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十一 志第三十四
◎律歷十四
中原既失,禮樂淪亡。高宗時,胡銓著《審律論》,曰:
臣聞司馬遷有言曰:“六律為萬事根本,其於兵械尤所重,望敵知吉凶,聞
聲效勝負,百王不易之道也。”臣嘗深愛遷之言律於兵械為尤重,而深惜後之談
兵者止以戰鬥、擊刺、奇謀,此律之所以汨陳而學者未嘗道也。
夫律、度、量、衡,古也淵源於馬遷,濫觴於班固,劉昭挹其流,孟康、京
房、錢樂之之徒汨其泥而揚其波。遷之言曰:“黃鐘之實八十一以為宮,而以九
為法,實如法,得長一寸,則黃鐘為九寸矣。黃鐘之實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而以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為法,實如法,亦得長一寸,亦黃鐘為九寸也。然則十
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與夫所謂八十一者,雖多少之不同,而其實一也;萬九千六
百八十三與夫所謂九者,雖多少之不同,而其法一也。又曰,醜二,寅八,卯十
六,辰六十四。夫醜與卯,陰律也;寅與辰,陽律也。生陰律者皆二,所謂下生
者倍其實;生陽律者皆四,所謂上生者四其實。遷之言財數百,可謂簡矣,而後
之言律者祖焉,是不亦淵源於馬遷乎?
固之言曰:黃鐘之實,八百一十分。蓋遷意也。然以林鐘之實五百四十,而
乃以為六百四十,林鐘、太蔟之實以其長自乘,則聲雖有,小同於黃鐘之宮耳。
然則魏柴玉制律,而與黃鐘商、徵不合,其失兆此矣。夫自子一分,終於亥十七
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分,蓋遷術也。而固亦曰,太極元氣,函三為一,始動於子,
參之於醜,歷十二辰之數,而得黃鐘之實,以為陰陽合德,化生萬物。其說蓋有
本矣。然其言三分蕤賓損一,下生大呂,而不言夫所謂濁倍之變何?夫蕤賓之比
於大呂,則蕤賓清而大呂濁,今又損二分之一以生大呂,則大呂之聲乃清於蕤賓,
是不知夫倍大呂之濁。然則蕭衍之論,至於夾鍾而裁長三寸七分,其失兆此矣。
是不亦濫觴於班固乎?
昭之言曰:推林鐘之實至十一萬八千九十八、太蔟之實至十五萬七千四百六
十四,二乘而三約之者,為下生之實;四乘而三約之者,為上生之實。此遷、固
之意,昭則詳矣。然以蕤賓為上生大呂,而大呂乃下生夷則,何也?蓋昭之說陽
生陰為下生,陰生陽為上生。今以蕤賓為上生大呂,則是陽生陰,乃上生也;以
大呂為下生夷則,是陰生陽,乃下生也。其蔽亦由不知夫大呂有濁倍之變,則其
視遷、固去本遠矣。是不亦挹其流於劉昭乎?
若夫孟康、京房、錢樂之之徒,則又大不然矣。夫班固以八十一分為黃鐘之
實,起十二律之周徑,度其長以容其實,初末嘗有徑三圍九之說也。康之徒惑於
八十一分之實,以一寸為九十分,而不察方圜之異,於是有徑三圍九之論興焉。
天律之形圜,如以為徑三圍九,則刓其四用之方,而不足於九分之數,以之容
黍,豈能至於千二百哉!然則所謂圍九,方分也。何以知之?知龠之方,則知黃
鍾之分亦方也。固雖無明說,其論洛下閎起歷之法曰:“律容一龠,積八十一寸,
則一日之分也。”夫八十一寸者,是乃八百一十分,以千二百黍納之龠中,則不
搖而自滿,是無異黃鐘之容也。龠之制,方寸而深八分。一龠之方,則黃鐘之分,
安得而不方哉!圍九方分而圜之,則徑不止於三分矣。故夫徑三圍九之說,孟康
為之也。
然由律生呂,數十有二,止矣;京氏演為六十,錢樂之廣為三百六十,則與
黃帝之說悖矣。蓋樂之用《淮南》之術,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為六十音,而
六之,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以黃鐘、太蔟、姑洗、林鐘、南呂生三十
有四,以大呂、夾鍾、中呂、蕤賓、夷則、無射生二十有七,應鐘生二十有八,
始於包育,而終於安運。然由黃鐘迄於壯進百有五十,則三分損一焉以下生;由
依行迄於億兆二百有九,則三分益一焉以上生;惟安運為終而不生。其言與黃帝
之法大相牴牾。自遷、固而下,至是雜然莫適為主,至五季王朴而後議少定,沈
括、蔣之奇論之當矣。是不亦汨其泥而揚其波乎?
嗚呼!律也者,固以實為本而法為末,陛下修其實於上,而有司方定其法於
下,以協天地中和之聲,則夫數子者,其說有可考焉,臣敢輕議哉!
淳熙間,建安布衣蔡元定著《律呂新書》,朱熹稱其超然遠覽,奮其獨見,
爬梳剔抉,參互考尋,推原本根,比次條理,管括機要,闡究精微。其言雖多出
於近世之所未講,而實無一字不本於古人之成法。其書有《律呂本原》、《律呂
證辨》。《本原》者,《黃鐘》第一,《黃鐘之實》第二,《黃鐘生十二律》第
三,《十二律之實》第四,《變律》第五,《律生五聲圖》第六,《變聲》第七,
《八十四聲圖》第八,《六十調圖》第九,《候氣》第十,《審度》第十一,《
嘉量》第十二,《謹權量》第十三。《證辨》者,《造律》第一,《律長短圍徑
之數》第二,《黃鐘之實》第三,《三分損益上下相生》第四,《和聲》第五。
權臣既誣元定以偽學,貶死舂陵,雖有其書,卒為空言,嗚呼惜哉!
久之,宜春歐陽之秀復著《律通》,其自序曰:
自律呂之度數不見於經,而釋經者反援《漢志》以為據,蓋濫觴於《管子》、
《呂氏春秋》,流衍於《淮南子》、司馬遷之書,而波助於劉歆、京房之學。班
固《漢志》,盡歆所出也;《司馬彪志》,盡房所出也。後世協律者,類皆執守
以為定法。歷代合樂,不為無人,而終不足以得天地陰陽之和聲,所以不能追還
於隆古之盛者,大抵由三分損益之說拘之也。夫律固不能舍損益之說以求之,由
其有損有益,而後有上生下生之異。至其專用三分以為損益之法則失之,未免乎
聲與數之不相合,有非天成之自然耳。
蓋嘗因其損益、上下生之義,而去其專用三分之蔽,乃多為分法以求之,自
黃鐘以往,其下生者盈十,而上生者止一而已。此其數之或損或益,出於自然,
而與舊法固不侔矣。若謂相生之法,一下必一上,既上而復下,則其法之窮也,
於蕤賓、大呂間見之。夫黃鐘而降,轉以相生,至於姑洗則下生應鐘,而應鐘之
上生蕤賓者,法也。今乃蕤賓之生大呂,又從而上生焉,此《班志》所載,所以
變其說為下生大呂,而大呂之長遂用倍法矣。夫律之相生而用倍法,猶為有理,
獨專用三分以為損益,則律之長短,不中乎天地自然之數爾。
生律之分,蓋不止於三分損益之一端,以一律而分為三,此生律之極數,特
一求徵聲之法耳。苟以三分損益,一下生而一上生,則聲律殆無窮矣,何至於十
二而止也乎。夫十二律之生也,十律皆下生,一律獨上生。唯其下生者,損之極
也,而後上生者益焉。上生則律窮矣,此窮上反下、窮下反上之理也。琴一弦之
間具十二律,皆用下生之法,而末以上生法終之。若以七弦而緊慢之為旋宮之法,
則應鐘一均之律,宮聲之外,多用倍法生一律矣。此天地聲音自然而然,不可拘
於一而不知通變也。故正律止於十二而已。
竊意十二律之度數,當具於《周禮》之《冬官》,如《考工記》鳧氏為鍾、
磬氏為磬之類,各有一職。然《冬官》一篇既亡,則世無以考其度數之詳,而三
分損益之說散見於書傳者,恐或得之目擊而不及識其全,或得之口授而未能究其
誤,或求諸耳決而不能究其真,因是遂著為定論。夫人皆以為法之盡善矣,豈知
三分損益所生之律,乃僅得其聲之近似而未真。蓋非師曠之聰,則耳不能齊,其
聲之近似者,足以惑人之聽,是以不復求其法之未盡善者。此蔡邕所以不如耳決
之明者,亦不能盡信其法也。
後世之制樂者,不知律法之固有未善,而每患其聲音高下之不協,以至取古
昔遺亡之器而求之,蓋亦不知本矣。聲以數而傳,數以聲而定,二者皆有自然之
則。如侈者聲必咋,弇者聲必郁,高者數必短,下者數必長。侈弇者,數也,未
聞其聲而已知其有咋郁之分;高下者,聲也,未見其數已知其有長短之異。故不
得其自然之聲,則數不可得而考;不得其自然之數,則聲不可得而言。今之制律
者,不知出此,而顧先區區於秬黍之縱橫、古尺之修短、斛斗之廣狹、鐘磬之高
下謀之,是何足以得其聲之和哉!
