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九 志第四十五
◎選舉一
選舉之法,大略有四:曰學校,曰科目,曰薦舉,曰銓選。學校以教育之,
科目以登進之,薦舉以旁招之,銓選以布列之,天下人才盡於是矣。明制,科目
為盛,卿相皆由此出,學校則儲才以應科目者也。其徑由學校通籍者,亦科目之
亞也,外此則雜流矣。然進士、舉貢、雜流三途並用,雖有畸重,無偏廢也。薦
舉盛於國初,後因專用科目而罷。銓選則入官之始,舍此蔑由焉。是四者厘然具
載其本末,而二百七十年間取士得失之故可睹已。
科舉必由學校,而學校起家,可不由科舉。學校有二:曰國學,曰府、州、
縣學。府、州、縣學諸生入國學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入國學者,通
謂之監生。舉人曰舉監,生員曰貢監,品官子弟曰蔭監,捐貲曰例監。同一貢監
也,有歲貢,有選貢,有恩貢,有納貢。同一蔭監也,有官生,有恩生。
國子學之設自明初乙巳始。洪武元年令品官子弟及民俊秀通文義者,並充學
生。選國琦、王璞等十餘人,侍太子讀書禁中。入對謹身殿,姿狀明秀,應對詳
雅。太祖喜,因厚賜之。天下既定,詔擇府、州、縣學諸生入國子學。又擇年少
舉人趙惟一等及貢生董昶等入學讀書,賜以衣帳,命於諸司先習吏事,謂之歷事
監生。取其中尤英敏者李擴等入文華、武英堂說書,謂之小秀才。其才學優贍、
聰明俊偉之士,使之博極群書,講明道德經濟之學,以期大用,謂之老秀才。初,
改應天府學為國子學,後改建於雞鳴山下。既而改學為監,設祭酒、司業及監丞、
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籍、掌饌、典簿等官。分六堂以館諸生,曰率性、
修道、誠心、正義、崇志、廣業。學旁以宿諸生,謂之號房。厚給稟餼,歲時賜
布帛文綺、襲衣巾靴。正旦元宵諸令節,俱賞節錢。孝慈皇后積糧監中,置紅倉
二十餘舍,養諸生之妻子。歷事生未娶者,賜錢婚聘,及女衣二襲,月米二石。
諸生在京師歲久,父母存,或父母亡而大父母、伯叔父母存,皆遣歸省,人賜衣
一襲,鈔五錠,為道里費。其優恤之如此。而其教之之法,每旦,祭酒、司業坐
堂上,屬官自監丞以下,首領則典簿,以次序立。諸生揖畢,質問經史,拱立聽
命。惟朔望給假,餘日升堂會饌,乃會講、復講、背書,輪課以為常。所習自《
四子》本經外,兼及劉向說苑及律令、書、數、《御製大誥》。每月試經、書義
各一道,詔、誥、表、策論、判、內科二道。每日習書二百餘字,以二王、智永、
歐、虞、顏、柳諸帖為法。每班選一人充齋長,督諸生工課。衣冠、步履、飲食,
必嚴飭中節。夜必宿監,有故而出必告本班教官,令齋長帥之以白祭酒。監丞置
集衍簿,有不遵者書之,再三犯者決責,四犯者至發遣安置。其學規條目,屢次
更定,寬嚴得其中。堂宇宿舍,飲饌澡浴,俱有禁例。省親、畢姻回籍,限期以
道里遠近為差。違限者謫選遠方典史,有罰充吏者。司教之官,必選耆宿。宋訥、
吳顒等由儒士擢祭酒,訥尤推名師。歷科進士多出太學,而戊辰任亨泰廷對第一,
太祖召訥褒賞,撰題名記,立石監門。辛未許觀亦如之。進士題名碑由此相繼不
絕。每歲天下按察司選生員年二十以上、厚重端秀者,送監考留。會試下第舉人,
入監卒業。又因諫官關賢奏,設為定例。府、州、縣學歲貢生員各一人,翰林考
試經、書義各一道,判語一條,中式者一等入國子監,二等達中都,不中者遣還,
提調教官罰停廩祿。於是直省諸士子云集輦下。雲南、四川皆有士官生,日本、
琉球、暹羅諸國亦皆有官生入監讀書,輒加厚賜,並給其從人。永、宣間,先後
絡繹。至成化、正德時,琉球生猶有至者。中都之置國學也,自洪武八年。至二
十六年乃革,以其師生併入京師。永樂元年始設北京國子監。十八年遷都,乃以
京師國子監為南京國子監,而太學生有南北監之分矣。
太祖慮武臣子弟但習武事,鮮知問學,命大都督府選入國學,其在鳳陽者即
肄業於中都。命韓國公李善長等考定教官、生員高下,分列班次,曹國公李文忠
領監事以繩核之。嗣後勛臣子弟多入監讀書。嘉靖元年令公、侯、伯未經任事、
年三十以下者,送監讀書,尋令已任者亦送監,而年少勛戚爭以入學為榮矣。
六堂諸生,有積分之法,司業二員分為左右,各提調三堂。凡通《四書》未
通經者,居正義、崇志、廣業。一年半以上,文理條暢者,升修道、誠心。又一
年半,經史兼通、文理俱優者,乃升率性。升至率性,乃積分。其法,孟月試本
經義一道,仲月試論一道,詔、誥、表、內科一道,季月試經史第一道,判語二
條。每試,文理俱優者與一分,理優文劣者與半分,紕繆者無分。歲內積八分者
為及格,與出身。不及者仍坐堂肄業。如有才學超異者,奏請上裁。
洪武二十六年,盡擢監生劉政、龍鐔等六十四人為行省布政、按察兩使,及
參政、參議、副使、僉事等官。其一旦而重用之,至於如此。其為四方大吏者,
蓋無算也。李擴等自文華、武英擢御史,擴尋改給事中兼齊相府錄事,蓋台諫之
選亦出於太學。其常調者乃為府、州、縣六品以下官。
初,以北方喪亂之餘,人鮮知學,遣國子生林伯雲等三百六十六人分教各郡。
