。’今何以用雌,求下禮官詳正。”勒太學依禮詳據。博士徐道
娛等議稱:“案《禮》孟春之月,‘是月也,犧牲無用牝’。如此,是春月不用
雌爾,秋冬無禁。雄雞斷尾,自可是春月。”太常丞司馬操議:“尋《月令》孟
春‘命祀山林川澤,犧牲無用牝。’若如學議,春祠三牲以下,便應一時俱改,
以從《月令》,何以偏在一雞。”重更勒太學議答。博士徐道娛等又議稱:“凡
宗祀牲牝不一,前惟《月令》不用牝者,蓋明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
宗廟也。四牲不改,在雞偏異,相承來久,義或有由,誠非末學所能詳究。求詳
議告報,如所稱令。”參詳閏所稱粗有證據,宜如所上。自今改用雄雞。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詔以第四皇子出紹江夏王太子睿為後。有司奏:
“皇子出後,檢未有告廟先例,輒勒二學禮官議正,應告與不?告者為告幾室?”
太學博士傅休議:“禮無皇子出後告廟明文。晉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紹廣漢殤
王后,告於太廟。漢初帝各異廟,故告不必同。自漢明帝以來,乃共堂各室,魏、
晉依之。今既共堂,若獨告一室,而闕諸室,則於情未安。”太常丞庾亮之議:
“案《禮》,‘大事則告祖禰,小事則特告禰’。今皇子出嗣,宜告禰廟。”祠
部朱膺之議以為:“有事告廟,蓋國之常典。今皇子出紹,事非常均,愚以為宜
告。賀循雲,古禮異廟,唯謁一室是也。既皆共廟,而闕於諸帝,於情未安。謂
循言為允,宜在皆告。”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議以為:“國之大事,必告祖禰。皇
子出嗣,不得謂小。昔第五皇子承統廬陵,備告七廟。”參議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朔,詔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紹南豐王朗。有司奏:
“朗先嗣營陽,告廟臨軒。檢繼體為舊,不告廟臨軒。”下禮官議正。太學博士
王燮之議:“南豐昔別開土宇,以紹營陽,義同始封,故有臨軒告廟之禮。今歆
奉詔出嗣,則成繼體,先爵猶存,事是傳襲,不應告廟臨軒。”祠部郎朱膺之議:
“南豐王嗣爵封已絕,聖恩垂矜,特詔繼茅土,復申義同始封,為之告廟臨軒。”
殿中郎徐爰議:“營陽繼體皇基,身亡封絕,恩詔追封,錫以一城。既始啟建茅
土,故宜臨軒告廟。今歆繼後南豐,彼此俱為列國,長沙、南豐,自應各告其祖,
豈關太廟?事非始封,不合臨軒。同博士王燮之議。”參詳,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三年六月乙丑,有司奏:“來七月十五日,嘗祠太廟、章皇太后廟,輿
駕親奉。而乘輿辭廟親戎,太子合親祠與不?且今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案
《禮》,‘宮中有故,三月不舉祭’。皇太子入住上宮,於事有疑。”下禮官議
正。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竊惟‘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皇太子有撫軍之道,
而無專御之義,戎既如之,祀亦宜然。案《祭統》,‘夫祭之道,孫為王父屍’。
又雲,‘祭有昭穆,所以別父子’。太子監國,雖不攝,至於宗廟,則昭穆實存,
謂事不可亂。又雲,‘有故則使人’。準此二三,太子無奉祀之道。又皇女夭札,
則實同宮一體之哀,理不得異。設令得祀,令猶無親奉之義。”博士郁議:“案
《春秋》,太子奉社稷之粢盛,長子主器,出可守宗廟,以為祭主,《易彖》明
文。監國之重,居然親祭。皇女夭札,時既同宮,三月廢祭,於禮宜停。”二議
不同。尚書參議,宜以郁議為允。詔可。
太明三年十一月乙丑朔,有司奏:“四時廟祠,吉日已定,遇雨及舉哀,舊
停親奉,以有司行事。先下使禮官博議,於禮為得遷日與不?”博士江長議:
“《禮記·祭統》:‘君之祭也,有故則使人,而君不失其儀。’鄭玄云:‘君
雖不親,祭禮無闕,君德不損。’愚以為有故則必使人者,明無遷移之文。苟有
司充事,謂不宜改日。”太常丞陸澄議:“案《周禮》宗伯之職,‘若王不與祭
祀則攝位’。鄭君曰:‘王有故,行其祭事也。’臣以為此謂在致齋,祭事盡備,
神不可瀆,齋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則使有司攝焉。晉泰始七年四月,世祖將親
祠於太廟。庚戌,車駕夕牲。辛亥,雨,有司行事。此雖非人故,蓋亦天硋也。
求之古禮,未乖周制。案《禮記》,‘孔子答曾子,當祭而日蝕太廟火,如牲至