邵雍曰:“世人所見者,漢律歷耳。”然則三分損益之法為未善,亦隱然矣。
近世蔡元定特著一書,可謂究心,然其說亦有可用與否。其可用者,多其所自得,
而又有證於古,凡載於吾書者可見矣;其否者,皆由習熟於三分上下生之說,而
不於聲器之近似者察之也。豈嘗察之而未有法以易之乎?此《律通》之所以作也。
蓋律之所以長短,不止乎三分損益之一端,自四分以往,推而至於有二十分
之法。管之所以廣狹,必限於千二百黍之定數,因其容受有方分、圜分之異,與
黍體不相合,而遂分辨其空龠有實積、隙積之理。其還相為宮之法,有以推見其
為一陰一陽相繼之道,而非一上一下相生之謂也。
嗟乎!觀吾書者,能知其數之出於自然而然,則知由先漢以前至於今日,上
下幾二千年,凡史傳所述三分損益一定之說者,可以刪而去之矣。使其說之可用
也,則累世律可協、樂可和,何承天、劉焯輩不改其法矣。故京房六十律不足以
和樂,而況錢樂之衍為三百六十之非法,徒增多而無用乎?是其數非出於自然之
無所加損,而徒欲傅會於當期之日數云爾。
古之聖人所以定律止於十二者,自然之理數也。苟不因自然之理數,則以三
分損益之法衍之,聲律殆不特三百六十而已也,而況京房之六十乎!且房之律,
吾意其自為之也,而託言受之焦延壽,以欺乎人,以售其說。使律法之善,何必
曰受諸人?律法不善矣,雖焦延壽何益哉!所謂善不善者,亦顧其法之可用與否
耳。曩者,魏漢津嘗創用指尺以制律,乃竊京房之故智,上以取君之信,下以遏
人之議,能行之於一日,豈能使一世而用之乎?
今《律通》之作,其數之損益可以互相生,總為百四十四以為之體,或變之,
又可得二百一十有六以為之用,乾坤之策具矣。世不用則已,用則聲必和,亦因
古黃鐘九寸法審之,以人物之聲而稍更定之耳。或曰:律止十二,胡為復衍百四
十四律乎?”應之曰:“十二者,正聲也;百四十四者,變聲也。使不為百四十
四者,何以見十二宮七聲長短之有定數,而宮、商、角、徵、羽清濁之有定分乎?
其要主於和而已。故有正聲則有變聲也,通其變然後可與論律矣。”
《律通》上、下二篇:《十二律名數》第一,《黃鐘起數》第二,《生律分
zheng6*法》第三,《生律分變法》第四,《正變生律分起算法》第五,《十二宮百四
十四律數》第六,《律數傍通法》第七,《律數傍通別法》第八;《九分為寸法
辨》第九、第十,《五十九律會同》第十一,《空圍龠實辨》第十二,《十二律
分陰陽圖說》第十三,《陽聲陰聲配乾坤圖》第十四,《五聲配五行之序》第十
五,《七聲配五行之序》第十六,《七聲分類》第十七,《十二宮七聲倡和》第
十八,《六十調圖說》第十九,《辨三律聲法》第二十。真德秀、趙以夫皆盛稱
之。
舒州桐城縣丞李如篪作《樂書》,評司馬光、范鎮所論律,曰:
鎮得蜀人房庶言尺法,庶言:“嘗得古本《漢書》,云:‘度起於黃鐘之長,
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
一分。’今文脫去‘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累黍為之,縱置之則太
長,橫置之則太短。今新尺橫置之不能容一千二百黍,則大其空徑四厘六毫,是
以樂聲太高,皆由儒者誤以一黍為一分,其法非是。不若以千二百黍實管中,隨
其短長斷之,以為黃鐘九寸之管九十分,其長一為一分,取三分以度空徑,數合
則律正矣。”鎮盛稱此論,以為先儒用意皆不能到。其意謂制律之法,必以一千
二百黍實黃鐘九寸之管九十分,其管之長一為一分,是度由律起也。光則據《漢
書》正本之“度起於黃鐘之長。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
之長,一為一分。”本無“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其意謂制律之法,必以一
黍之廣定為一分,九十分則得黃鐘之長,是律由度起也。
《書》云:“同律、度、量、衡。”先言律而後及度、量、衡,是度起於律,
信矣。然則鎮之說是,而光之說非也。然庶之論積一千二百黍之廣之說則非,必
如其說,則是律非起於度而起於量也。光之說雖非先王作律之本,而後之為律者,
不先定其分寸,亦無以起律。又其法本之《漢志》之文,則光之說亦不得謂其非
是也。
故嘗論之,律者,述氣之管也。其候氣之法,十有二月,每月為管,置於地
中。氣之來至,有淺有深,而管之入地者,有短有長。十二月之氣至,各驗其當
月之管,氣至則灰飛也。其為管之長短,與其氣至之淺深,或不相當則不驗。上
古之聖人制為十二管,以候十二辰之氣,而十二辰之音亦由之而出焉。以十二管
較之,則黃鐘之管最長,應鐘之管至短;以林鐘比於黃鐘,則短其三分之一;以
太簇比之林鐘,則長其三分之一;其餘或長或短,皆上下於三分之一之數。其默
符於聲氣自然之應者如此也,當時惡睹所謂三分損益哉!又惡睹夫一千二百黍實
黃鐘容受之量與夫一黍之廣一為一分之說哉!古之聖人既為律矣,欲因之以起度、
量、衡之法,遂取秬黍之中者以實黃鐘之管,滿龠傾而數之,得黍一千有二百,
因以制量;以一黍之廣而度之,得黃鐘管九十分之一,因以起度;以一龠之黍之
重而兩之,因以生衡。去古既遠,先王作律之本始,其法不傳,而猶有所謂一千
二百黍為一龠容受之量與夫一黍之廣一為一分者可考也。推其容受而度其分寸,
則律可得而成也。先王之本於律以起度、量、衡者,自源而生流也;後人以度、
量、衡而起律者,尋流而及源也。
光、鎮爭論往復,前後三十年不決,大概言以律起度,以度起律之不同。鎮
深辟光以度起律之說,不知後世捨去度數,安得如古聖人默符聲氣之驗,自然而
成律也哉?至若庶之增益《漢志》八字以為脫誤,及其他紛紛之議,皆穿鑿以為
新奇,雖鎮力主之,非至當之論有補於律法者也。
如篪書曰《樂本》,曰《樂章》。
沙隨程迥著《三器圖議》,曰:“體有長短,所以起度也;受有多寡,所以
生量也;物有輕重,所以用權也。是器也,皆準之上黨羊頭山之秬黍焉。以之測
幽隱之情,以之達精微之理。推三光之運,則不失其度;通八音之變,則可召其
和。以辨上下則有品,以分隆殺則有節。凡朝廷之出治,生民之日用,未有頃刻
不資焉者也。古人以度定量,以量定權,必參相得,然後黃鐘之律可求,八音五
聲從之而應也。皇祐中,阮逸、胡瑗累黍定尺,既大於周尺,姑欲合其量也,然
竟於權不合,乃謂黍稱二兩,已得官稱一兩,反疑史書之誤。及韓琦、丁度詳定,