後乃推及他省,擇其壯歲能文者為教諭等官。太祖雖間行科舉,而監生與薦舉人
才參用者居多,故其時布列中外者,太學生最盛。一再傳之後,進士日益重,薦
舉遂廢,而舉貢日益輕。雖積分歷事不改初法,南北祭酒陳敬宗、李時勉等加意
振飭,已漸不如其始。眾情所趨向,專在甲科。宦途升沉,定於謁選之日。監生
不獲上第,即奮自鏃礪,不能有成,積重之勢然也。迨開納粟之例,則流品漸淆,
且庶民亦得援生員之例以入監,謂之民生,亦謂之俊秀,而監生益輕。於是同處
太學,而舉、貢得為府佐貳及州縣正官,官、恩生得選部、院、府、衛、司、寺
小京職,尚為正途。而援例監生,僅得選州縣佐貳及府首領官;其授京職者,乃
光祿寺、上林苑之屬;其願就遠方者,則以雲、貴、廣西及各邊省軍衛有司首領,
及衛學、王府教授之缺用,而終身為異途矣。
舉人入監,始於永樂中。會試下第,輒令翰林院錄其優者,俾入學以俟後科,
給以教諭之俸。是時,會試有副榜,大抵署教官,故令入監者亦食其祿也。宣德
八年嘗命禮部尚書胡濙與大學士楊士奇、楊榮選副榜舉人龍文等二十四人,送
監進學。翰林院三月一考其文,與庶吉士同,頗示優異。後不復另試,則取副榜
年二十五以上者授教職,年未及者,或依親,或入監讀書。既而不拘年齒,依親、
入監者皆聽。依親者,回籍讀書,依親肄業也。又有丁憂、成婚、省親、送幼子,
皆仿依親例,限年復班。正統中,天下教官多缺,而舉人厭其卑冷,多不願就。
十三年,御史萬節請敕禮部多取副榜,以就教職。部臣以舉人願依親入監者十之
七,願就教職者僅十之三,但宜各隨所欲,卻其請不行。至成化十三年,御史胡
璘言:“天下教官率多歲貢,言行文章不足為人師範,請多取舉人選用,而罷貢
生勿選。”部議歲貢如其舊,而舉人教官仍許會試。自後就教者亦漸多矣。嘉靖
中,南北國學皆空虛,議盡發下第舉人入監,且立限期以趣之。然舉人不願入監
者,卒不可力強。於是生員歲貢之外,不得不頻舉選貢以充國學矣。
貢生入監,初由生員選擇,既命各學歲貢一人,故謂之歲貢。其例亦屢更。
洪武二十一年,定府、州、縣學以一、二、三年為差。二十五年,定府學歲二人,
州學二歲三人,縣學歲一人。永樂八年,定州縣戶不及五里者,州歲一人,縣間
歲一人。十九年,令歲貢照洪武二十一年例。宣德七年,復照洪武二十五年例。
正統六年,更定府學歲一人,州學三歲二人,縣學間歲一人。弘治、嘉靖間,仍
定府學歲二人,州學二歲三人,縣學歲一人,遂為永制。後孔、顏、孟三氏,及
京學、衛學、都司、土官,川、雲、貴諸遠省,其按年充貢之法,亦間有增減雲。
歲貢之始,必考學行端莊、文理優長者以充之。其後但取食廩年深者。弘治中,
南京祭酒章懋言:“洪、永間,國子生以數千計,今在監科貢共止六百餘人,歲
貢挨次而升,衰遲不振者十常ba6*九。舉人坐監,又每後時。差撥不敷,教養罕效。
近年有增貢之舉,而所拔亦挨次之人,資格所拘,英才多滯。乞於常貢外令提學
行選貢之法,不分廩膳、增廣生員,通行考選,務求學行兼優、年富力強、累試
優等者,乃以充貢。通計天下之廣,約取五六百人。以後三、五年一行,則人才
可漸及往年矣。”乃下部議行之。此選貢所由始也。選貢多英才,入監課試輒居
上等,撥歷諸司亦有乾局。歲貢頹老,其勢日絀,則惟願就教而不願入監。嘉靖
二十七年,祭酒程文德請將廷試歲貢惟留即選者於部,而其餘盡使入監。報可。
歲貢諸生合疏言,家貧親老,不願入監。禮部復請從其所願,而盡使舉人入監。
又從之。舉人入監不能如期,南京祭酒潘晟至請設重罰以趣其必赴。於是舉人、
選貢、歲貢三者迭為盛衰,而國學之盈虛亦靡有定也。萬曆中,工科郭如心言:
“選貢非祖制,其始欲補歲貢之乏,其後遂妨歲貢之途,請停其選。”神宗以為
然。至崇禎時,又嘗行之。恩貢者,國家有慶典或登極詔書,以當貢者充之。而
其次即為歲貢。納貢視例監稍優,其實相仿也。
蔭子入監,明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蔭一子以世其祿。
後乃漸為限制,在京三品以上方得請蔭,謂之官生。出自特恩者,不限官品,謂
之恩生。或即與職事,或送監讀書。官生必三品京官,成化三年從助教李伸言也。
時給事中李森不可。帝諭,責其刻薄;第令非歷任年久政績顯著者,毋得濫敘而
已。既得蔭敘,由提學官考送部試,如貢生例,送入監中。時內閣呂原子翾由蔭
監補中書舍人,七年辛卯乞應順天鄉試。部請從之。給事中芮畿不可。帝允翾所
請,不為例。然其後以蔭授舍人者,俱得應舉矣。嘉、隆以後,宰相之子有初授
即為尚寶司丞,徑轉本司少卿,由光祿、太常以躋九列者,又有以軍功蔭錦衣者,
往往不由太學。其他併入監。恩生之始,建文元年錄吳雲子黼為國子生,以雲死
節雲南也。正德十六年定例,凡文武官死於忠諫者,一子入監。其後守土官死節
亦皆得蔭子矣。又弘治十八年定例,東宮侍從官,講讀年久輔導有功者,歿後,
子孫乞恩,禮部奏請上裁。正德元年復定,其祖父年勞已及三年者,一子即授試
中書舍人習字;未及三年者,一子送監讀書。八年復定,東宮侍班官三年者,一
子入監。又萬曆十二年定例,三品日講官,雖未考滿,一子入監。
