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百六十四 列傳五十一

○郝維訥 任克溥 劉鴻儒 劉楗(朱裴) 張廷樞
郝維訥,字敏公,直隸霸州人。父傑,明崇禎進士。順治初,授行人,遷戶
部給事中。迭疏請開經筵,祀闕里,廢斥諸臣才堪錄用者量予自新,朝賀大典內
監不得入班行禮,俱下部議行。累遷戶部侍郎。卒。
維訥,順治四年進士,授刑部主事,再遷郎中。七年,出為福建督糧道僉事。
師下漳南,糧運多阻,維訥督米二萬石浮海達泉州以濟軍。巨盜張自盛犯延、卲,
徙維訥權延建卲道,設方略,用間散其黨,自盛就擒。尋署按察使,謝苞苴,絕
羨耗。舉卓異,復用孫承澤、成克鞏薦,十一年,召授通政司右參議。累遷大理
寺卿。十三年,擢戶部侍郎,調吏部。十六年,丁父憂。服闋,起戶部侍郎,復
調吏部。
康熙三年,典會試,尋擢左都御史。維訥以開國二十餘年,南徼初定,民困
未蘇,疏言:“天下大弊在民窮財盡,連年川、湖、閩、廣、雲、貴無不增兵增
餉,本省不支,他省協濟。臣觀川、湖等省尚多曠土,若選綠旗及降兵精銳者隸
之營伍,給以牛種,所在屯田,則供應減而協濟可以永除,閭里無追呼之困。”
又疏言:“巡按既裁,地方巡視責歸督撫。督撫任重事繁,出巡動逾旬月,恐誤
公務,況騎從眾多,經過滋擾。至屬官貪廉,閭閻疾苦,咨訪耳目,仍寄司道。
請嗣後事關重大者,仍親身巡察,餘概停止。”又疏言:“山西、山東等省偏旱,
發帑賑濟,聖恩至為優渥,特窮鄉僻壤恐難遍及,惟蠲免錢糧,率土均霑實惠。
但田有田賦,丁有丁差,前者被災地方,例多免糧不免丁;其有丁無田者,反不
得與有田之戶同霑恩澤。請丁銀均如田糧分數蠲免。”又疏言:“貪吏罪至死者,
遇赦免死,並免交吏部議處。此曹饕餮狼藉,未可令其復玷名器,貽害地方。雖
新例赴部另補,貪殘所至,播虐惟均。請敕部定議,凡贓款審實者,遇赦免罪,
仍當奪官。庶官箴可肅,民害可除。”皆下部議行。
五年,遷工部尚書,調刑、禮二部。八年,調戶部。疏請停督撫勘災,申禁
圈取民地,並得旨允行。十一年,調吏部。時兵興開捐納,正途日壅,維訥為斟
酌資格,按缺分選,銓法稱平。十八年,給事中姚締虞請寬免科道風聞言事之禁,
下廷臣議,維訥謂:“言官奏事,原不禁其風聞。但風聞奏參審問全虛者,例有
處分,否則慮有藉風聞挾私報怨者,請仍照定例行。”從之。
維訥領吏、戶二部最久,法制多經裁定。凡事持大體,遇會議、會推、朝審,
委曲斟酌,期於至當。敷奏條暢,所見與眾偶有同異,開陳端緒,不留隱情,上
深重之,往往從其言。十九年,遭母憂。服闋,詣京師,未補官,卒,謚恭定。
任克溥,字海眉,山東聊城人。順治四年進士,授南陽府推官。卓異行取,
十三年,授吏科給事中。疏言:“上勵精圖治,知親民之官莫過守令,特擇各府
繁劇難治者,許三品以上各舉一人,破格任用。使保舉得當,一人賢則一郡安,
人人賢則各省安,太平何難立致。乃為時未久,以貪庸劾罷者已有數人,前此保
舉不能秉公慎選可知。乞敕部察處。”
十四年,轉刑科,疏言:“抗糧弊有三:宦戶、儒戶、衙蠹。宜分三項,各