知逸、瑗之失,亦莫能以三器參相考也。”
先是,鎮上封事曰:“樂者,和氣也;發和氣者,音聲也。音聲生於無形,
故古人以有形之物傳其法,俾後人參考之。有形者何?秬黍也、律也、尺也、龠
也、鬴也、斛也、算數也、權稱也、鍾也、磬也,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而後
為得也。”迥謂:“以黍定三器,則十者無不該。三者,尺為之本。周尺也者,
先儒考其制,吻合者不一。至宋祁取《隋書》大業中歷代尺十五等,獨以周尺為
之本,以考諸尺。韓琦嘉祐累黍尺二,其一亦與周尺相近。司馬備刻之於石。光
舊物也。苟以是定尺,又以是參定權量,以合諸器,如挈裘而振其領,其順者不
可勝數也。”
迥博學好古,朱熹深禮敬之。其後江陵府學教授廬陵彭應龍,既注《漢·律
歷志》,設為問答,著《鐘律辨疑》三卷,至為精密,發古人所未言者。
宋歷在東都凡八改,曰《應天》、《乾元》、《儀天》、《崇天》、《明天》、
《奉元》、《觀天》、《ji6*元》。星翁離散,《ji6*元歷》亡,紹興二年,高宗重
購得之,六月甲午,語輔臣曰:“歷官推步不精,今歷差一日,近得《ji6*元歷》,
自明年當改正,協時月正日,蓋非細事。”是歲,始議制渾儀。十一月,工部言,
《渾儀法要》當以子午為正,今欲定測樞極,合差局官二員。詔差李繼宗等充測
驗定正宮,俟造畢進呈日,同參詳指說制度官丁師仁、李公謹入殿安設。三年正
月壬戌,進呈渾儀木樣。壬申,太史局令丁師仁等言,省識東都渾儀四座:在測
驗渾儀刻漏所曰至道儀,在翰林天文局曰皇祐儀,在太史局天文院曰熙寧儀,在
合台曰元祐儀,每座約銅二萬餘斤,今若半之,當萬餘斤。且元祐製造,有兩府
提舉。時都司覆實,用銅八千四百斤。詔工部置物料,臨安府傭工匠,仍令工部
長、貳提舉。
五年,日官言,正月朔旦日食九分半,虧在辰正。常州布衣陳得一言:當食
八分半,虧在巳初。其言卒驗。侍御史張致遠言:“今歲正月朔日食,太史所定
不驗,得一嘗為臣言,皆有依據。蓋患算造者不能通訊息、盈虛之奧,進退、遲
疾之分,致立朔有訛。凡定朔小餘七千五百以上者,進一日。紹興四年十二月小
餘七千六百八十,太史不進,故十一月小盡;今年五月小餘七千一百八十,少三
百二十,乃為進朔,四月大盡。建炎三年定十一月三十日甲戌為臘,陰陽書曰:
臘者,接也,以故接新,在十二月近大寒前後戌日定之,若近大寒戌日在正月十
一日,若即用遠大寒戌日定之,庶不出十二月。如宣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丙午
大寒,後四日庚戌,雖近,緣在六年正月一日,此時以十九日戊戌為臘。得一於
歲旦日食,嘗預言之,不差厘刻。願詔得一改造新曆,委官專董其事。仍盡取其
書,參校太史有無,以補遺闕。擇歷運算元弟粗通了者,授演撰之要,庶幾日官無
曠,曆法不絕。”二月丙子,詔秘書少監朱震即秘書省監視得一改造新曆。八月,
歷成,震請賜名《統元》,從之。詔翰林學士孫近為序,以六年頒行,遷震一秩,
賜得一通微處士,官其一子。道士裴伯壽等受賞有差。
得一等上推甲子之歲,得十一月甲子朔夜半冬至日度起於虛中以為元。著《
歷經》七卷,《歷議》二卷,《立成》四卷,《考古春秋日食》一卷,《七曜細
行》二卷,《氣朔入行草》一卷,詔付太史氏,副藏秘府。
紹興九年,史官重修神宗正史,求《奉元歷》不獲,詔陳得一、裴伯壽赴闕
補修之。
十四年,太史局請制渾儀,工部員外郎謝伋言:“臣嘗詢渾儀之法,太史官
生論議不同,鑄作之工,今尚闕焉。臣愚以為宜先詢訪制度,敷求通曉天文歷數
之學者,參訂是非,斯合古制。”蘇頌之子應詔赴闕,請訪求其父遺書,考質制
度。宰相秦檜曰:“在廷之臣,罕能通曉。”高宗曰:“此闕典也,朕已就宮中
製造,范制雖小,可用窺測,日以晷度、夜以樞星為則,非久降出,第當廣其尺
寸爾。”於是命檜提舉。時內侍邵諤善運思,專令主之,累年方成。
《統元歷》頒行雖久,有司不善用之,暗用《ji6*元》法推步,而以《統元》
為名。乾道二年,日官以《ji6*元歷》推三年丁亥歲十一月甲子朔,將頒行,裴伯
壽詣禮部陳《統元歷》法當進作乙丑朔,於是依《統元歷》法正之。
光州士人劉孝榮言:“《統元歷》交食先天六刻,火星差天二度。嘗自著歷,
期以半年可成,願改造新曆。”禮部謂:“《統元歷》法用之十有五年,《ji6*元
歷》法經六十年,日月交食有先天分數之差,五星細行亦有二三度分之殊。算造
歷官拘於依經用法,致朔日有進退,氣節日分有誤,於時宜改造。”伯壽言:
“造歷必先立表測景驗氣,庶幾精密。”判太史局吳澤私於孝榮,且言銅表難成、
木表易壞以沮之。乃詔禮部尚書周執羔提領改造新曆,執羔亦謂測景驗氣,經涉
歲月。孝榮乃采萬分歷,作三萬分以為日法,號《七曜細行歷》,上之。三年,
執羔以歷來上,孝宗曰:“日月有盈縮,須隨時修改。”執羔對曰:“舜協時月
正日,正為積久不能無差,故協正之。”孝宗問曰:“今歷與古歷何如?”對曰:
“堯時冬至日在牽牛,今冬至日在斗一度。”
孝榮《七曜細行歷》自謂精密,且預定是年四月戊辰朔日食一分,日官言食
二分,伯壽並非之,既而精明不食。孝榮又定八月庚戌望月食六分半,候之,止
及五分。又定戊子歲二月丁未望月食九分以上,出地,其光復滿。伯壽言:“當
食既,復滿在戌正三刻。”
侍御史單時言:“比年太史局以《統元歷》稍差而用《ji6*元歷》,《ji6*元》
浸差,邇者劉孝榮議改歷,四月朔日食不驗,日官兩用《統元》、《ji6*元》以定
晦朔,二歷之差,歲益已甚,非所以明天道、正人事也。如四月朔之日不食,雖
為差誤,然一分之說,猶為近焉。八月望之月食五分,新曆以為食六分,亦為近
焉。聞欲以明年二月望月食為驗,是夜或有陰晦風雨,願令日官與孝榮所定七政
躔度其說異同者,俟其可驗之時,以渾象測之,察其稍近而屢中者,從其說以定
歷,庶幾不致甚差。”詔從之。十一月,詔國子司業權禮部侍郎程大昌、監察御
史張敦實監太史局驗之。時孝宗務知曆法疏密,詔太史局以高宗所降小渾儀測驗
造歷。四年二月十四日丁未望,月食生光復滿,如伯壽言。
時等又言:“去年承詔,十二月癸卯、乙巳兩夜監測太陰、太白,新曆為近。
今年二月十四日望月食,臣與大昌等以渾儀定其光滿,則舊曆差近,新曆差遠。
若遽以舊曆為是,則去年所測四事皆新曆為近,今者所定月食,乃復稍差,以是