例監始於景泰元年,以邊事孔棘,令天下納粟納馬者入監讀書,限千人止。
行四年而罷。成化二年,南京大飢,守臣建議,欲令官員軍民子孫納粟送監。禮
部尚書姚夔言:“太學乃育才之地,近者直省起送四十歲生員,及納草納馬者動
以萬計,不勝其濫。且使天下以貨為賢,士風日陋。”帝以為然,為卻守臣之議。
然其後或遇歲荒,或因邊警,或大興工作,率援往例行之,訖不能止。此舉、貢、
蔭、例諸色監生,前後始末之大凡也。
監生歷事,始於洪武五年。建文時,定考核法上、中、下三等。上等選用,
中、下等仍歷一年再考。上等者依上等用,中等者不拘品級,隨才任用,下等者
回監讀書。永樂五年,選監生三十八人隸翰林院,習四夷譯書。九年辛卯,鍾英
等五人成進士,俱改庶吉士。壬辰、乙未以後,譯書中會試者甚多,皆改庶吉士,
以為常。歷事生成名,其蒙恩遇如此。仁宗初政,中軍都督府奏監生七人吏事勤
慎,請注選授官。帝不許,仍令入學,由科舉以進。他歷事者,多不願還監。於
是通政司引奏,六科辦事監生二十人滿日,例應還監,仍願就科辦事。帝復召二
十人者,諭令進學。蓋是時,六科給事中多缺,諸生覬得之。帝察知其意,故不
授官也。宣宗以教官多缺,選用監生三百八十人,而程富等以都御史顧佐之薦,
使於各道歷政三月,選擇任之,所謂試御史也。監生撥歷,初以入監年月為先後,
丁憂、省祭,有在家延留七八年者,比至入監,即得取撥。陳敬宗、李時勉先後
題請,一以坐監年月為淺深。其後又以存省、京儲、依親、就學、在家年月,亦
作坐堂之數。其患病及他事故,始以虛曠論。諸生互爭年月資次,各援科條。成
化五年,祭酒陳鑒以兩詞具聞,乞敕禮部酌中定製,為禮科所駁。鑒復奏,互爭
之。乃下部覆議,請一一精核,仍計地理遠近、水程日月以為準。然文稱往來,
紛錯繁揉,上下伸縮,弊端甚多,卒不能畫一也。初令監生由廣業升率性,始得
積分出身。天順以前,在監十餘年,然後撥歷諸司,歷事三月,仍留一年,送吏
部銓選。其兵部清黃及隨御史出巡者,則以三年為率。其後,以監生積滯者多,
頻減撥歷歲月以疏通之。每歲揀選,優者輒與撥歷,有未及一年者。弘治八年,
監生在監者少,而吏部聽選至萬餘人,有十餘年不得官者。祭酒林瀚以坐班人少,
不敷撥歷,請開科貢。禮部尚書倪岳覆奏,科舉已有定額,不可再增,惟請增歲
貢人數,而定諸司歷事,必須日月滿後,方與更替,使諸生坐監稍久,選人亦無
壅滯。及至嘉靖十年,監生在監者不及四百人,諸司歷事歲額以千計。禮部尚書
李時引岳前議言:“岳權宜二法,一增歲額以足坐班生徒,一議差歷以久坐班歲
月。於是府、州、縣學以一歲二貢、二歲三貢、一歲一貢為差,行之四歲而止。
其諸司歷事,三月考勤之後,仍歷一年,其餘寫本一年,清黃、寫誥、清軍、清
匠三年,以至出巡等項,俱如舊例日月。今國學缺人,視弘治間更甚,請將前件
事例,參酌舉行。”並從之,獨不增貢額。未幾,復以祭酒許誥、提學御史胡時
善之請,詔增貢額,如岳、時前議。隆、萬以後,學校積馳,一切循故事而已。
崇禎二年,從司業倪嘉善言,復行積分法。八年,從祭酒倪元璐言,以貢選為正
流,援納為閏流。貢選不限撥期,以積分歲滿為率,援納則依原定撥歷為率。而
歷事不分正雜,惟以考定等第為歷期多寡。諸司教之政事,勿與猥雜差遣。滿日,
校其勤惰,開報吏部。不率者,回監教習。時監規頹廢已久,不能振作也。凡監
生歷事,吏部四十一名,戶部五十三名,禮部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
五名,行人司四名,五軍都督府五十名,謂之正歷。三月上選,滿日增減不定。
又有諸司寫本,戶部十名,禮部十八名,兵部二十名,刑部十四名,工部八名,
都察院十四名,大理寺、通政司俱四名,隨御史出巡四十二名,謂之雜歷。一年
滿日上選。又有諸色辦事,清黃一百名,寫誥四十名,續黃五十名,清軍四十名,
天財庫十名,初以三年謂之長差,後改一年上選;承運庫十五名,司禮監十六名,
尚寶司六名,六科四十名,初作短差,後亦定一年上選。又有隨御史刷卷一百七
十八名,工部清匠六十名,俱事完日上選。又有禮部寫民情條例七十二名,光祿
寺刷卷四名,修齋八名,參表二十名,報訃二十名,齎俸十二名,錦衣衛四名,
兵部查馬冊三十名,工部大木廠二十名,後府磨算十名,御馬監四名,天財庫四
名,正陽門四名,崇文、宣武、朝陽、東直俱三名,阜城、西直、安定、德勝俱
二名,以半年滿日回監。
郡縣之學,與太學相維,創立自唐始。宋置諸路州學官,元頗因之,其法皆
未具。迄期,天下府、州、縣、衛所,皆建儒學,教官四千二百餘員,弟子無算,
教養之法備矣。洪武二年,太祖初建國學,諭中書省臣曰:“學校之教,至元其
弊極矣。上下之間,波頹風靡,學校雖設,名存實亡。兵變以來,人習戰爭,惟
知干戈,莫識俎豆。朕惟治國以教化為先,教化以學校為本。京師雖有太學,而
天下學校未興。宜令郡縣皆立學校,延師儒,授生徒,講論聖道,使人日漸月化,
以復先王之舊。”於是大建學校,府設教授,州設學正,縣設教諭,各一。俱設
訓導,府四,州三,縣二。生員之數,府學四十人,州、縣以次減十。師生月廩