另造冊,申報總督、巡撫、巡按,宦欠者題參,衿欠者褫革,役欠者逮治。”復
疏論順天鄉試給事中陸貽吉與同考官李振鄴、張我朴交通行賄鬻舉人,下吏部、
都察院嚴鞫,貽吉、振鄴、我朴與居間博士蔡元禧,進士項紹芳,行賄舉人田耜、
鄔作霖皆坐斬。命禮部覆試不及程者,褫奪流徙又二十五人,考官庶子曹本榮、
中允宋之繩並坐降調。
十五年,充會試同考官,出闈,疏言:“伏讀上諭,令各衙門條奏興利除弊。
時近兩月,僅見宗人府一疏,各衙門遲疑觀望。竊謂其病有二:一則因循既久,
fa6*論方新,恐無以贖往日曠官之咎;一則瞻望多端,指陳無隱,恐無以留後來遷
就之門。臣子報國,止有朴忠,遇事直陳;稍一轉念,便持兩端,勢必摭拾瑣屑,
剿說雷同,不能慷慨論列,又安望設誠致行?乞嚴飭不得浮泛塞責,並鑑別當否,
示以勸懲。”又疏言:“近以各衙門胥役作奸犯科,詔令諸臣計議指摘。臣以為
懲於弊後,不若杜於弊先,如吏部文選司推升原有定序,應先懸榜部門,序列姓
名、資俸、薦紀、參罰,使共見共聞;考功司議處條例,亦畫一頒發,使不得輕
重增減。至各官開缺,以科鈔為憑,向以發鈔後先轉移舞弊。如當逮問,先下刑
部,與事止奪官、逕下吏部者遲速有異。應令即日鈔發,使不容操縱。”上以所
奏切中時弊,下部詳議行。
轉禮科都給事中,疏言:“士為四民首,宜端習尚。請敕學臣,凡有請託私
書,許揭送部科,差滿定為上考。並令舉優當訪學行著聞之士,懲劣則以抗糧為
最重。”又疏言:“錢糧逋欠,非盡在民。臣前奏三款,部議分冊申報,得旨允
行;而造冊奏報者,惟山西一省耳。諸省玩泄從事,不肯實心清理,徒以開荒增
課,一時博優敘之榮,仍聽其逋欠而不之問,請飭部察覈;又紳衿抗糧,定有新
條,蠹役尤應加嚴,並請敕部定例行。”十七年,遷太常寺少卿。十八年,遭父
喪。
康熙三年,起補原官。六年,疏言:“朝廷欲薄賦,有司反加賦;朝廷欲省
刑,有司反濫刑:皆由督撫不得其人。今方有詔令部院糾察,部院肯糾極貪大惡
之督撫一人,天下為督撫者警;督撫肯糾極貪大惡之司道一人,天下為司道者警。
督撫、司道廉潔,則有司不苦誅求,輕徭薄賦,政簡刑清,自寬然有餘地矣。”
八年,應詔陳民生疾苦,言:“小民莫疾於加派,莫苦於火耗,已敕嚴禁矣。此
外疾苦尚有數端:有司派殷戶催糧,糧單中多列逃亡絕戶,無可徵糧;且有糧冊
無名,按時追比,致傾家以償者。郵傳供應,原有錢糧,或侵入私囊,僉民養馬
應夫或充里長。使客往來,舟車飲食,責令設備。河漕附近,籍民應役,衣敝履
決,力盡筋疲,而工食或至中飽。淺夫閘夫,賣富差貧,一名更至數十名,衙役
捕系恫哧,民被累無窮。請敕督撫清釐懲禁。”上納其言,並特諭河工毋得累民。
尋遷右、左通政。十一年,疏言:“嘉魚知縣李世錫告湖廣巡撫林天擎索賄,
以此知餽遺不絕,苞苴尚行,較世祖朝有司不敢餽遺督撫、不敢輕至省會風
氣迥殊。督撫初受命,群餽裘馬、弓矢,而為督撫者亦飾觀瞻、趨奢侈,一時
費累萬。上官後,為酬報取償地,遂苛索屬吏,貽累於民。請敕督撫赴官之先,
屏絕餽送,勿鋪張行色,以儉養廉。督撫參罰科條甚密,部院亦當知督撫艱難
繁重,依例處分,毋過為吹索,俾得專心吏治民生,無旁顧之憂。”先後諸疏並