知天道之難測。儒者莫肯究心,一付之星翁歷家,其說又不精密。願令繼宗、孝
榮等更定三月一日內七政躔度之異同者,仍令臣等往視測驗而造歷焉。”三月,
詔時與大昌同驗之。太史局止用《ji6*元歷》與新曆測驗,未嘗參以《統元歷》。
臣等先求判太史局李繼宗、天文官劉孝榮等《統元》、《ji6*元》、新曆異同,於
三月初九日夜、十一日早、十四日夜、二十日早詣太史局,召三歷官上台,用銅
儀窺管對測太陰、木、火、土星昏晨度經歷度數,參稽所供,監視測驗。初九日
昏度:舊曆太陰在黃道張宿十二度八十七分,在赤道張宿十度;新曆在黃道張宿
十四度四十分,在赤道張宿十五度太。臣等驗得在赤道張宿十五度半。今考之新
歷稍密,舊曆皆疏。十一日早晨度:木星在黃道室宿十五度七分,在赤道室宿十
三度少;土星在黃道虛宿七度三分,在赤道虛宿七度強。新曆木星在黃道室宿十
五度四十四分,在赤道室宿十四度少弱;土星在黃道虛宿六度二十一分,在赤道
虛宿六度少弱。臣等驗得五更三點,土星在赤道虛宿六度弱;五更五點,木星在
赤道室宿十四度。今考之新曆稍密,舊曆皆疏。十二日,都省令定驗《統元》、
《ji6*元》及新曆疏密。《統元歷》昏度,太陰在黃道氐宿初度九十四分,在赤道
氐宿三度少;《ji6*元歷》在黃道氐宿初度八十三分,在赤道氐宿二度太;新曆在
黃道亢宿八度七十一分,在赤道亢宿九度少弱。三歷官以渾儀由南數之,其太陰
北去角宿距星二十一度少弱。新舊曆官稱昏度亢宿未見,祗以窺管測定角宿距星,
復以曆書考東方七宿,角占十二度,亢占九度少;既亢宿未見,當除角宿十二度,
即太陰此時在赤道亢宿九度少弱。今考之新曆全密,《ji6*元》、《統元歷》皆疏。
二十日早晨度:《統元歷》太陰在黃道斗宿十一度九十一份,在赤道斗宿十二度
少;火星在黃道危宿七度九十一分,在赤道危宿七度少;土星在黃道虛宿八度八
十二分,在赤道虛宿八度太強。《ji6*元歷》太陰在黃道斗宿十一度四十分,在赤
道斗宿十一度半;火星在黃道危宿六度,在赤道危宿六度太;土星在黃道虛宿七
度三十九分,在赤道虛宿七度半弱。新曆太陰在黃道斗宿十度六十一分,在赤道
斗宿十度少;火星在黃道危宿七度二十分,在赤道危宿六度;土星在黃道虛宿六
度五十三分,在赤道虛宿六度半。三歷官驗得太陰在赤道斗宿十度,火星在赤道
危宿六度強,土星在赤道虛宿六度半。今考之太陰,《ji6*元歷》疏;火星,新曆、
《ji6*元歷》全密,《統元歷》疏;土星,新曆全密,《ji6*元》、《統元歷》疏。”
又詔時與尚書禮部員外郎李燾同測驗,時等言:“先究《統元》、《ji6*元》、
新曆異同,召三歷官上台,用銅儀窺管對測太陰、土、火、木星晨度經歷度數,
參稽所供,監視測驗。二十四日早晨度:《統元歷》太陰在黃道危宿十一度九十
分,在赤道危宿九度;木星在黃道室宿十八度一十五分,在赤道壁宿初度少;火
星在黃道危宿十度七十分,在赤道危宿十度;土星在黃道虛宿八度九十五分,在
赤道虛宿九度。《ji6*元歷》太陰在赤道危宿十度五十三分,在赤道危宿八度半;
木星在黃道室宿十七度六十八分,在赤道室宿十四度少;火星在黃道危宿九度八
十四分,在赤道危宿九度;土星在黃道留在虛宿七度四十分,在赤道虛宿七度半。
新曆太陰在黃道危宿十三度五分,在赤道危宿十二度;木星在黃道室宿十八度一
十分,在赤道室宿十六度半強;火星在黃道危宿十度八分,在赤道危宿九度;土
星在黃道虛宿六度六十分始留,在赤道虛宿六度半強始留。三歷官驗得太陰在赤
道危宿十度,木星在赤道室宿十六度太,火星在赤道危宿九度半,土星在赤道虛
宿六度半弱。今考之太陰,《統元歷》精密、《ji6*元歷》、新曆皆疏;木星,新
歷稍密,《ji6*元》、《統元歷》皆疏;火星,《ji6*元》、新曆皆稍密,《統元歷》
疏;土星,新曆稍密,《ji6*元》、《統元歷》皆疏。二十七日早晨度:《統元歷》
木星在黃道壁宿初度四十六分,在赤道壁宿初度太強;火星在黃道危宿十二度九
十二分,在赤道危宿十二度強;土星留在黃道虛宿八度九十八分,在赤道虛宿九
度。《ji6*元歷》木星在黃道壁宿初度二十五分,在赤道壁宿初度分空;火星在黃
道危宿十二度九十七分,在赤道危宿十一度;土星留在黃道虛宿七度四十八分,
在赤道虛宿七度半。新曆木星在黃道壁宿初度四十四分,在赤道壁宿初少強;火
星在黃道危宿十二度二十二分,在赤道危宿十一度半;土星留在黃道虛宿六度六
十分,在赤道虛宿六度半強。三歷官驗得木星在赤道壁宿初度少,火星在赤道危
宿十一度,土星在赤道虛宿六度半。今觀木星,新曆稍密,《ji6*元》、《統元歷》
皆疏;火星,《ji6*元歷》全密,《統元》、新曆皆疏;土星,新曆稍密,《ji6*元》、
《統元歷》皆疏。”
由是朝廷始知三歷異同,乃詔太史局以新舊曆參照行之。禮部言:“新舊曆
官互相異同,參照實難,新曆比之舊曆稍密。”詔用新曆,名以《乾道歷》,己
醜歲頒行。
孝榮有《考春秋日食》一卷,《漢魏周隋日月交食》一卷,《唐日月交食》
一卷,《宋朝日月交食》一卷,《氣朔入行》一卷,《強弱日法格數》一卷。
中原既失,禮樂淪亡。高宗時,胡銓著《審律論》,曰:
臣聞司馬遷有言曰:“六律為萬事根本,其於兵械尤所重,望敵知吉凶,聞
聲效勝負,百王不易之道也。”臣嘗深愛遷之言律於兵械為尤重,而深惜後之談
兵者止以戰鬥、擊刺、奇謀,此律之所以汨陳而學者未嘗道也。
夫律、度、量、衡,古也淵源於馬遷,濫觴於班固,劉昭挹其流,孟康、京
房、錢樂之之徒汨其泥而揚其波。遷之言曰:“黃鐘之實八十一以為宮,而以九
為法,實如法,得長一寸,則黃鐘為九寸矣。黃鐘之實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
而以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為法,實如法,亦得長一寸,亦黃鐘為九寸也。然則十
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與夫所謂八十一者,雖多少之不同,而其實一也;萬九千六
百八十三與夫所謂九者,雖多少之不同,而其法一也。又曰,醜二,寅八,卯十
六,辰六十四。夫醜與卯,陰律也;寅與辰,陽律也。生陰律者皆二,所謂下生
者倍其實;生陽律者皆四,所謂上生者四其實。遷之言財數百,可謂簡矣,而後
之言律者祖焉,是不亦淵源於馬遷乎?