食米,人六斗,有司給以魚肉。學官月俸有差。生員專治一經,以禮、樂、射、
御、書、數設科分教,務求實才,頑不率者黜之。十五年,頒學規於國子監,又
頒禁例十二條於天下,鐫立臥碑,置明倫堂之左。其不遵者,以違制論。蓋無地
而不設之學,無人而不納之教。庠聲序音,重規疊矩,無間於下邑荒徼,山陬海
涯。此明代學校之盛,唐、宋以來所不及也。生員雖定數於國初,未幾即命增廣,
不拘額數。宣德中,定增廣之額:在京府學六十人,在外府學四十人,州、縣以
次減十。成化中,定衛學之例:四衛以上軍生八十人,三衛以上軍生六十人,二
衛、一衛軍生四十人,有司儒學軍生二十人;土官子弟,許入附近儒學,無定額。
增廣既多,於是初設食廩者謂之廩膳生員,增廣者謂之增廣生員。及其既久,人
才愈多,又於額外增取,附於諸生之末,謂之附學生員。凡初入學者,止謂之附
學,而廩膳、增廣,以歲科兩試等第高者補充之。非廩生久次者,不得充歲貢也。
士子未入學者,通謂之童生。當大比之年,間收一二異敏,三場並通者,俾與諸
生一體入場,謂之充場儒士。中式即為舉人,不中式仍候提學官歲試,合格乃準
入學。提學官在任三歲,兩試諸生。先以六等試諸生優劣,謂之歲考。一等前列
者,視廩膳生有缺,依次充補,其次補增廣生。一二等皆給賞,三等如常,四等
撻責,五等則廩、增遞降一等,附生降為青衣,六等黜革。繼取一二等為科舉生
員,俾應鄉試,謂之科考。其充補廩、增給賞,悉如歲試。其等第仍分為六,而
大抵多置三等。三等不得應鄉試,撻黜者僅百一,亦可絕無也。生儒應試,每舉
人一名,以科舉三十名為率。舉人屢廣額,科舉之數亦日增。及求舉者益眾,又
往往於定額之外加取,以收士心。凡督學者類然。嘉靖十年,嘗下沙汰生員之令,
御史楊宜爭之而止。萬曆時,張居正當國,遂核減天下生員。督學官奉行太過,
童生入學,有一州縣僅錄一人者,其科舉減殺可推而知也。生員入學,初由巡按
御史,布、按兩司及府州縣官。正統元年始特置提學官,專使提督學政,南、北
直隸俱御史,各省參用副使、僉事。景泰元年罷提學官。天順六年復設,各賜敕
諭十八條,俾奉行之。直省既設提學,有所轄太廣,及地最僻遠,歲巡所不能及
者,乃酌其宜。口外及各都司、衛所、土官以屬分巡道員,直隸廬、鳳、淮、揚、
滁、徐、和以屬江北巡按,湖廣衡、永、郴以屬湖南道,辰、靖以屬辰沅道,廣
東瓊州以屬海南道,某肅衛所以屬巡按御史,亦皆專敕行事。萬曆四十一年,南
直隸分上下江,湖廣分南北,始各增提學一員。提學之職,專督學校,不理刑名。
所受詞訟,重者送按察司,輕者發有司,直隸則轉送巡按御史。督、撫、巡按及
布、按二司,亦不許侵提學職事也。明初,優禮師儒,教官擢給事、御史,諸生
歲貢者易得美官。然鉗束亦甚謹。太祖時,教官考滿,兼核其歲貢生員之數。後
以歲貢為學校常例。二十六年,定學官考課法,專以科舉為殿最。九年任滿,核
其中式舉人,府九人、州六人、縣三人者為最。其教官又考通經,即與升遷。舉
人少者為平等,即考通經亦不遷。舉人至少及全無者為殿,又考不通經,則黜降。
其待教官之嚴如此。生員入學十年,學無所成者,及有大過者,俱送部充吏,追
奪廩糧。至正統十四年申明其制而稍更之。受贓、奸盜、冒籍、宿娼、居喪娶妻
妾所犯事理重者,直隸發充國子監膳夫,各省發充附近儒學膳夫、齋夫,滿日為
民,俱追廩米。犯輕充吏者,不追廩米。其待諸生之嚴又如此。然其後教官之黜
降,生員之充發,皆廢格不行,即臥碑亦具文矣。諸生上者中式,次者廩生,年
久充貢,或選拔為貢生。其累試不第、年逾五十、願告退閒者,給與冠帶,仍復
其身。其後有納粟馬捐監之例,則諸生又有援例而出學者矣。提學官歲試校文之
外,令教官舉諸生行優劣者一二人,賞黜之以為勸懲。此其大較也。諸生應試之
文,通謂之舉業。《四書》義一道,二百字以上。經義一道,三百字以上。取書
旨明晰而已,不尚華采也。其後標新領異,益漓厥初。萬曆十五年,禮部言:“
唐文初尚靡麗而士趨浮薄,宋文初尚鉤棘而人習險譎。國初舉業有用六經語者,
其後引《左傳》、《國語》矣,又引《史記》、《漢書》矣。《史記》窮而用六
子,六子窮而用百家,甚至佛經、《道藏》摘而用之,流弊安窮。弘治、正德、
嘉靖初年,中式文字純正典雅。宜選其尤者,刊布學宮,俾知趨向。”因取中式
文字一百十餘篇,奏請刊布,以為準則。時方崇尚新奇,厭薄先民矩矱,以士子
所好為趨,不遵上指也。啟、禎之間,文體益變,以出入經史百氏為高,而恣軼
者亦多矣。雖數申詭異險僻之禁,勢重難返,卒不能從。論者以明舉業文字比唐
人之詩,國初比初唐,成、弘、正、嘉比盛唐,隆、萬比中唐,啟、禎比晚唐雲。
自儒學外,又有宗學、社學、武學。宗學之設,世子、長子、眾子、將軍、
中尉年未弱冠者俱與焉。其師,於王府長史、紀善、伴讀、教授等官擇學行優長
者除授。萬曆中,定宗室子十歲以上,俱入宗學。若宗子眾多,分置數師,或於
宗室中推舉一人為宗正,領其事。令學生誦習《皇明祖訓》、《孝順事實》、《
為善陰騭》諸書,而《四書》、《五經》、《通鑑》、性理亦相兼誦讀。尋復增
宗副二人。子弟入學者,每歲就提學官考試,衣冠一如生員。已復令一體鄉試,