未殺,則廢’。然則祭非無可廢之道也,但權所為之輕重耳。日蝕廟火,變之甚
者,故乃牲至尚猶可廢。推此而降,可以理尋。今散齋之內,未及致齋,而有輕
哀甚雨,日時展事,可以延敬。不愆義情,無傷正典,改擇令日,夫何以疑。愚
謂散齋而有舉哀若雨,可更遷日。唯入致齋及日月逼晚者,乃使有司行事耳。又
前代司空顧和啟,南郊車駕已出遇雨,宜遷日更郊,事見施用。郊之與廟,其敬
可均,至日猶遷,況散齋邪!”殿中郎殷淡議:“《曾子問》‘日蝕太廟火,牲
未殺則廢’。縱有故則使人。清廟敬重,郊禋禮大,故廟焚日蝕,許以可遷;輕
哀微故,事不合改。是以鼷鼠食牛,改卜非禮。晉世祖有司行事,顧司空之改郊
月,既不見其當時之宜,此不足為準。愚謂日蝕廟火,天譴之變,乃可遷日。至
於舉哀小故,不宜改辰。”眾議不同。參議,既有理據,且晉氏遷郊,宋初遷祠,
並有成準。謂孟月散齋之中,遇雨及舉輕哀,宜擇吉更遷,無定限數。唯入致齋
及侵仲月節者,使有司行事。詔可。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廟,公卿行事。有皇太子獻
妃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議:“禮所以有喪廢祭,由祭必有樂。皇太子以元嫡之
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既正服大功,愚謂不應祭。有故,三公行事,是得
祭之辰,非今之比。卿卒猶不繹,況於太子妃乎?”博士司馬興之議:“夫緦則
不祭,《禮》之大經;卿卒不繹,《春秋》明義。又尋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
議不應三月廢祠,而猶雲殯葬之間,權廢事改吉,芬馥享祠。尋此語意,非使有
司。此無服之喪,尚以未葬為廢,況皇太子妃及大功未祔者邪?上尋禮文,下準
前代,不得烝祠。”領軍長史周景遠議:“案《禮》,‘緦不祭’。大功廢祠,
理不俟言。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塋,未從權制,則應依禮廢烝嘗。至奠以大功之
服,於禮不得親奉,非有故之謂,亦不使公卿行事。”右丞徐爰議以為:“《禮》,
‘緦不祭’,蓋惟通議。大夫以尊貴降絕,及其有服,不容復異。《祭統》雲
‘君有故使人可’者,謂於禮應祭,君不得齋,祭不可闕,故使臣下攝奉。不謂
君不應祭,有司行事也。晉鹹寧四年,景獻皇后崩,晉武帝伯母,宗廟廢一時之
祀,雖名號尊崇,粗可依準。今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之比。既未山塋,
謂烝祠宜廢。尋蔚之等議,指歸不殊,闕烝為允。過卒哭祔廟,一依常典。”詔
可。
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司奏:“鑾輿巡搜江左,講武校獵,獲肉先薦太廟、
章太后廟,並設醢酒,公卿行事,及獻妃陰室,室長行事。”太學博士虞龢議:
“檢《周禮》,四時講武獻牲,各有所施。振旅春搜,則以祭社;茇舍夏苗,則
以享礿;治兵秋獮,則以祀祊;大閱冬狩,則以享烝。案《漢祭祀志》:
‘唯立秋之日,白郊事畢,始揚威武,名曰:“貙劉”。乘輿入囿,躬執弩以射,
牲以鹿麑。太宰令謁者各一人,載獲車馳送陵廟。’然則春田薦廟,未有先準。”
兼太常丞庾蔚之議:“龢所言是搜狩不失其時,此禮久廢。今時龢表晏,講武教
人,又虔供乾豆,先薦二廟,禮情俱允。社主土神,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
事。太廟宜使上公。參議搜狩之禮,四時異議,禮有損益,時代不同。今既無復
四方之祭,三殺之儀,曠廢來久,禽獲牲物,面傷翦毛,未成禽不獻。太宰令謁
者擇上殺奉送,先薦廟社二廟,依舊以太尉行事。”詔可。
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司奏:“七月嘗祠,至尊諒闇之內,為親奉與不?
使下禮官通議。伏尋三年之制,自天子達。漢文愍秦余之弊,於是制為權典。魏、
晉以來,卒哭而祔則就吉。案《禮記王制》,‘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
紼而行事。’鄭玄云:‘唯不敢以卑廢尊也。’范宣難杜預、段暢,所以闕宗廟
祭者,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於生者。譙周《祭志》稱:‘禮,身有喪,則
不為吉祭。緦麻之喪,於祖考有服者,則亦不祭,為神不饗也。’尋宮中有故,
雖在無服,亦廢祭三月,有喪不祭。如或非若三年之內必宜親奉者,則應禘序昭
穆。而今必須免喪,然後禘袷,故知未祭之意,當似可思。《起居注》,晉武有
二喪,兩期之中,並不自祠,亦近代前事也。伏惟至尊孝越姬文,情深明發,公