固之言曰:黃鐘之實,八百一十分。蓋遷意也。然以林鐘之實五百四十,而
乃以為六百四十,林鐘、太蔟之實以其長自乘,則聲雖有,小同於黃鐘之宮耳。
然則魏柴玉制律,而與黃鐘商、徵不合,其失兆此矣。夫自子一分,終於亥十七
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分,蓋遷術也。而固亦曰,太極元氣,函三為一,始動於子,
參之於醜,歷十二辰之數,而得黃鐘之實,以為陰陽合德,化生萬物。其說蓋有
本矣。然其言三分蕤賓損一,下生大呂,而不言夫所謂濁倍之變何?夫蕤賓之比
於大呂,則蕤賓清而大呂濁,今又損二分之一以生大呂,則大呂之聲乃清於蕤賓,
是不知夫倍大呂之濁。然則蕭衍之論,至於夾鍾而裁長三寸七分,其失兆此矣。
是不亦濫觴於班固乎?
昭之言曰:推林鐘之實至十一萬八千九十八、太蔟之實至十五萬七千四百六
十四,二乘而三約之者,為下生之實;四乘而三約之者,為上生之實。此遷、固
之意,昭則詳矣。然以蕤賓為上生大呂,而大呂乃下生夷則,何也?蓋昭之說陽
生陰為下生,陰生陽為上生。今以蕤賓為上生大呂,則是陽生陰,乃上生也;以
大呂為下生夷則,是陰生陽,乃下生也。其蔽亦由不知夫大呂有濁倍之變,則其
視遷、固去本遠矣。是不亦挹其流於劉昭乎?
若夫孟康、京房、錢樂之之徒,則又大不然矣。夫班固以八十一分為黃鐘之
實,起十二律之周徑,度其長以容其實,初末嘗有徑三圍九之說也。康之徒惑於
八十一分之實,以一寸為九十分,而不察方圜之異,於是有徑三圍九之論興焉。
天律之形圜,如以為徑三圍九,則刓其四用之方,而不足於九分之數,以之容
黍,豈能至於千二百哉!然則所謂圍九,方分也。何以知之?知龠之方,則知黃
鍾之分亦方也。固雖無明說,其論洛下閎起歷之法曰:“律容一龠,積八十一寸,
則一日之分也。”夫八十一寸者,是乃八百一十分,以千二百黍納之龠中,則不
搖而自滿,是無異黃鐘之容也。龠之制,方寸而深八分。一龠之方,則黃鐘之分,
安得而不方哉!圍九方分而圜之,則徑不止於三分矣。故夫徑三圍九之說,孟康
為之也。
然由律生呂,數十有二,止矣;京氏演為六十,錢樂之廣為三百六十,則與
黃帝之說悖矣。蓋樂之用《淮南》之術,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為六十音,而
六之,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以黃鐘、太蔟、姑洗、林鐘、南呂生三十
有四,以大呂、夾鍾、中呂、蕤賓、夷則、無射生二十有七,應鐘生二十有八,
始於包育,而終於安運。然由黃鐘迄於壯進百有五十,則三分損一焉以下生;由
依行迄於億兆二百有九,則三分益一焉以上生;惟安運為終而不生。其言與黃帝
之法大相牴牾。自遷、固而下,至是雜然莫適為主,至五季王朴而後議少定,沈
括、蔣之奇論之當矣。是不亦汨其泥而揚其波乎?
嗚呼!律也者,固以實為本而法為末,陛下修其實於上,而有司方定其法於
下,以協天地中和之聲,則夫數子者,其說有可考焉,臣敢輕議哉!
淳熙間,建安布衣蔡元定著《律呂新書》,朱熹稱其超然遠覽,奮其獨見,
爬梳剔抉,參互考尋,推原本根,比次條理,管括機要,闡究精微。其言雖多出
於近世之所未講,而實無一字不本於古人之成法。其書有《律呂本原》、《律呂
證辨》。《本原》者,《黃鐘》第一,《黃鐘之實》第二,《黃鐘生十二律》第
三,《十二律之實》第四,《變律》第五,《律生五聲圖》第六,《變聲》第七,
《八十四聲圖》第八,《六十調圖》第九,《候氣》第十,《審度》第十一,《
嘉量》第十二,《謹權量》第十三。《證辨》者,《造律》第一,《律長短圍徑
之數》第二,《黃鐘之實》第三,《三分損益上下相生》第四,《和聲》第五。
權臣既誣元定以偽學,貶死舂陵,雖有其書,卒為空言,嗚呼惜哉!
久之,宜春歐陽之秀復著《律通》,其自序曰:
自律呂之度數不見於經,而釋經者反援《漢志》以為據,蓋濫觴於《管子》、
《呂氏春秋》,流衍於《淮南子》、司馬遷之書,而波助於劉歆、京房之學。班
固《漢志》,盡歆所出也;《司馬彪志》,盡房所出也。後世協律者,類皆執守
以為定法。歷代合樂,不為無人,而終不足以得天地陰陽之和聲,所以不能追還
於隆古之盛者,大抵由三分損益之說拘之也。夫律固不能舍損益之說以求之,由
其有損有益,而後有上生下生之異。至其專用三分以為損益之法則失之,未免乎
聲與數之不相合,有非天成之自然耳。
蓋嘗因其損益、上下生之義,而去其專用三分之蔽,乃多為分法以求之,自
黃鐘以往,其下生者盈十,而上生者止一而已。此其數之或損或益,出於自然,
而與舊法固不侔矣。若謂相生之法,一下必一上,既上而復下,則其法之窮也,
於蕤賓、大呂間見之。夫黃鐘而降,轉以相生,至於姑洗則下生應鐘,而應鐘之
上生蕤賓者,法也。今乃蕤賓之生大呂,又從而上生焉,此《班志》所載,所以
變其說為下生大呂,而大呂之長遂用倍法矣。夫律之相生而用倍法,猶為有理,
獨專用三分以為損益,則律之長短,不中乎天地自然之數爾。
生律之分,蓋不止於三分損益之一端,以一律而分為三,此生律之極數,特
一求徵聲之法耳。苟以三分損益,一下生而一上生,則聲律殆無窮矣,何至於十
二而止也乎。夫十二律之生也,十律皆下生,一律獨上生。唯其下生者,損之極
也,而後上生者益焉。上生則律窮矣,此窮上反下、窮下反上之理也。琴一弦之
間具十二律,皆用下生之法,而末以上生法終之。若以七弦而緊慢之為旋宮之法,
則應鐘一均之律,宮聲之外,多用倍法生一律矣。此天地聲音自然而然,不可拘
於一而不知通變也。故正律止於十二而已。
竊意十二律之度數,當具於《周禮》之《冬官》,如《考工記》鳧氏為鍾、
磬氏為磬之類,各有一職。然《冬官》一篇既亡,則世無以考其度數之詳,而三
分損益之說散見於書傳者,恐或得之目擊而不及識其全,或得之口授而未能究其
誤,或求諸耳決而不能究其真,因是遂著為定論。夫人皆以為法之盡善矣,豈知
三分損益所生之律,乃僅得其聲之近似而未真。蓋非師曠之聰,則耳不能齊,其
聲之近似者,足以惑人之聽,是以不復求其法之未盡善者。此蔡邕所以不如耳決
之明者,亦不能盡信其法也。
後世之制樂者,不知律法之固有未善,而每患其聲音高下之不協,以至取古
昔遺亡之器而求之,蓋亦不知本矣。聲以數而傳,數以聲而定,二者皆有自然之
則。如侈者聲必咋,弇者聲必郁,高者數必短,下者數必長。侈弇者,數也,未
聞其聲而已知其有咋郁之分;高下者,聲也,未見其數已知其有長短之異。故不
得其自然之聲,則數不可得而考;不得其自然之數,則聲不可得而言。今之制律
者,不知出此,而顧先區區於秬黍之縱橫、古尺之修短、斛斗之廣狹、鐘磬之高
下謀之,是何足以得其聲之和哉!