許得中式。其後宗學浸多,頗有致身兩榜、起家翰林者。
社學,自洪武八年,延師以教民間子弟,兼讀《御製大誥》及本朝律令。正
統時,許補儒學生員。弘治十七年,令各府、州、縣建立社學,選擇明師,民間
幼童十五以下者送入讀書,講習冠、婚、喪、祭之禮。然其法久廢,浸不舉行。
武學之設,自洪武時置大寧等衛儒學,教武官子弟。正統中,成國公朱勇奏
選驍勇都指揮等官五十一員,熟嫻騎射幼官一百員,始命兩京建武學以訓誨之。
尋命都司、衛所應襲子弟年十歲以上者,提學官選送武學讀書,無武學者送衛學
或附近儒學。成化中,敕所司歲終考試入學武生。十年以上學無可取者,追廩還
官,送營操練。弘治中,從兵部尚書馬文升言,刑《武經七書》分散兩京武學及
應襲舍人。嘉靖中,移京城東武學於皇城西隅廢寺,俾大小武官子弟及勳爵新襲
者,肄業其中,用文武重臣教習。萬曆中,兵部言,武庫司專設主事一員管理武
學,近者裁去,請復專設。教官升堂,都指揮執弟子禮,請遵《會典》例,立為
程式。詔皆如議。崇禎十年,令天下府、州、縣學皆設武學生員,提學官一體考
取。已又申《會典》事例,簿記功能,有不次擢用、黜退、送操、獎罰、激厲之
法。時事方棘,無所益也。
選舉之法,大略有四:曰學校,曰科目,曰薦舉,曰銓選。學校以教育之,
科目以登進之,薦舉以旁招之,銓選以布列之,天下人才盡於是矣。明制,科目
為盛,卿相皆由此出,學校則儲才以應科目者也。其徑由學校通籍者,亦科目之
亞也,外此則雜流矣。然進士、舉貢、雜流三途並用,雖有畸重,無偏廢也。薦
舉盛於國初,後因專用科目而罷。銓選則入官之始,舍此蔑由焉。是四者厘然具
載其本末,而二百七十年間取士得失之故可睹已。
科舉必由學校,而學校起家,可不由科舉。學校有二:曰國學,曰府、州、
縣學。府、州、縣學諸生入國學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入國學者,通
謂之監生。舉人曰舉監,生員曰貢監,品官子弟曰蔭監,捐貲曰例監。同一貢監
也,有歲貢,有選貢,有恩貢,有納貢。同一蔭監也,有官生,有恩生。
國子學之設自明初乙巳始。洪武元年令品官子弟及民俊秀通文義者,並充學
生。選國琦、王璞等十餘人,侍太子讀書禁中。入對謹身殿,姿狀明秀,應對詳
雅。太祖喜,因厚賜之。天下既定,詔擇府、州、縣學諸生入國子學。又擇年少
舉人趙惟一等及貢生董昶等入學讀書,賜以衣帳,命於諸司先習吏事,謂之歷事
監生。取其中尤英敏者李擴等入文華、武英堂說書,謂之小秀才。其才學優贍、
聰明俊偉之士,使之博極群書,講明道德經濟之學,以期大用,謂之老秀才。初,
改應天府學為國子學,後改建於雞鳴山下。既而改學為監,設祭酒、司業及監丞、
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籍、掌饌、典簿等官。分六堂以館諸生,曰率性、
修道、誠心、正義、崇志、廣業。學旁以宿諸生,謂之號房。厚給稟餼,歲時賜
布帛文綺、襲衣巾靴。正旦元宵諸令節,俱賞節錢。孝慈皇后積糧監中,置紅倉
二十餘舍,養諸生之妻子。歷事生未娶者,賜錢婚聘,及女衣二襲,月米二石。
諸生在京師歲久,父母存,或父母亡而大父母、伯叔父母存,皆遣歸省,人賜衣
一襲,鈔五錠,為道里費。其優恤之如此。而其教之之法,每旦,祭酒、司業坐
堂上,屬官自監丞以下,首領則典簿,以次序立。諸生揖畢,質問經史,拱立聽
命。惟朔望給假,餘日升堂會饌,乃會講、復講、背書,輪課以為常。所習自《
四子》本經外,兼及劉向說苑及律令、書、數、《御製大誥》。每月試經、書義
各一道,詔、誥、表、策論、判、內科二道。每日習書二百餘字,以二王、智永、
歐、虞、顏、柳諸帖為法。每班選一人充齋長,督諸生工課。衣冠、步履、飲食,
必嚴飭中節。夜必宿監,有故而出必告本班教官,令齋長帥之以白祭酒。監丞置
集衍簿,有不遵者書之,再三犯者決責,四犯者至發遣安置。其學規條目,屢次
更定,寬嚴得其中。堂宇宿舍,飲饌澡浴,俱有禁例。省親、畢姻回籍,限期以
道里遠近為差。違限者謫選遠方典史,有罰充吏者。司教之官,必選耆宿。宋訥、
吳顒等由儒士擢祭酒,訥尤推名師。歷科進士多出太學,而戊辰任亨泰廷對第一,
太祖召訥褒賞,撰題名記,立石監門。辛未許觀亦如之。進士題名碑由此相繼不
絕。每歲天下按察司選生員年二十以上、厚重端秀者,送監考留。會試下第舉人,
入監卒業。又因諫官關賢奏,設為定例。府、州、縣學歲貢生員各一人,翰林考
試經、書義各一道,判語一條,中式者一等入國子監,二等達中都,不中者遣還,
提調教官罰停廩祿。於是直省諸士子云集輦下。雲南、四川皆有士官生,日本、
琉球、暹羅諸國亦皆有官生入監讀書,輒加厚賜,並給其從人。永、宣間,先後
絡繹。至成化、正德時,琉球生猶有至者。中都之置國學也,自洪武八年。至二
十六年乃革,以其師生併入京師。永樂元年始設北京國子監。十八年遷都,乃以
京師國子監為南京國子監,而太學生有南北監之分矣。
太祖慮武臣子弟但習武事,鮮知問學,命大都督府選入國學,其在鳳陽者即
肄業於中都。命韓國公李善長等考定教官、生員高下,分列班次,曹國公李文忠