服雖釋,純哀內纏。推訪典例,則未應親奉。有司祗應,祭不為曠。仰思從敬,
竊謂為允。臣等參議,甚有明證,宜如所上。”詔可。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司奏:“至尊親祠太廟文皇帝太后之日,孝武
皇帝及昭皇太后,雖親非正統,而嘗經北面,未詳應親執爵與不?”下禮官議。
太學博士周山文議:“案禮,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孝武皇帝於至尊雖親非
正統,而祖宗之號,列於七廟。愚謂親奉之日,應執觴爵。昭皇太后既親非禮正,
宜使三公行事。”博士顏燮等四人同山文。兼太常丞韓賁議:“晉景帝之於世祖,
肅祖之於孝武,皆傍尊也,親執觴杓。今孝武皇帝於至尊,親為伯父,功列祖宗,
奉祠之日,謂宜親執。按昭皇太后於主上,親無名秩,情則疏遠,庶母在我,猶
子祭孫止,況伯父之庶母。愚謂昭後觴爵,可付之有司。”前左丞孫緬議:“晉
世祖宗祠顯宗、烈宗、肅祖,並是晉帝之伯,今朝明準,而初無有司行事之禮。
愚謂主上親執孝武皇帝觴爵,有愜情敬。昭皇太后君母之貴,見尊一時,而與章、
宣二廟同饗宮,非唯不躬奉,乃宜議其毀替。請且依舊,三公行事。”詔緬議
為允。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有司奏章皇太后廟毀置之禮。二品官議者六百
六十三人。太傅江夏王義恭以為:“經籍殘偽,訓傳異門,諒言之者罔一,故求
之者鮮究。是以六宗之辯,舛於兼儒,迭毀之論,亂於群學。章皇太后誕神啟聖,
禮備中興,慶流胙胤,德光義遠。宜長代崇芬,奕葉垂則。豈得降侔通倫,反遵
常典。夫議者成疑,實傍紀傳,知一爽二,莫窮書旨。按《禮記》不代祭,爰及
慈母,置辭令有所施。《穀梁》於孫止,別主立祭。則親執虔祀,事異前志。將
由大君之宜,其職彌重,人極之貴,其數特中。且漢代鴻風,遂登配祔,晉氏明
規,鹹留薦祀。遠考史策,近因暗見,未應毀之,於義為長。所據《公羊》,祇
足堅秉。安可以貴等帝王,祭從士庶,緣情訪制,顛越滋甚。謂應同七廟,六代
乃毀。”六百三十六人同義恭不毀,散騎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議應毀。領曹郎
中周景遠重參議,義恭等不毀議為允。詔可。
大明二年二月庚寅,有司奏:“皇代殷祭,無事於章後廟。高堂隆議魏文思
後依周姜嫄廟禘袷,及徐邈答晉宣太后殷薦舊事,使禮官議正。”博士孫武議:
“按《禮記祭法》,‘置都立邑,設廟祧壇鸑而祭之,乃為親疏多少之數。是故
王立七廟,遠廟為祧’。鄭云:‘天子遷廟之主,昭穆合藏於二祧之中,袷乃祭
之。’《王制》曰:‘袷禘。’鄭云:‘袷,合也。合先君之主於祖廟而祭之,
謂之袷。三年而夏禘,五年而秋袷,謂之五年再殷祭。’又‘禘,大祭也’。
《春秋》文公二年,‘大事於太廟’。《傳》曰:‘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未毀
廟之主,皆升合食太祖。’《傳》曰:‘合族以食,序以昭穆。’《祭統》曰:
‘有事於太廟,則群昭群穆鹹在,不失其倫。’今殷祠是合食太祖,而序昭穆。
章太后既屈於上,不列正廟。若迎主入太廟,既不敢配列於正序,又未聞於昭穆
之外別立為位。若徐邈議,今殷祠就別廟奉薦,則乖禘袷大祭合食序昭穆之義。
邈云:‘陰室四殤,不同袷就祭。’此亦其義也。《喪服小記》,‘殤與無後,
從祖祔食’。《祭法》,‘王下祭殤’。鄭玄云:‘祭適殤於廟之奧,謂之陰厭。
’既從祖食於廟奧,是殤有位於奧,非就祭別宮之謂。今章太后廟,四時饗薦,
雖不於孫止,若太廟禘袷,獨祭別宮,與四時烝嘗不異,則非禘大祭之義,又無
取於袷合食之文。謂不宜與太廟同殷祭之禮。高堂隆答魏文思後依姜嫄廟禘袷,
又不辨袷之義,而改祫大饗,蓋有由而然耳。守文淺學,懼乖禮衷。”博士王燮
之議:“按禘小袷大,禮無正文,求之情例如有。推尋袷之為名,雖在合食,而
祭典之重,於此為大。夫以孝饗親,尊愛罔極,既殷薦太祖,亦致盛祀於小廟。
譬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故高堂隆所謂獨以袷故而祭之也。是以魏之文思,晉
之宣後,雖並不序於太廟,而猶均禘於姜嫄,其意如此。又徐邈所引四殤不袷,
就而祭之,以為別饗之例,斯其證矣。愚謂章皇太后廟,亦宜殷薦。”太常丞孫
緬議以為:“袷祭之名,義在合食,守經據古,孫武為詳。竊尋小廟之禮,肇自
近魏,晉之所行,足為前準。高堂隆以袷而祭,有附情敬。徐邈引就祭四殤,以
證別饗。孫武據殤祔於祖,謂廟有殤位。尋事雖同廟,而祭非合食。且七廟同宮,
始自後漢,禮之祭殤,各附厥祖。既豫袷,則必異廟而祭。愚謂章廟殷薦,推此
可知。”祠部朱膺之議:“宮之祀,高堂隆、趙怡並雲周人袷,歲俱袷祭之。
魏、晉二代,取則奉薦,名儒達禮,無相譏非,不愆不忘,率由舊章。愚意同王