邵雍曰:“世人所見者,漢律歷耳。”然則三分損益之法為未善,亦隱然矣。
近世蔡元定特著一書,可謂究心,然其說亦有可用與否。其可用者,多其所自得,
而又有證於古,凡載於吾書者可見矣;其否者,皆由習熟於三分上下生之說,而
不於聲器之近似者察之也。豈嘗察之而未有法以易之乎?此《律通》之所以作也。
蓋律之所以長短,不止乎三分損益之一端,自四分以往,推而至於有二十分
之法。管之所以廣狹,必限於千二百黍之定數,因其容受有方分、圜分之異,與
黍體不相合,而遂分辨其空龠有實積、隙積之理。其還相為宮之法,有以推見其
為一陰一陽相繼之道,而非一上一下相生之謂也。
嗟乎!觀吾書者,能知其數之出於自然而然,則知由先漢以前至於今日,上
下幾二千年,凡史傳所述三分損益一定之說者,可以刪而去之矣。使其說之可用
也,則累世律可協、樂可和,何承天、劉焯輩不改其法矣。故京房六十律不足以
和樂,而況錢樂之衍為三百六十之非法,徒增多而無用乎?是其數非出於自然之
無所加損,而徒欲傅會於當期之日數云爾。
古之聖人所以定律止於十二者,自然之理數也。苟不因自然之理數,則以三
分損益之法衍之,聲律殆不特三百六十而已也,而況京房之六十乎!且房之律,
吾意其自為之也,而託言受之焦延壽,以欺乎人,以售其說。使律法之善,何必
曰受諸人?律法不善矣,雖焦延壽何益哉!所謂善不善者,亦顧其法之可用與否
耳。曩者,魏漢津嘗創用指尺以制律,乃竊京房之故智,上以取君之信,下以遏
人之議,能行之於一日,豈能使一世而用之乎?
今《律通》之作,其數之損益可以互相生,總為百四十四以為之體,或變之,
又可得二百一十有六以為之用,乾坤之策具矣。世不用則已,用則聲必和,亦因
古黃鐘九寸法審之,以人物之聲而稍更定之耳。或曰:律止十二,胡為復衍百四
十四律乎?”應之曰:“十二者,正聲也;百四十四者,變聲也。使不為百四十
四者,何以見十二宮七聲長短之有定數,而宮、商、角、徵、羽清濁之有定分乎?
其要主於和而已。故有正聲則有變聲也,通其變然後可與論律矣。”
《律通》上、下二篇:《十二律名數》第一,《黃鐘起數》第二,《生律分
zheng6*法》第三,《生律分變法》第四,《正變生律分起算法》第五,《十二宮百四
十四律數》第六,《律數傍通法》第七,《律數傍通別法》第八;《九分為寸法
辨》第九、第十,《五十九律會同》第十一,《空圍龠實辨》第十二,《十二律
分陰陽圖說》第十三,《陽聲陰聲配乾坤圖》第十四,《五聲配五行之序》第十
五,《七聲配五行之序》第十六,《七聲分類》第十七,《十二宮七聲倡和》第
十八,《六十調圖說》第十九,《辨三律聲法》第二十。真德秀、趙以夫皆盛稱
之。
舒州桐城縣丞李如篪作《樂書》,評司馬光、范鎮所論律,曰:
鎮得蜀人房庶言尺法,庶言:“嘗得古本《漢書》,云:‘度起於黃鐘之長,
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
一分。’今文脫去‘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累黍為之,縱置之則太
長,橫置之則太短。今新尺橫置之不能容一千二百黍,則大其空徑四厘六毫,是
以樂聲太高,皆由儒者誤以一黍為一分,其法非是。不若以千二百黍實管中,隨
其短長斷之,以為黃鐘九寸之管九十分,其長一為一分,取三分以度空徑,數合
則律正矣。”鎮盛稱此論,以為先儒用意皆不能到。其意謂制律之法,必以一千
二百黍實黃鐘九寸之管九十分,其管之長一為一分,是度由律起也。光則據《漢
書》正本之“度起於黃鐘之長。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
之長,一為一分。”本無“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其意謂制律之法,必以一
黍之廣定為一分,九十分則得黃鐘之長,是律由度起也。
《書》云:“同律、度、量、衡。”先言律而後及度、量、衡,是度起於律,
信矣。然則鎮之說是,而光之說非也。然庶之論積一千二百黍之廣之說則非,必
如其說,則是律非起於度而起於量也。光之說雖非先王作律之本,而後之為律者,
不先定其分寸,亦無以起律。又其法本之《漢志》之文,則光之說亦不得謂其非
是也。
故嘗論之,律者,述氣之管也。其候氣之法,十有二月,每月為管,置於地
中。氣之來至,有淺有深,而管之入地者,有短有長。十二月之氣至,各驗其當
月之管,氣至則灰飛也。其為管之長短,與其氣至之淺深,或不相當則不驗。上
古之聖人制為十二管,以候十二辰之氣,而十二辰之音亦由之而出焉。以十二管
較之,則黃鐘之管最長,應鐘之管至短;以林鐘比於黃鐘,則短其三分之一;以
太簇比之林鐘,則長其三分之一;其餘或長或短,皆上下於三分之一之數。其默
符於聲氣自然之應者如此也,當時惡睹所謂三分損益哉!又惡睹夫一千二百黍實
黃鐘容受之量與夫一黍之廣一為一分之說哉!古之聖人既為律矣,欲因之以起度、
量、衡之法,遂取秬黍之中者以實黃鐘之管,滿龠傾而數之,得黍一千有二百,
因以制量;以一黍之廣而度之,得黃鐘管九十分之一,因以起度;以一龠之黍之
重而兩之,因以生衡。去古既遠,先王作律之本始,其法不傳,而猶有所謂一千
二百黍為一龠容受之量與夫一黍之廣一為一分者可考也。推其容受而度其分寸,
則律可得而成也。先王之本於律以起度、量、衡者,自源而生流也;後人以度、
量、衡而起律者,尋流而及源也。
光、鎮爭論往復,前後三十年不決,大概言以律起度,以度起律之不同。鎮
深辟光以度起律之說,不知後世捨去度數,安得如古聖人默符聲氣之驗,自然而
成律也哉?至若庶之增益《漢志》八字以為脫誤,及其他紛紛之議,皆穿鑿以為
新奇,雖鎮力主之,非至當之論有補於律法者也。
如篪書曰《樂本》,曰《樂章》。
沙隨程迥著《三器圖議》,曰:“體有長短,所以起度也;受有多寡,所以
生量也;物有輕重,所以用權也。是器也,皆準之上黨羊頭山之秬黍焉。以之測