下部議行。
十二年,擢刑部侍郎。十八年,京察,以才力不及擬降調,命再議,改註
不謹,遂奪官。三十八年,迎蹕臨清,復原銜。四十二年,南巡還蹕東昌,幸其
所居園,賜松桂堂榜。以克溥年將九十,賜刑部尚書銜。是歲卒,賜祭葬。乾隆
四十七年,高宗覽克溥條奏諸疏,善之,諭:“克溥逮事兩朝,抒誠建白,無愧
直言謇諤之臣。”並命錄諸疏宣示。
劉鴻儒,字魯一,直隸遷安人。順治三年進士,授兵科給事中。疏言:“開
國之始,首重安民,宜輕賦徭,革積弊。伏讀恩詔,賦制悉依萬曆初年,及觀順
治二年徵數,並不減少,且復增重,請敕有司核實。州縣六房書吏,初房各二人,
今則增至七、八十人,並請敕有司核簡。”上命指實,鴻儒復言:“臣籍遷安,
明季丁銀,下下二錢,下中四錢,上地一畝七分有奇。民苦輸將,猶多逋賦。今
蒙恩詔蠲免,而二年徵數,二錢者增至三錢六分,四錢者增至七錢二分,上地每
畝增至八分有奇。一邑如此,他邑可知。乞敕清查蠲免。”下部確察。四年,調
戶部。五年,坐糾鉅鹿知縣勞有學失實,左遷上林苑蕃育署署丞。十年,命復故
官。十三年,補兵科,疏言:“畿輔近地,劫掠時聞。請嚴責成,謹防捕。”下
部如所請。
轉戶科,十五年,疏言:“開國以來,度支屢見不敷。汱冗員,增榷務,
廣輸納,督積逋,講求開節,已無不盡。今南服削平,萬方底定,宜總計財賦之
數,準其出入,定為經久不易之規。請通計一歲內畝賦、丁徭、鹽徵、津稅,各
省輕齎、重運及贖釒爰事例等項,汰其猥瑣無藝者,所存金粟若干數;然後計一
歲內上方供應、官吏俸祿、兵馬糧料、朝祭禮儀、修築工役,以至師生廩餼、胥
役代食,罷其不經無益者,所需金粟若干數:務使出入相合,定為會計之準。用
財大端惟兵,生財本計惟土。欲紓國計,莫善於屯田,朝廷下民屯之令。設官置
役,多糜廩祿,得不償失,不旋踵而請罷。稽古屯制,不在民而在兵,請敕各省
駐兵處所,無論邊腹地方,察有荒土,令兵充種。正疆界,信賞罰,則趨事自力;
豐種具,寬程效,則收穫自充。此唐初府兵之制也。自頃四川、貴州已入版圖,
所得之地,必需駐守;若令處處興屯,則根本自固,戰守鹹資。此又趙充國之於
先零,杜預之於宛、葉,確然可循之遺策也。順天左右郡縣,拱翊王畿,根本要
地,自令舊人圈住,深得居重馭輕之意。但畿輔之民,多失恆業,撥補他地,皆
有系屬,豈能據為己有?今喜峰、冷口諸關外,大寧以南,彌望千里,鹹稱膏壤,
請令民原出關開墾者,許承為己業。沃土新辟,獲利必饒,先事有獲,趨者自眾。
數年以後,漸次起科,成聚成邑,堪資保障。二者皆軍國大計,若設誠致行,久
之兵食充足,國基賴以不拔矣。”下部議,以滇、黔未靖,兵餉無數,難以預定
會計;設定兵屯,及畿輔民出邊墾種,敕所司詳勘。
十七年,遷順天府府丞,再遷左通政。十八年,遷太常寺卿。康熙三年,遷
通政使。六年,擢兵部侍郎。十年,調戶部。十二年,遷左都御史。
官戶部時,甘肅巡撫華善因擅發倉粟賑災,戶部循例題參,並議罰償,鴻儒
無異議;及官都御史,又疏論華善不應參處,嗣後封疆大臣有利民之政,不宜
以文法。給事成性疏劾,下部議,坐鴻儒先未異議,後又指摘沽名,降二級調用。