燮之、孫緬議。”詔曰:“章皇太后追尊極號,禮同七廟,豈容獨闕殷薦,隔茲
盛祠。宮遙袷,既行有周,魏、晉從饗,式范無替。宜述附前典,以宣情敬。”
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孝武昭太后崩。五月甲寅,有司奏:“晉太元中,始正
太后尊號,徐邈議廟制,自是以來,著為通典。今昭皇太后於至尊無親,上特製
義服,祔廟之禮,宜下禮官詳議。”博士王略、太常丞虞願議:“正名存義,有
國之徽典;臣子一例,史傳之明文。今昭皇太后正位母儀,尊號允著,祔廟之禮,
宜備彝則。母以子貴,事炳聖文。孝武之祀,既百代不毀,則昭後之祔,無緣有
虧。愚謂神主應入章後廟。又宜依晉元皇帝之於愍帝,安帝之於永安後,祭祀之
日,不親執觴爵,使有司行事。”時太宗宣太后已祔章太后廟,長兼儀曹郎虞龢
議以為:“《春秋》之義,庶母雖名同崇號,而實異正嫡。是以猶考別宮,而公
子主其祀。今昭皇太后既非所生,益無親奉之理。《周禮》宗伯職云:‘若王不
與祭,則攝位。’然則宜使有司行其禮事。又婦人無常秩,各以夫氏為定,夫亡
以子為次。昭皇太后即正位在前,宣太后追尊在後,以從序而言,宜躋新禰於上。”
參詳,龢議為允。詔可。
泰始二年六月丁丑,有司奏:“來七月嘗祀二廟,依舊車駕親奉。孝武皇帝
室至尊親進觴爵及拜伏。又昭皇太后室應拜,及祝文稱皇帝諱。又皇后今月二十
五日虔見於禰,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后,並無明文,下禮官議正。”太學博士劉
緄議;“尋晉元北面稱臣於愍帝,烝嘗奉薦,亦使有司行事。且兄弟不相為後,
著於魯史。以此而推,孝武之室,至尊無容親進觴爵拜伏。其日親進章皇太后廟,
經昭皇太后室過,前議既使有司行事,謂不應進拜。昭皇太后正號久定,登列廟
祀,詳尋祝文,宜稱皇帝諱。案禮,婦無見兄之典,昭後位居傍尊,致虔之儀,
理不容備。孝武、昭後二室,牲薦宜闕。”太常丞虞願議:“夫烝嘗之禮,事存
繼嗣,故傍尊雖近,弟侄弗祀。君道雖高,臣無祭典。按晉景帝之於武帝,屬居
伯父,武帝至祭之日,猶進觴爵。今上既纂祠文皇,於孝武室謂宜進拜而已,觴
爵使有司行事。按《禮》,‘過墓則軾,過祀則下’。凡在神祇,尚或致恭;況
昭太后母臨四海,至尊親曾北面,兄母有敬,謂宜進拜,祝文宜稱皇帝諱。尋皇
後廟見之禮,本修虔為義,今於孝武,論其嫂叔,則無通問之典;語其尊卑,亦
無相見之義。又皇后登御之初,昭後猶正位在宮,敬謁之道,久已前備。愚謂孝
武、昭太后二室,並不復薦告。”參議以願議為允。詔可。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有司奏昭太后廟毀置,下禮官詳議。太常丞韓賁
議:“按君母之尊,義發《春秋》,庶後饗薦無間。周典七廟承統,猶親盡則毀。
況伯之所生,而無服代祭,稽之前代,未見其準。”都令史殷匪子議:“昭皇太
後不繫於祖宗,進退宜毀。議者雲,‘妾祔於妾祖姑’,祔既必告,毀不容異。
應告章皇太后一室。按《記》云:‘妾祔於妾祖姑,無妾祖姑,則易牲而祔於女
君可也。’始章太后於昭太后,論昭穆而言,則非妾祖姑,又非女君,於義不當。
伏尋昭太后名位允極,昔初祔之始,自上祔於趙後,即安於西廟,並皆幣告諸室。
古者大事必告,又雲每事必告。禮,牲幣雜用。檢魏、晉以來,互有不同。元嘉
十六年,下禮官辨正。太學博士殷靈祚議稱:‘吉事用牲,凶事用幣。’自茲而
後,吉凶為判,已是一代之成典。今事雖不全凶,亦未近吉,故宜依舊,以幣遍
告二廟。又尋昭太后毀主,無義陳列於太祖,博士欲依虞主埋於廟兩階之間。按
階間本以埋告幣埋虞主之所。昔虞喜雲,依五經典議,以毀主附於虞主,埋於廟
之北牆,最為可據。昭太后神主毀之埋之後,上室不可不虛置,太后便應上下升
之。既升之頃,又應設脯醢以安神。今禮官所議,謬略未周。遷毀事大,請廣詳
訪。”左僕射劉秉等七人同匪子。左丞王諶重參議,謂:“以幣遍告二廟,埋毀
殷主於北牆。宣太后上室,仍設脯醢以安神,匪子議為允。”詔可。
魏明帝太和三年,詔曰:“禮,王后無嗣,擇建支子以繼大宗,則當纂正統
而奉公義,何得顧私親哉!漢宣繼昭帝,後加悼考以皇號;哀帝以外蕃援立,而
董宏等稱引亡秦,或誤朝議。遂尊恭皇,立廟京師,又寵蕃妾,使比長信,僣差
無禮,人神弗佑,非罪師丹忠正之諫,用致丁、傅焚如之禍。自是之後,相踵行
之。其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代為誡。後嗣萬一有由諸侯入奉大統,則當明為人後
之義。敢為佞邪,導諛君上,妄建非正之號,謂考為皇,稱妣為後,則股肱大臣,
誅之無赦。其書之金策,藏之宗廟,著於令典。”是後高貴、常道援立,皆不外
尊也。
晉愍帝建興四年,司徒梁芬議追尊之禮。帝既不從,而左僕射索綝等亦稱引
魏制,以為不可,故追贈吳王為太保而已。元帝太興二年,有司言琅邪恭王宜稱