幽隱之情,以之達精微之理。推三光之運,則不失其度;通八音之變,則可召其
和。以辨上下則有品,以分隆殺則有節。凡朝廷之出治,生民之日用,未有頃刻
不資焉者也。古人以度定量,以量定權,必參相得,然後黃鐘之律可求,八音五
聲從之而應也。皇祐中,阮逸、胡瑗累黍定尺,既大於周尺,姑欲合其量也,然
竟於權不合,乃謂黍稱二兩,已得官稱一兩,反疑史書之誤。及韓琦、丁度詳定,
知逸、瑗之失,亦莫能以三器參相考也。”
先是,鎮上封事曰:“樂者,和氣也;發和氣者,音聲也。音聲生於無形,
故古人以有形之物傳其法,俾後人參考之。有形者何?秬黍也、律也、尺也、龠
也、鬴也、斛也、算數也、權稱也、鍾也、磬也,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而後
為得也。”迥謂:“以黍定三器,則十者無不該。三者,尺為之本。周尺也者,
先儒考其制,吻合者不一。至宋祁取《隋書》大業中歷代尺十五等,獨以周尺為
之本,以考諸尺。韓琦嘉祐累黍尺二,其一亦與周尺相近。司馬備刻之於石。光
舊物也。苟以是定尺,又以是參定權量,以合諸器,如挈裘而振其領,其順者不
可勝數也。”
迥博學好古,朱熹深禮敬之。其後江陵府學教授廬陵彭應龍,既注《漢·律
歷志》,設為問答,著《鐘律辨疑》三卷,至為精密,發古人所未言者。
宋歷在東都凡八改,曰《應天》、《乾元》、《儀天》、《崇天》、《明天》、
《奉元》、《觀天》、《ji6*元》。星翁離散,《ji6*元歷》亡,紹興二年,高宗重
購得之,六月甲午,語輔臣曰:“歷官推步不精,今歷差一日,近得《ji6*元歷》,
自明年當改正,協時月正日,蓋非細事。”是歲,始議制渾儀。十一月,工部言,
《渾儀法要》當以子午為正,今欲定測樞極,合差局官二員。詔差李繼宗等充測
驗定正宮,俟造畢進呈日,同參詳指說制度官丁師仁、李公謹入殿安設。三年正
月壬戌,進呈渾儀木樣。壬申,太史局令丁師仁等言,省識東都渾儀四座:在測
驗渾儀刻漏所曰至道儀,在翰林天文局曰皇祐儀,在太史局天文院曰熙寧儀,在
合台曰元祐儀,每座約銅二萬餘斤,今若半之,當萬餘斤。且元祐製造,有兩府
提舉。時都司覆實,用銅八千四百斤。詔工部置物料,臨安府傭工匠,仍令工部
長、貳提舉。
五年,日官言,正月朔旦日食九分半,虧在辰正。常州布衣陳得一言:當食
八分半,虧在巳初。其言卒驗。侍御史張致遠言:“今歲正月朔日食,太史所定
不驗,得一嘗為臣言,皆有依據。蓋患算造者不能通訊息、盈虛之奧,進退、遲
疾之分,致立朔有訛。凡定朔小餘七千五百以上者,進一日。紹興四年十二月小
餘七千六百八十,太史不進,故十一月小盡;今年五月小餘七千一百八十,少三
百二十,乃為進朔,四月大盡。建炎三年定十一月三十日甲戌為臘,陰陽書曰:
臘者,接也,以故接新,在十二月近大寒前後戌日定之,若近大寒戌日在正月十
一日,若即用遠大寒戌日定之,庶不出十二月。如宣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丙午
大寒,後四日庚戌,雖近,緣在六年正月一日,此時以十九日戊戌為臘。得一於
歲旦日食,嘗預言之,不差厘刻。願詔得一改造新曆,委官專董其事。仍盡取其
書,參校太史有無,以補遺闕。擇歷運算元弟粗通了者,授演撰之要,庶幾日官無
曠,曆法不絕。”二月丙子,詔秘書少監朱震即秘書省監視得一改造新曆。八月,
歷成,震請賜名《統元》,從之。詔翰林學士孫近為序,以六年頒行,遷震一秩,
賜得一通微處士,官其一子。道士裴伯壽等受賞有差。
得一等上推甲子之歲,得十一月甲子朔夜半冬至日度起於虛中以為元。著《
歷經》七卷,《歷議》二卷,《立成》四卷,《考古春秋日食》一卷,《七曜細
行》二卷,《氣朔入行草》一卷,詔付太史氏,副藏秘府。
紹興九年,史官重修神宗正史,求《奉元歷》不獲,詔陳得一、裴伯壽赴闕
補修之。
十四年,太史局請制渾儀,工部員外郎謝伋言:“臣嘗詢渾儀之法,太史官
生論議不同,鑄作之工,今尚闕焉。臣愚以為宜先詢訪制度,敷求通曉天文歷數
之學者,參訂是非,斯合古制。”蘇頌之子應詔赴闕,請訪求其父遺書,考質制
度。宰相秦檜曰:“在廷之臣,罕能通曉。”高宗曰:“此闕典也,朕已就宮中
製造,范制雖小,可用窺測,日以晷度、夜以樞星為則,非久降出,第當廣其尺
寸爾。”於是命檜提舉。時內侍邵諤善運思,專令主之,累年方成。
《統元歷》頒行雖久,有司不善用之,暗用《ji6*元》法推步,而以《統元》
為名。乾道二年,日官以《ji6*元歷》推三年丁亥歲十一月甲子朔,將頒行,裴伯
壽詣禮部陳《統元歷》法當進作乙丑朔,於是依《統元歷》法正之。
光州士人劉孝榮言:“《統元歷》交食先天六刻,火星差天二度。嘗自著歷,
期以半年可成,願改造新曆。”禮部謂:“《統元歷》法用之十有五年,《ji6*元
歷》法經六十年,日月交食有先天分數之差,五星細行亦有二三度分之殊。算造
歷官拘於依經用法,致朔日有進退,氣節日分有誤,於時宜改造。”伯壽言:
“造歷必先立表測景驗氣,庶幾精密。”判太史局吳澤私於孝榮,且言銅表難成、
木表易壞以沮之。乃詔禮部尚書周執羔提領改造新曆,執羔亦謂測景驗氣,經涉
歲月。孝榮乃采萬分歷,作三萬分以為日法,號《七曜細行歷》,上之。三年,
執羔以歷來上,孝宗曰:“日月有盈縮,須隨時修改。”執羔對曰:“舜協時月
正日,正為積久不能無差,故協正之。”孝宗問曰:“今歷與古歷何如?”對曰:
“堯時冬至日在牽牛,今冬至日在斗一度。”
孝榮《七曜細行歷》自謂精密,且預定是年四月戊辰朔日食一分,日官言食
二分,伯壽並非之,既而精明不食。孝榮又定八月庚戌望月食六分半,候之,止
及五分。又定戊子歲二月丁未望月食九分以上,出地,其光復滿。伯壽言:“當
食既,復滿在戌正三刻。”
侍御史單時言:“比年太史局以《統元歷》稍差而用《ji6*元歷》,《ji6*元》
浸差,邇者劉孝榮議改歷,四月朔日食不驗,日官兩用《統元》、《ji6*元》以定
晦朔,二歷之差,歲益已甚,非所以明天道、正人事也。如四月朔之日不食,雖