領監事以繩核之。嗣後勛臣子弟多入監讀書。嘉靖元年令公、侯、伯未經任事、
年三十以下者,送監讀書,尋令已任者亦送監,而年少勛戚爭以入學為榮矣。
六堂諸生,有積分之法,司業二員分為左右,各提調三堂。凡通《四書》未
通經者,居正義、崇志、廣業。一年半以上,文理條暢者,升修道、誠心。又一
年半,經史兼通、文理俱優者,乃升率性。升至率性,乃積分。其法,孟月試本
經義一道,仲月試論一道,詔、誥、表、內科一道,季月試經史第一道,判語二
條。每試,文理俱優者與一分,理優文劣者與半分,紕繆者無分。歲內積八分者
為及格,與出身。不及者仍坐堂肄業。如有才學超異者,奏請上裁。
洪武二十六年,盡擢監生劉政、龍鐔等六十四人為行省布政、按察兩使,及
參政、參議、副使、僉事等官。其一旦而重用之,至於如此。其為四方大吏者,
蓋無算也。李擴等自文華、武英擢御史,擴尋改給事中兼齊相府錄事,蓋台諫之
選亦出於太學。其常調者乃為府、州、縣六品以下官。
初,以北方喪亂之餘,人鮮知學,遣國子生林伯雲等三百六十六人分教各郡。
後乃推及他省,擇其壯歲能文者為教諭等官。太祖雖間行科舉,而監生與薦舉人
才參用者居多,故其時布列中外者,太學生最盛。一再傳之後,進士日益重,薦
舉遂廢,而舉貢日益輕。雖積分歷事不改初法,南北祭酒陳敬宗、李時勉等加意
振飭,已漸不如其始。眾情所趨向,專在甲科。宦途升沉,定於謁選之日。監生
不獲上第,即奮自鏃礪,不能有成,積重之勢然也。迨開納粟之例,則流品漸淆,
且庶民亦得援生員之例以入監,謂之民生,亦謂之俊秀,而監生益輕。於是同處
太學,而舉、貢得為府佐貳及州縣正官,官、恩生得選部、院、府、衛、司、寺
小京職,尚為正途。而援例監生,僅得選州縣佐貳及府首領官;其授京職者,乃
光祿寺、上林苑之屬;其願就遠方者,則以雲、貴、廣西及各邊省軍衛有司首領,
及衛學、王府教授之缺用,而終身為異途矣。
舉人入監,始於永樂中。會試下第,輒令翰林院錄其優者,俾入學以俟後科,
給以教諭之俸。是時,會試有副榜,大抵署教官,故令入監者亦食其祿也。宣德
八年嘗命禮部尚書胡濙與大學士楊士奇、楊榮選副榜舉人龍文等二十四人,送
監進學。翰林院三月一考其文,與庶吉士同,頗示優異。後不復另試,則取副榜
年二十五以上者授教職,年未及者,或依親,或入監讀書。既而不拘年齒,依親、
入監者皆聽。依親者,回籍讀書,依親肄業也。又有丁憂、成婚、省親、送幼子,
皆仿依親例,限年復班。正統中,天下教官多缺,而舉人厭其卑冷,多不願就。
十三年,御史萬節請敕禮部多取副榜,以就教職。部臣以舉人願依親入監者十之
七,願就教職者僅十之三,但宜各隨所欲,卻其請不行。至成化十三年,御史胡
璘言:“天下教官率多歲貢,言行文章不足為人師範,請多取舉人選用,而罷貢
生勿選。”部議歲貢如其舊,而舉人教官仍許會試。自後就教者亦漸多矣。嘉靖
中,南北國學皆空虛,議盡發下第舉人入監,且立限期以趣之。然舉人不願入監
者,卒不可力強。於是生員歲貢之外,不得不頻舉選貢以充國學矣。
貢生入監,初由生員選擇,既命各學歲貢一人,故謂之歲貢。其例亦屢更。
洪武二十一年,定府、州、縣學以一、二、三年為差。二十五年,定府學歲二人,
州學二歲三人,縣學歲一人。永樂八年,定州縣戶不及五里者,州歲一人,縣間
歲一人。十九年,令歲貢照洪武二十一年例。宣德七年,復照洪武二十五年例。
正統六年,更定府學歲一人,州學三歲二人,縣學間歲一人。弘治、嘉靖間,仍
定府學歲二人,州學二歲三人,縣學歲一人,遂為永制。後孔、顏、孟三氏,及
京學、衛學、都司、土官,川、雲、貴諸遠省,其按年充貢之法,亦間有增減雲。
歲貢之始,必考學行端莊、文理優長者以充之。其後但取食廩年深者。弘治中,
南京祭酒章懋言:“洪、永間,國子生以數千計,今在監科貢共止六百餘人,歲
貢挨次而升,衰遲不振者十常ba6*九。舉人坐監,又每後時。差撥不敷,教養罕效。
近年有增貢之舉,而所拔亦挨次之人,資格所拘,英才多滯。乞於常貢外令提學
行選貢之法,不分廩膳、增廣生員,通行考選,務求學行兼優、年富力強、累試
優等者,乃以充貢。通計天下之廣,約取五六百人。以後三、五年一行,則人才
可漸及往年矣。”乃下部議行之。此選貢所由始也。選貢多英才,入監課試輒居
上等,撥歷諸司亦有乾局。歲貢頹老,其勢日絀,則惟願就教而不願入監。嘉靖
二十七年,祭酒程文德請將廷試歲貢惟留即選者於部,而其餘盡使入監。報可。
歲貢諸生合疏言,家貧親老,不願入監。禮部復請從其所願,而盡使舉人入監。
又從之。舉人入監不能如期,南京祭酒潘晟至請設重罰以趣其必赴。於是舉人、
選貢、歲貢三者迭為盛衰,而國學之盈虛亦靡有定也。萬曆中,工科郭如心言:
“選貢非祖制,其始欲補歲貢之乏,其後遂妨歲貢之途,請停其選。”神宗以為
然。至崇禎時,又嘗行之。恩貢者,國家有慶典或登極詔書,以當貢者充之。而
其次即為歲貢。納貢視例監稍優,其實相仿也。
蔭子入監,明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蔭一子以世其祿。
後乃漸為限制,在京三品以上方得請蔭,謂之官生。出自特恩者,不限官品,謂