皇考。賀循議云:“禮典之義,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號。”帝又從之。二漢此典
棄矣。
魏明帝有愛女曰淑涉,三月而夭,帝痛之甚,追封謚為平原懿公主,葬於南
陵,立廟京師。無前典,非禮也。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司奏:“東平
沖王年稚無後,唯殤服五月。雖不殤君,應有主祭,而國是追贈,又無其臣。未
詳毀靈立廟,為當它祔與不?輒下禮官詳議。”太學博士臣徐宏議:“王既無後,
追贈無臣,殤服既竟,靈便合毀。《記》曰:‘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又曰:
‘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祖之為士大夫者。’按諸侯不得祔於天子,沖王則
宜祔諸祖之廟為王者,應祔付長沙景王廟。”詔可。
大明四年丁巳,有司奏:“安陸國土雖建,而奠酹之所,未及營立,四時薦
饗,故祔江夏之廟,宣王所生夫人當應祠不?”太學博士傅郁議:“應廢祭。”
右丞徐爰議:“按《禮》,‘慈母妾母不世祭’。鄭玄註:‘以其非正,故傳曰
子祭孫止。’又云:‘為慈母后者,為祖庶母可也。’注稱:‘緣為慈母后之義,
父妾無子,亦可命己庶子為之後也。’考尋斯義,父母妾之祭,不必唯子。江夏
宣王太子,體自元宰,道戚之胤,遭時不幸,聖上矜悼。降出皇愛,嗣承徽緒,
光啟大蕃,屬國為祖。始王夫人載育明懿,則一國之正,上無所厭,哀敬得申。
既未獲祔享江夏,又不從祭安陸,即事求情,愚以為宜依祖母有為後之義,謂合
列祀於廟。”二議不同,參議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六年十月丙寅,有司奏:“故晉陵孝王子云未有嗣,安廟後三日,國臣
從權制除釋,朔望周忌,應還臨與不?祭之日,誰為主?”太常丞庾蔚之議:
“既葬三日,國臣從權制除釋。而靈筵猶存,朔望及期忌,諸臣宜還臨哭,變服
衣<巾夾>,使上卿主祭。王既未有後,又無三年服者,期親服除之,而國尚存,便
宜立廟,為國之始祖。服除之日,神主暫祔食祖廟。諸王不得祖天子,宜祔從祖
國廟,還居新廟之室。未有嗣之前,四時饗薦,常使上卿主之。”左丞徐爰參議,
以蔚之議為允。詔可。
大明七年正月庚子,有司奏:“故宣貴妃加殊禮,未詳應立廟與不?”太學
博士虞龢議:“《曲禮》云:‘天子有後,有夫人。’《檀弓》云:‘舜葬蒼梧,
三妃未之從。’《昏義》云:‘後之立六宮,有三夫人。’然則三妃即三夫人也。
後之有三妃,猶天子之有三公也。按《周禮》,三公八命,諸侯七命。三公既尊
於列國諸侯,三妃亦貴於庶邦夫人。據《春秋傳》,仲子非魯惠元嫡,尚得考彼
別宮。今貴妃是秩,天之崇班,理應立此新廟。”左丞徐爰議:“宣貴妃既加殊
命,禮絕五宮,考之古典,顯有成據。廟堂克構,宜選將作大匠。”參詳以龢、
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七年三月戊戌,有司奏:“新安王服宣貴妃齊衰期,十一月練,十三月
縞,十五月禫,心喪三年。未詳宣貴妃祔廟,應在何時?入廟之日,當先有祔,
但入新廟而已?若在大祥及禫中入廟者,遇四時便得祭不?新安王在心制中,
得親奉祭不?”太學博士虞龢議:“《春秋傳》云:‘祔而作主,烝嘗禘於廟。’
嘗為吉祭之名,大祥及禫,未得入廟,應在禫除之後也。新安王心喪之內,
若遇時節,便應吉祭於廟,親奉亦在無嫌。祔之為言,以後亡者祔於先廟也。
《小記》云:‘諸侯不得祔於天子。’今貴妃爵視諸侯,居然不得祔於先後。又
別考新宮,無所宜祔。且卒哭之後,益無祔理。”左丞徐爰議以:“禮有損益,
古今異儀,雖雲卒哭而祔,祔而作主,時之諸侯,皆禫終入廟。且ma6*衣縓緣,
革服於元嘉,苫絰變除,申情於皇宋。況宣貴妃誕育睿蕃,葬加殊禮,靈筵廬位,
皆主之哲王,考宮創祀,不得關之朝廷。謂禫除之後,宜親執奠爵之禮。若有
故,三卿行事。貴妃上厭皇姑,下絕列國,無所應祔。”參議,龢議大體與爰不
異,宜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七年十一月癸未,有司奏:“晉陵國刺:孝王廟依廬陵等國例,一歲五
祭。二國以三卿主祭。應同有服之例與不?”博士顏僧道議:“《禮記》云:
‘所祭者亡服則不祭。’今晉陵王于衡陽小功,宜依二國同廢。”太常丞庾蔚之
議:“緦不祭者,據主為言也。晉陵雖未有嗣,宜依有嗣致服,依闕祭之限。衡
陽為族伯緦麻,則應祭三月。”兼左丞徐爰議:“嗣王未立,將來承胤未知疏近,
豈宜空計服屬,以虧祭敬。”參議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八年正月壬辰,有司奏:“故齊敬王子羽將來立後,未詳便應作主立廟?