尋卒於家。
劉楗,字玉罍,直隸大城人。順治二年進士。是歲選新進士十人授給事中,
楗除戶科。疏論山東巡撫楊聲遠劾青州道韓昭宣受賄釋叛賊十四人,僅令住俸剿
賊,罰不蔽辜,昭宣坐奪官。四年,轉兵科右給事中。疏論江南巡按宋調元薦舉
泰州游擊潘延吉,寇至棄城走,調元濫舉失當,亦坐奪官。是歲大計,楗用拾遺
例,揭山東聊城知縣張守廉贓款,下所司勘議,守廉以失察吏役得贓,罰俸;楗
誣糾,坐奪官。十年,吏科都給事中魏象樞請行大計拾遺,因論楗枉,得旨,吏
役詐贓,知縣僅罰俸,言官反坐奪官,明有冤抑,令吏部察奏,命以原官起用。
授兵科左給事中。
十一年,疏言:“近畿被水地,水落地可耕。方春農事急,請敕巡撫檄州縣
發存留銀,借災民籽種,俟秋成責償。仍飭巡行鄉村勘覈,不使吏胥得緣以為利。”
十二年,疏言:“鄭成功rou6*躪漳、泉,窺伺省會。臣昔充福建考官,詢悉地
勢。福清鎮東衛,明時駐兵防倭。倘復舊制,可以保障長樂,藩衛會城。宋、元
設州海壇,明以倭患棄之。若設將鎮守,可與鎮東互為犄角。仙霞嶺為入福建門
戶,與江西、浙江接壤,宜設官控制,招民以實其地,俾無隙可乘。成功數犯京
口,泊舟平洋沙為巢穴。宜乘其未至,移兵駐鎮,使退無可據,必不敢深入內地。”
疏入,敕鎮海將軍石廷柱等分別駐守。
十三年,授山西河東道副使。十五年,轉河南鹽驛道參議。十六年,授湖廣
按察使,就遷右布政。十八年,總督張長庚、巡撫楊茂勛疏薦楗廉幹,協濟滇、
黔兵餉至八百餘萬,清逋賦墾地,除鼓鑄積弊。楗以母憂歸。康熙二年,起江西
布政使。
吳三桂亂作,措餉供兵,事辦而民不擾。十四年,授太常寺卿。十六年,遷
大理寺卿。十七年,擢副都御史,疏言:“自吳三桂為亂,軍需旁午,大計暫停。
今師所至,漸次蕩平。伏思兵後殘壞已極,正賴賢有司招徠安輯。若使不肖用事,
何以澄吏治、奠民生、息盜賊?請令督撫速行舉劾,凡經薦舉者,改行易操,一
體嚴察,不得偏徇。”下部如所請行。又疏言:“江西當亂後,民逃田墟,錢糧
缺額不急予蠲免,逃者不歸,歸者復逃;荒者未墾,墾者仍荒。”上為特旨悉行
蠲免。
旋以病乞休,諭慰留,遣太醫視疾。擢吏部侍郎。未幾,復擢刑部尚書。十
八年,病劇,始得請還里。至家,卒,賜祭葬,謚端敏。
朱裴,字小晉,山西聞喜人。亦順治三年進士。知直隸易州,移河南禹州。
裴治尚嚴,到官即捕殺盜渠。縣有諸生聘婦為盜掠,既復自歸。盜以奪婦訟生,
婦以生貧且別娶,反為盜證。前政論生死,裴廉得實,為榜殺婦而出生於獄。擢
刑部員外郎,遷廣東道御史,再遷禮科給事中。滿洲俗尚殉葬,裴疏請申禁,略
言:“泥信幽明,未有如此之甚者。夫以主命責問奴僕,或畏威而不敢不從,或
懷德而不忍不從,二者俱不可為訓。好生惡死,人之常情。捐軀輕生,非盛世所
宜有。”疏入,報可。累遷工部侍郎。以疾乞休,歸。地震,傷於足,臥家九年,
卒。
張廷樞,字景峰,陝西韓城人。父顧行,康熙六年進士,官江安督糧道。廷
樞,二十一年進士,選庶吉士,授編修。三十八年,以侍讀主江南鄉試。四十一
年,以內閣學士督江南學政。四十四年,聖祖南巡,賜御書、冠服。四十五年,
遷吏部侍郎,充經筵講官。