為差誤,然一分之說,猶為近焉。八月望之月食五分,新曆以為食六分,亦為近
焉。聞欲以明年二月望月食為驗,是夜或有陰晦風雨,願令日官與孝榮所定七政
躔度其說異同者,俟其可驗之時,以渾象測之,察其稍近而屢中者,從其說以定
歷,庶幾不致甚差。”詔從之。十一月,詔國子司業權禮部侍郎程大昌、監察御
史張敦實監太史局驗之。時孝宗務知曆法疏密,詔太史局以高宗所降小渾儀測驗
造歷。四年二月十四日丁未望,月食生光復滿,如伯壽言。
時等又言:“去年承詔,十二月癸卯、乙巳兩夜監測太陰、太白,新曆為近。
今年二月十四日望月食,臣與大昌等以渾儀定其光滿,則舊曆差近,新曆差遠。
若遽以舊曆為是,則去年所測四事皆新曆為近,今者所定月食,乃復稍差,以是
知天道之難測。儒者莫肯究心,一付之星翁歷家,其說又不精密。願令繼宗、孝
榮等更定三月一日內七政躔度之異同者,仍令臣等往視測驗而造歷焉。”三月,
詔時與大昌同驗之。太史局止用《ji6*元歷》與新曆測驗,未嘗參以《統元歷》。
臣等先求判太史局李繼宗、天文官劉孝榮等《統元》、《ji6*元》、新曆異同,於
三月初九日夜、十一日早、十四日夜、二十日早詣太史局,召三歷官上台,用銅
儀窺管對測太陰、木、火、土星昏晨度經歷度數,參稽所供,監視測驗。初九日
昏度:舊曆太陰在黃道張宿十二度八十七分,在赤道張宿十度;新曆在黃道張宿
十四度四十分,在赤道張宿十五度太。臣等驗得在赤道張宿十五度半。今考之新
歷稍密,舊曆皆疏。十一日早晨度:木星在黃道室宿十五度七分,在赤道室宿十
三度少;土星在黃道虛宿七度三分,在赤道虛宿七度強。新曆木星在黃道室宿十
五度四十四分,在赤道室宿十四度少弱;土星在黃道虛宿六度二十一分,在赤道
虛宿六度少弱。臣等驗得五更三點,土星在赤道虛宿六度弱;五更五點,木星在
赤道室宿十四度。今考之新曆稍密,舊曆皆疏。十二日,都省令定驗《統元》、
《ji6*元》及新曆疏密。《統元歷》昏度,太陰在黃道氐宿初度九十四分,在赤道
氐宿三度少;《ji6*元歷》在黃道氐宿初度八十三分,在赤道氐宿二度太;新曆在
黃道亢宿八度七十一分,在赤道亢宿九度少弱。三歷官以渾儀由南數之,其太陰
北去角宿距星二十一度少弱。新舊曆官稱昏度亢宿未見,祗以窺管測定角宿距星,
復以曆書考東方七宿,角占十二度,亢占九度少;既亢宿未見,當除角宿十二度,
即太陰此時在赤道亢宿九度少弱。今考之新曆全密,《ji6*元》、《統元歷》皆疏。
二十日早晨度:《統元歷》太陰在黃道斗宿十一度九十一份,在赤道斗宿十二度
少;火星在黃道危宿七度九十一分,在赤道危宿七度少;土星在黃道虛宿八度八
十二分,在赤道虛宿八度太強。《ji6*元歷》太陰在黃道斗宿十一度四十分,在赤
道斗宿十一度半;火星在黃道危宿六度,在赤道危宿六度太;土星在黃道虛宿七
度三十九分,在赤道虛宿七度半弱。新曆太陰在黃道斗宿十度六十一分,在赤道
斗宿十度少;火星在黃道危宿七度二十分,在赤道危宿六度;土星在黃道虛宿六
度五十三分,在赤道虛宿六度半。三歷官驗得太陰在赤道斗宿十度,火星在赤道
危宿六度強,土星在赤道虛宿六度半。今考之太陰,《ji6*元歷》疏;火星,新曆、
《ji6*元歷》全密,《統元歷》疏;土星,新曆全密,《ji6*元》、《統元歷》疏。”
又詔時與尚書禮部員外郎李燾同測驗,時等言:“先究《統元》、《ji6*元》、
新曆異同,召三歷官上台,用銅儀窺管對測太陰、土、火、木星晨度經歷度數,
參稽所供,監視測驗。二十四日早晨度:《統元歷》太陰在黃道危宿十一度九十
分,在赤道危宿九度;木星在黃道室宿十八度一十五分,在赤道壁宿初度少;火
星在黃道危宿十度七十分,在赤道危宿十度;土星在黃道虛宿八度九十五分,在
赤道虛宿九度。《ji6*元歷》太陰在赤道危宿十度五十三分,在赤道危宿八度半;
木星在黃道室宿十七度六十八分,在赤道室宿十四度少;火星在黃道危宿九度八
十四分,在赤道危宿九度;土星在黃道留在虛宿七度四十分,在赤道虛宿七度半。
新曆太陰在黃道危宿十三度五分,在赤道危宿十二度;木星在黃道室宿十八度一
十分,在赤道室宿十六度半強;火星在黃道危宿十度八分,在赤道危宿九度;土
星在黃道虛宿六度六十分始留,在赤道虛宿六度半強始留。三歷官驗得太陰在赤
道危宿十度,木星在赤道室宿十六度太,火星在赤道危宿九度半,土星在赤道虛
宿六度半弱。今考之太陰,《統元歷》精密、《ji6*元歷》、新曆皆疏;木星,新
歷稍密,《ji6*元》、《統元歷》皆疏;火星,《ji6*元》、新曆皆稍密,《統元歷》
疏;土星,新曆稍密,《ji6*元》、《統元歷》皆疏。二十七日早晨度:《統元歷》
木星在黃道壁宿初度四十六分,在赤道壁宿初度太強;火星在黃道危宿十二度九
十二分,在赤道危宿十二度強;土星留在黃道虛宿八度九十八分,在赤道虛宿九
度。《ji6*元歷》木星在黃道壁宿初度二十五分,在赤道壁宿初度分空;火星在黃
道危宿十二度九十七分,在赤道危宿十一度;土星留在黃道虛宿七度四十八分,
在赤道虛宿七度半。新曆木星在黃道壁宿初度四十四分,在赤道壁宿初少強;火
星在黃道危宿十二度二十二分,在赤道危宿十一度半;土星留在黃道虛宿六度六
十分,在赤道虛宿六度半強。三歷官驗得木星在赤道壁宿初度少,火星在赤道危
宿十一度,土星在赤道虛宿六度半。今觀木星,新曆稍密,《ji6*元》、《統元歷》
皆疏;火星,《ji6*元歷》全密,《統元》、新曆皆疏;土星,新曆稍密,《ji6*元》、
《統元歷》皆疏。”
由是朝廷始知三歷異同,乃詔太史局以新舊曆參照行之。禮部言:“新舊曆
官互相異同,參照實難,新曆比之舊曆稍密。”詔用新曆,名以《乾道歷》,己
醜歲頒行。
孝榮有《考春秋日食》一卷,《漢魏周隋日月交食》一卷,《唐日月交食》
一卷,《宋朝日月交食》一卷,《氣朔入行》一卷,《強弱日法格數》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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