為須有後之日?未立廟者,為於何處祭祀?”游擊將軍徐爰議以為:“國無後,
於制除罷。始封之君,宜存繼嗣。皇子追贈,則為始祖。臣不殤君,事著前準,
豈容虛闕烝嘗,以俟有後。謂宜立廟作主,三卿主祭依舊。”通關博議,以爰議
為允。令便立廟,廟成作主,依晉陵王近例,先暫祔廬陵孝獻王廟。祭竟,神主
即還新廟。未立後之前,常使國上卿主祭。
《禮》云:“共工氏之霸九州,其子句龍曰后土,能平九土,故祀以為社。”
周以甲日祭之,用日之始也。“社所以神地之道。地載萬物,天垂象。取財於地,
取法於天。是以尊天而親地,故教人美報焉。家主中溜而國主社,示本也。”故
言報本反始。烈山氏之有天下,其子曰農,能殖百穀。其裔曰柱,佐顓頊為稷官,
主農事,周棄系之,法施於人,故祀以為稷。
《禮》:“王為群姓立社曰太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故國有二社,而稷
亦有二也。漢、魏則有官社,無稷,故常二社一稷也。晉初仍魏,無所增損。至
太康九年,改建宗廟,而社稷壇與廟俱徙。乃詔曰:“社實一神,其並二社之禮。”
於是車騎司馬傅鹹表曰:“《祭法》二社各有其義。天子尊事郊廟,故冕而躬耕
也者,所以重孝享之粢盛,致殷薦於上帝也。《穀梁傳》曰:‘天子親耕以供粢
盛。’親耕,謂自報,自為立社者,為籍而報也。國以人為本,人以谷為命,故
又為百姓立社而祈報焉。事異報殊,此社之所以有二也。王景侯之論王社,亦謂
春祈籍田,秋而報之也。其論太社,則曰‘王者布下圻內,為百姓立之,謂之太
社,不自立之於京師也’。景侯此論,據《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
置社’。景侯解曰:‘今之里社是也。’景侯解《祭法》,則以置社為人間之社
矣。而別論復以太社為人間之社,未曉此旨也。太社,天子為民而祀,故稱天子
社。《郊特牲》曰:‘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風雨。’夫以群姓之眾,王者通為立
社,故稱太社。若夫置社,其數不一,蓋以里所為名。《左氏傳》盟於清丘之社
是也。人間之社,既已不稱太矣。若復不立之京都,當安所立乎?《祭法》又曰:
‘王為群姓立七祀。自為立七祀。’言自為者,自為而祀也;為群姓者,為群姓
而祀也。太社與七祀,其文正等。說者窮此,因雲墳籍但有五祀,無七祀也。按
祭五祀,國之大祀,七者小祀。《周禮》所云祭凡小祀,則墨冕之屬也。景侯解
大厲曰:‘如周杜伯,鬼有所歸,乃不為厲。’今雲無二社者,稱景侯《祭法》
不謂無二,則曰口傳無其文也。夫以景侯之明,擬議而後為解,而欲以口論除明
文。如此,非但二社,當是思惟景侯之後解,亦未易除也。前被敕,《尚書召誥》:
‘社於新邑,唯一太牢,’不立二社之明義也。按《郊特牲》曰:‘社稷太牢。’
必援一牢之文,以明社之無二,則稷無牲矣。說者則曰,舉社以明稷。何獨不可
舉一以明二。‘國之大事,在祀與戎’。若有過而除之,不若過而存之。況存之
有義,而除之無據乎。《周禮》封人‘掌設社紘’。無稷字。今帝社無稷,蓋出
於此。然國主社稷,故經傳動稱社稷。《周禮》,王祭稷則絺冕。此王社有稷之
文也。封人設紘之無稷字,說者以為略文,從可知也。謂宜仍舊立二社,而加立
帝社之稷。”
時成粲議稱:“景侯論太社不立京都,欲破鄭氏學。”鹹重表以為:“如粲
之論,景侯之解文以此壞。《大雅》云:‘乃立冢土。’毛公解曰:‘冢土,太
社也。’景侯解《詩》,即用此說。《禹貢》‘惟土五色’。景侯解曰:‘王者
取五色土為太社,封四方諸侯。各割其方色土者覆四方也。’如此,太社復為立
京都也。不知此論從何出而與解乖。上違經記明文,下壞景侯之解。臣雖頑蔽,
少長學問,不能默已,謹復續上。”劉寔與鹹議同。詔曰:“社實一神,而相襲
二位,眾議不同,何必改作,其使仍舊,一如魏制。”至元帝建武元年,又依洛
京立二社一稷。其太社之祝曰:“地德普施,惠存無疆。乃建太社,保佑萬邦。
悠悠四海,鹹賴嘉祥。”其帝社之祝曰:“坤德厚載,王畿是保。乃建帝社,以
神地道。明祝惟辰,景福來造。”《禮》,左宗廟,右社稷,歷代遵之,故洛京
社稷在廟之右,而江左又然也。吳時宮東門雩門,疑吳社亦在宮東,與其廟同所