湖廣容美土司田舜年揭其子昺如貪庸暴戾,昺如匿桑植土司向長庚所,不赴
鞫。總督石文晟以聞,並劾舜年僣妄。命左都御史梅鋗、內閣學士二格會文晟
按治。舜年詣武昌,文晟執之,病卒。鋗與文晟各具議疏陳,二格疏言佐證未
集,未可即定議。詔廷樞偕大學士席哈納、侍郎蕭永藻覆勘,舜年各款俱虛,梅
鋗以草率具奏,下部議奪官;文晟及湖北巡撫劉殿衡、偏沅巡撫趙申喬、提督
俞益謨各降罰有差。
四十八年,進刑部尚書。民張三等盜倉米,步軍統領託合齊逮送刑部,滿尚
書齊世武擬斬監候,廷樞持不可,擬充軍。下九卿議,廷樞改擬不當,當罰俸。
上責廷樞偏執好勝,奪官。俄,託合齊得罪,五十一年,起廷樞工部尚書。江南
總督噶禮、江蘇巡撫張伯行互訐,命尚書張鵬翮、總督赫壽按治,議奪伯行官。
上復命廷樞與尚書穆和倫覆勘,如鵬翮等議。疏下九卿,上特命奪噶禮官,伯行
復任。
五十二年,調刑部。五十六年,河南宜陽知縣張育徽加徵火耗虐民,盜渠亢
珽結澠池盜李一臨據神垕寨為亂,並劫永寧知縣高式青入寨;閿鄉盜王更一亦藉
知縣白澄豫徵錢糧,嘯聚圍縣城;巡撫張聖佐、總兵馮君侁不能平,又匿不以
起釁所由入告。命廷樞與內閣學士勒什布按治,珽自縊;更一、一臨就擒,置之
法;澄、育徽擬絞監候;聖佐、君侁奪官;並追咎原任巡撫李錫令屬吏加徵激
變,論斬。蘭陽白蓮教首袁進等謀不軌,命廷樞並按,論罪如律。五十八年,南
陽鎮兵為亂,辱知府沈淵,命廷樞偕內閣學士高其倬按治;浙江巡鹽御史哈爾金
受商人賕,被劾,命廷樞偕內閣學士德音按治。並論如法。
廷樞還京師,疏言:“河南漕米自康熙十四年每石改折銀八錢解部,嗣因米
賤,部議以一錢五分解部,餘交巡撫購米起運。巡撫分委州縣,州縣復派民買輸,
甚為閭閻累。請交糧道購運,毋得派累民間。”下部議行。
世宗在藩邸,優徐采嗾傭者箠sha6*人,部議以傭抵。廷樞獨議罪在采,坐徙邊。
世宗即位,褒廷樞抗直,復逮采論罪。雍正元年,以原任編修陳夢雷侍誠郡王得
罪,命發黑龍江,廷樞循故事,方冬停遣,又出其子使治裝。尚書隆科多劾廷樞
徇縱,命鐫五級,逐回籍。
子縉,進士,官中允,亦以告病家居。六年,陝西巡撫西琳劾廷樞受河督趙
世顯贓六千,抗追不納,縉居鄉不法。詔奪廷樞及縉官,令所司嚴訊。廷樞被逮,
道卒。總督岳鍾琪議縉當斬,籍其家,詔特寬免,令縉在川、陝沿邊修城贖罪。
乾隆時,復廷樞官,追諡文端。子綖,亦進士,官戶部主事。
論曰:維訥論貪吏遇赦,不得遽復官;克溥言民生疾苦,戒加賦濫刑;鴻儒
請定歲會之制;楗議兵後當復行計典;裴請禁殉葬:益於國,澤於民,言各有所
當也。廷樞使車四出,惟張伯行事出上裁,他皆稱指。律嚴科場罪,所以重取士,
乃草野私議輒以為過甚。克溥興丁酉順天之獄,卒以不謹罷,殆怨家所中歟?廷
樞得罪,似亦有齮之者,詘而後申,足為謇直者勸矣。
卷二百六十四  列傳五十一_清史稿原文_國學 史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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