之恩生。或即與職事,或送監讀書。官生必三品京官,成化三年從助教李伸言也。
時給事中李森不可。帝諭,責其刻薄;第令非歷任年久政績顯著者,毋得濫敘而
已。既得蔭敘,由提學官考送部試,如貢生例,送入監中。時內閣呂原子翾由蔭
監補中書舍人,七年辛卯乞應順天鄉試。部請從之。給事中芮畿不可。帝允翾所
請,不為例。然其後以蔭授舍人者,俱得應舉矣。嘉、隆以後,宰相之子有初授
即為尚寶司丞,徑轉本司少卿,由光祿、太常以躋九列者,又有以軍功蔭錦衣者,
往往不由太學。其他併入監。恩生之始,建文元年錄吳雲子黼為國子生,以雲死
節雲南也。正德十六年定例,凡文武官死於忠諫者,一子入監。其後守土官死節
亦皆得蔭子矣。又弘治十八年定例,東宮侍從官,講讀年久輔導有功者,歿後,
子孫乞恩,禮部奏請上裁。正德元年復定,其祖父年勞已及三年者,一子即授試
中書舍人習字;未及三年者,一子送監讀書。八年復定,東宮侍班官三年者,一
子入監。又萬曆十二年定例,三品日講官,雖未考滿,一子入監。
例監始於景泰元年,以邊事孔棘,令天下納粟納馬者入監讀書,限千人止。
行四年而罷。成化二年,南京大飢,守臣建議,欲令官員軍民子孫納粟送監。禮
部尚書姚夔言:“太學乃育才之地,近者直省起送四十歲生員,及納草納馬者動
以萬計,不勝其濫。且使天下以貨為賢,士風日陋。”帝以為然,為卻守臣之議。
然其後或遇歲荒,或因邊警,或大興工作,率援往例行之,訖不能止。此舉、貢、
蔭、例諸色監生,前後始末之大凡也。
監生歷事,始於洪武五年。建文時,定考核法上、中、下三等。上等選用,
中、下等仍歷一年再考。上等者依上等用,中等者不拘品級,隨才任用,下等者
回監讀書。永樂五年,選監生三十八人隸翰林院,習四夷譯書。九年辛卯,鍾英
等五人成進士,俱改庶吉士。壬辰、乙未以後,譯書中會試者甚多,皆改庶吉士,
以為常。歷事生成名,其蒙恩遇如此。仁宗初政,中軍都督府奏監生七人吏事勤
慎,請注選授官。帝不許,仍令入學,由科舉以進。他歷事者,多不願還監。於
是通政司引奏,六科辦事監生二十人滿日,例應還監,仍願就科辦事。帝復召二
十人者,諭令進學。蓋是時,六科給事中多缺,諸生覬得之。帝察知其意,故不
授官也。宣宗以教官多缺,選用監生三百八十人,而程富等以都御史顧佐之薦,
使於各道歷政三月,選擇任之,所謂試御史也。監生撥歷,初以入監年月為先後,
丁憂、省祭,有在家延留七八年者,比至入監,即得取撥。陳敬宗、李時勉先後
題請,一以坐監年月為淺深。其後又以存省、京儲、依親、就學、在家年月,亦
作坐堂之數。其患病及他事故,始以虛曠論。諸生互爭年月資次,各援科條。成
化五年,祭酒陳鑒以兩詞具聞,乞敕禮部酌中定製,為禮科所駁。鑒復奏,互爭
之。乃下部覆議,請一一精核,仍計地理遠近、水程日月以為準。然文稱往來,
紛錯繁揉,上下伸縮,弊端甚多,卒不能畫一也。初令監生由廣業升率性,始得
積分出身。天順以前,在監十餘年,然後撥歷諸司,歷事三月,仍留一年,送吏
部銓選。其兵部清黃及隨御史出巡者,則以三年為率。其後,以監生積滯者多,
頻減撥歷歲月以疏通之。每歲揀選,優者輒與撥歷,有未及一年者。弘治八年,
監生在監者少,而吏部聽選至萬餘人,有十餘年不得官者。祭酒林瀚以坐班人少,
不敷撥歷,請開科貢。禮部尚書倪岳覆奏,科舉已有定額,不可再增,惟請增歲
貢人數,而定諸司歷事,必須日月滿後,方與更替,使諸生坐監稍久,選人亦無
壅滯。及至嘉靖十年,監生在監者不及四百人,諸司歷事歲額以千計。禮部尚書
李時引岳前議言:“岳權宜二法,一增歲額以足坐班生徒,一議差歷以久坐班歲
月。於是府、州、縣學以一歲二貢、二歲三貢、一歲一貢為差,行之四歲而止。
其諸司歷事,三月考勤之後,仍歷一年,其餘寫本一年,清黃、寫誥、清軍、清
匠三年,以至出巡等項,俱如舊例日月。今國學缺人,視弘治間更甚,請將前件
事例,參酌舉行。”並從之,獨不增貢額。未幾,復以祭酒許誥、提學御史胡時
善之請,詔增貢額,如岳、時前議。隆、萬以後,學校積馳,一切循故事而已。
崇禎二年,從司業倪嘉善言,復行積分法。八年,從祭酒倪元璐言,以貢選為正
流,援納為閏流。貢選不限撥期,以積分歲滿為率,援納則依原定撥歷為率。而
歷事不分正雜,惟以考定等第為歷期多寡。諸司教之政事,勿與猥雜差遣。滿日,
校其勤惰,開報吏部。不率者,回監教習。時監規頹廢已久,不能振作也。凡監
生歷事,吏部四十一名,戶部五十三名,禮部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
五名,行人司四名,五軍都督府五十名,謂之正歷。三月上選,滿日增減不定。
又有諸司寫本,戶部十名,禮部十八名,兵部二十名,刑部十四名,工部八名,
都察院十四名,大理寺、通政司俱四名,隨御史出巡四十二名,謂之雜歷。一年
滿日上選。又有諸色辦事,清黃一百名,寫誥四十名,續黃五十名,清軍四十名,
天財庫十名,初以三年謂之長差,後改一年上選;承運庫十五名,司禮監十六名,
尚寶司六名,六科四十名,初作短差,後亦定一年上選。又有隨御史刷卷一百七
十八名,工部清匠六十名,俱事完日上選。又有禮部寫民情條例七十二名,光祿