也。宋仍舊,無所改作。
魏氏三祖皆親耕籍,此則先農無廢享也。其禮無異聞,宜從漢儀。執事告祠
以太牢。晉武、哀帝並欲籍田而不遂,儀注亦闕略。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春,親
耕,乃立先農壇於籍田中阡西陌南,高四尺,方二丈。為四出陛,陛廣五尺,外
加埒。去阡陌各二十丈。車駕未到,司空、大司農率太祝令及眾執事質明以一太
牢告祠。祭器用祭社稷器。祠畢,班余胙於奉祠者。舊典先農又常列於郊祭雲。
漢儀,皇后親桑東郊苑中。蠶室祭蠶神曰:“苑灒婦人,寓氏公主。”祠
用少牢。晉武帝太康九年,楊皇后躬桑於西郊,祀先蠶。壇高一丈,方二丈;為
四出陛,陛廣五尺。在採桑壇東南帷宮之外,去帷宮十丈。皇后未到,太祝令質
明以一太牢告祠。謁者一人監祠。畢,徹饌,班余胙於從桑及奉祠者。
魏文帝黃初二年六月庚子,初禮五嶽四瀆,鹹秩群祀,瘞沈珪璋。六年七月,
帝以舟軍入淮。九月壬戌,遣使者沈璧於淮,禮也。
魏明帝太和四年八月,帝東巡,遣使者以特牛祠中嶽,禮也。魏元帝鹹熙元
年,帝行幸長安,遣使者以璧幣禮華山,禮也。晉穆帝昇平中,何琦論修五嶽祠
曰:“唐、虞之制,天子五載一巡狩,省時之方,柴燎五嶽,望于山川,遍於群
神。故曰‘因名山升中於天’。所以昭告神祇,饗報功德。是以災厲不作,而風
雨寒暑以時。降逮三代,年數雖殊,而其禮不易。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著
在經記,所謂有其舉之,莫敢廢也。及秦、漢都西京,涇、渭長水,雖不在祀典,
以近鹹陽,故盡得比大川之祠。而正立之禮,可以闕哉!自永嘉之亂,神州傾覆,
茲事替矣。唯灊之天柱,在王略之內,舊台選百石吏卒,以奉其職。中興之際,
未有官守,廬江郡常遣大吏兼假,四時禱賽,春釋寒而冬請冰。鹹和迄今,已復
墮替。計今非典之祠,可謂非一。考其正名,則淫昏之鬼;推其糜費,則四人之
蠹。而山川大神,更為簡闕,禮俗頹紊,人神雜擾,公私奔蹙,漸以滋繁。良由
頃國家多難,日不暇給,草建廢滯,事有未遑。今元憝已殲,宜修舊典。岳瀆之
域,風教所被,來蘇之人,鹹蒙德澤,而神祇禋祀,未之或甄,巡狩柴燎,其廢
尚矣。崇明前典,將俟皇輿北旋,稽古憲章,大厘制度。其五嶽、四瀆宜遵修之
處,但俎豆牲牢,祝嘏文辭,舊章靡記。可令禮官作式,歸諸誠簡,以達明德馨
香,如斯而已。其諸妖孽,可俱依法令,先去其甚。俾邪正不瀆。”不見省。
宋孝武帝大明七年六月丙辰,有司奏;“詔奠祭霍山,未審應奉使何官?用
何牲饌?進奠之日,又用何器?”殿中郎丘景先議:“修祀川岳,道光列代;差
秩珪璋,義昭聯冊。但業曠中葉,儀漏典文。尋姬典事繼宗伯,漢載持節侍祠,
血祭埋沉,經垂明範,酒脯牢具,悉有詳例。又名山著珪幣之異,大冢有嘗禾之
加。山海祠霍山,以太牢告玉,此準酌記傳,其可言者也。今皇風緬暢,輝祀通
岳,愚謂宜使以太常持節,牲以太牢之具,羞用酒脯時谷,禮以赤璋纁幣。又鬯
人之職,‘凡山川四方用蜃’,則盛酒當以蠡杯,其餘器用,無所取說。按郊望
山瀆,以質表誠,器尚陶匏,籍以茅席,近可依準。山川以兆,宜為壇域。”參
議景先議為允。令以兼太常持節奉使,牲用太牢,加以璋幣,器用陶匏,時不復
用蜃,宜同郊祀,以爵獻。凡肴饌種數,一依社祭為允。詔可。
晉武帝鹹寧二年春,久旱。四月丁巳,詔曰:“諸旱處廣加祈請。”五月庚
午,始祈雨於社稷山川。六月戊子,獲澍雨。此雩禜舊典也。太康三年四月、十
年二月,又如之。是後,修之至今。
魏文帝黃初二年正月,詔曰;“昔仲尼資大聖之才,懷帝王之器,當衰周之
末,無受命之運,乃退考五代之禮,修素王之事,因魯史而制《春秋》,就太師
而正《雅》、《頌》,俾千載之後,莫不宗其文以述作,仰其聖以成謀。茲可謂
命世大聖,億載之師表者也。以遭天下大亂,百祀隳廢,舊居之廟,毀而不修,
褒成之後,絕而莫繼,闕里不聞講頌之聲,四時不睹烝嘗之位,斯豈所謂崇化報
功,盛德百世必祀者哉!其以議郎孔羨為宗聖侯,邑百戶,奉孔子祀。命魯郡修
舊廟,置百戶吏卒,以守衛之。”晉武帝泰始三年十一月,改封宗聖侯孔震為奉
聖亭侯。又昭太學及魯國四時備三牲,以祀孔子。明帝太寧三年,詔給事奉聖亭
侯孔亭四時祠孔子,祭宜如泰始故事。亭五代孫繼之博塞無度,常以祭直顧進,
替慢不祀。宋文帝元嘉八年,有司奏奪爵。至十九年,又授孔隱之。兄子熙先謀
逆,又失爵。二十八年,更以孔惠云為奉聖侯。後有重疾,失爵。孝武大明二年,
又以孔邁為奉聖侯。邁卒,子莽嗣,有罪,失爵。
魏齊王正始二年三月,帝講《論語》通;五年五月,講《尚書》通;七年十
二月,講《禮記》通;並使太常釋奠,以太牢祀孔子於辟雍,以顏淵配。晉武帝
泰始七年,皇太子講《孝經》通;鹹寧三年,講《詩》通;太康三年,講《論語》
通。元帝太興三年,皇太子講《論語》通,太子並親釋奠,以太牢祠孔子,以顏
淵配。成帝鹹康元年,帝講《詩》通,穆帝昇平元年三月,帝講《孝經》通;孝
武寧康三年七月,帝講《孝經》通,並釋奠如故事。
穆帝、孝武並權以中堂為太學。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四月,皇太子講《孝經》
通,釋奠國子學,如晉故事。
漢東海恭王薨,明帝出幸津門亭發哀。魏時會喪及使者弔祭,用博士杜希議,
皆去玄冠,加以布巾。魏武帝少時,漢太尉橋玄獨先禮異焉。故建安中,遣使祠
以太牢。文帝黃初六年十二月,過梁郡,又以太牢祠之。黃初二年正月,帝校獵
至原陵,遣使者以太牢祠漢世祖。宋文帝元嘉二十五年四月丙辰,車駕行幸江寧,
經司徒劉穆之墓,遣使致祭焉。孝武帝大明三年二月戊申,行幸籍田,經左光祿
大夫袁湛墓,遣使致祭。大明五年九月庚午,車駕行幸,經司空殷景仁墓,遣使
致祭。大明七年十一月,南巡。乙酉,遣使祭晉大司馬桓溫、征西將軍毛璩墓。
劉禪景耀六年,詔為丞相諸葛亮立廟於沔陽。先是所居各請立廟,不許,百
姓遂私祭之。而言事者或以為可立於京師,乃從人意,皆不納。步兵校尉習隆、
中書侍郎向允等言於禪曰:“昔周人懷邵伯之美,甘棠為之不伐;越王思范蠡之
功,鑄金以存其象。自漢興以來,小善小德,而圖形立廟者多矣;況亮德范遐邇,
勛蓋季世,興王室之不壞,實斯人是賴。而烝嘗止於私門,廟象闕而莫立,百姓
巷祭,戎夷野祀,非所以存德念功,述追在昔也。今若盡從人心,則瀆而無典;
建之京師,又逼宗廟,此聖懷所以惟疑也。愚以為宜因近其墓,立之於沔陽,使
屬所以時賜祭。凡其故臣欲奉祠者,皆限至廟。斷其私祀,以崇正禮。”於是從
之。何承天曰:“《周禮》:‘凡有功者祭於大烝。’故後代遵之,以元勛配饗。
允等曾不是式,禪又從之,並非禮也。”
漢時城陽國人以劉章有功於漢,為之立祠。青州諸郡,轉相放效,濟南尤盛。
至魏武帝為濟南相,皆毀絕之。及秉大政,普加除翦,世之淫祀遂絕。至文帝黃
初五年十一月,詔曰:“先王制祀,所以昭孝事祖,大則郊社,其次宗廟,三辰
五行,名山川澤,非此族也,不在祀典。叔世衰亂,崇信巫史,至乃宮殿之內,
戶牖之間,無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設非禮之祭,巫祝之言,皆以執左
道論,著於令。”明帝青龍元年,又詔:“郡國山川不在祀典者,勿祠。”
晉武帝泰始元年十二月,詔:“昔聖帝明王,修五嶽、四瀆,名山川澤,各
有定製。所以報陰陽之功,而當幽明之道故也。然以道蒞天下者,其鬼不神,其
神不傷人也。故史薦而無愧詞,是以其人敬慎幽冥,而淫祀不作。末代信道不篤,
僣禮瀆神,縱慾祈請,曾不敬而遠之,徒偷以求幸,妖妄相扇,舍正為邪,故魏
朝疾之。其按舊禮,具為之制,使功著於人者,必有其報,而妖淫之鬼,不亂其
間。”二年正月,有司奏:“春分祠厲殃及禳祠。”詔曰:“不在祀典,除之。”
宋武帝永初二年,普禁淫祀。由是蔣子文祠以下,普皆毀絕。孝武孝建初,
更修起蔣山祠,所在山川,漸皆修復。明帝立九州廟於雞籠山,大聚群神。蔣侯
宋代稍加爵,位至相國、大都督、中外諸軍事,加殊禮,鐘山王。蘇侯驃騎大將
軍。四方諸神,鹹加爵秩。
漢安帝元初四年,詔曰:“《月令》,‘仲秋,養衰老,授几杖,行糜鬻’。
方今八月按比之時,郡縣多不奉行。雖有糜鬻,糠秕泥土相和半,不可飲食。”
按此詔,漢時猶依《月令》施政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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