寺刷卷四名,修齋八名,參表二十名,報訃二十名,齎俸十二名,錦衣衛四名,
兵部查馬冊三十名,工部大木廠二十名,後府磨算十名,御馬監四名,天財庫四
名,正陽門四名,崇文、宣武、朝陽、東直俱三名,阜城、西直、安定、德勝俱
二名,以半年滿日回監。
郡縣之學,與太學相維,創立自唐始。宋置諸路州學官,元頗因之,其法皆
未具。迄期,天下府、州、縣、衛所,皆建儒學,教官四千二百餘員,弟子無算,
教養之法備矣。洪武二年,太祖初建國學,諭中書省臣曰:“學校之教,至元其
弊極矣。上下之間,波頹風靡,學校雖設,名存實亡。兵變以來,人習戰爭,惟
知干戈,莫識俎豆。朕惟治國以教化為先,教化以學校為本。京師雖有太學,而
天下學校未興。宜令郡縣皆立學校,延師儒,授生徒,講論聖道,使人日漸月化,
以復先王之舊。”於是大建學校,府設教授,州設學正,縣設教諭,各一。俱設
訓導,府四,州三,縣二。生員之數,府學四十人,州、縣以次減十。師生月廩
食米,人六斗,有司給以魚肉。學官月俸有差。生員專治一經,以禮、樂、射、
御、書、數設科分教,務求實才,頑不率者黜之。十五年,頒學規於國子監,又
頒禁例十二條於天下,鐫立臥碑,置明倫堂之左。其不遵者,以違制論。蓋無地
而不設之學,無人而不納之教。庠聲序音,重規疊矩,無間於下邑荒徼,山陬海
涯。此明代學校之盛,唐、宋以來所不及也。生員雖定數於國初,未幾即命增廣,
不拘額數。宣德中,定增廣之額:在京府學六十人,在外府學四十人,州、縣以
次減十。成化中,定衛學之例:四衛以上軍生八十人,三衛以上軍生六十人,二
衛、一衛軍生四十人,有司儒學軍生二十人;土官子弟,許入附近儒學,無定額。
增廣既多,於是初設食廩者謂之廩膳生員,增廣者謂之增廣生員。及其既久,人
才愈多,又於額外增取,附於諸生之末,謂之附學生員。凡初入學者,止謂之附
學,而廩膳、增廣,以歲科兩試等第高者補充之。非廩生久次者,不得充歲貢也。
士子未入學者,通謂之童生。當大比之年,間收一二異敏,三場並通者,俾與諸
生一體入場,謂之充場儒士。中式即為舉人,不中式仍候提學官歲試,合格乃準
入學。提學官在任三歲,兩試諸生。先以六等試諸生優劣,謂之歲考。一等前列
者,視廩膳生有缺,依次充補,其次補增廣生。一二等皆給賞,三等如常,四等
撻責,五等則廩、增遞降一等,附生降為青衣,六等黜革。繼取一二等為科舉生
員,俾應鄉試,謂之科考。其充補廩、增給賞,悉如歲試。其等第仍分為六,而
大抵多置三等。三等不得應鄉試,撻黜者僅百一,亦可絕無也。生儒應試,每舉
人一名,以科舉三十名為率。舉人屢廣額,科舉之數亦日增。及求舉者益眾,又
往往於定額之外加取,以收士心。凡督學者類然。嘉靖十年,嘗下沙汰生員之令,
御史楊宜爭之而止。萬曆時,張居正當國,遂核減天下生員。督學官奉行太過,
童生入學,有一州縣僅錄一人者,其科舉減殺可推而知也。生員入學,初由巡按
御史,布、按兩司及府州縣官。正統元年始特置提學官,專使提督學政,南、北
直隸俱御史,各省參用副使、僉事。景泰元年罷提學官。天順六年復設,各賜敕
諭十八條,俾奉行之。直省既設提學,有所轄太廣,及地最僻遠,歲巡所不能及
者,乃酌其宜。口外及各都司、衛所、土官以屬分巡道員,直隸廬、鳳、淮、揚、
滁、徐、和以屬江北巡按,湖廣衡、永、郴以屬湖南道,辰、靖以屬辰沅道,廣
東瓊州以屬海南道,某肅衛所以屬巡按御史,亦皆專敕行事。萬曆四十一年,南
直隸分上下江,湖廣分南北,始各增提學一員。提學之職,專督學校,不理刑名。
所受詞訟,重者送按察司,輕者發有司,直隸則轉送巡按御史。督、撫、巡按及
布、按二司,亦不許侵提學職事也。明初,優禮師儒,教官擢給事、御史,諸生
歲貢者易得美官。然鉗束亦甚謹。太祖時,教官考滿,兼核其歲貢生員之數。後
以歲貢為學校常例。二十六年,定學官考課法,專以科舉為殿最。九年任滿,核
其中式舉人,府九人、州六人、縣三人者為最。其教官又考通經,即與升遷。舉
人少者為平等,即考通經亦不遷。舉人至少及全無者為殿,又考不通經,則黜降。
其待教官之嚴如此。生員入學十年,學無所成者,及有大過者,俱送部充吏,追
奪廩糧。至正統十四年申明其制而稍更之。受贓、奸盜、冒籍、宿娼、居喪娶妻
妾所犯事理重者,直隸發充國子監膳夫,各省發充附近儒學膳夫、齋夫,滿日為
民,俱追廩米。犯輕充吏者,不追廩米。其待諸生之嚴又如此。然其後教官之黜
降,生員之充發,皆廢格不行,即臥碑亦具文矣。諸生上者中式,次者廩生,年
久充貢,或選拔為貢生。其累試不第、年逾五十、願告退閒者,給與冠帶,仍復
其身。其後有納粟馬捐監之例,則諸生又有援例而出學者矣。提學官歲試校文之
外,令教官舉諸生行優劣者一二人,賞黜之以為勸懲。此其大較也。諸生應試之
文,通謂之舉業。《四書》義一道,二百字以上。經義一道,三百字以上。取書
旨明晰而已,不尚華采也。其後標新領異,益漓厥初。萬曆十五年,禮部言:“
唐文初尚靡麗而士趨浮薄,宋文初尚鉤棘而人習險譎。國初舉業有用六經語者,
其後引《左傳》、《國語》矣,又引《史記》、《漢書》矣。《史記》窮而用六
子,六子窮而用百家,甚至佛經、《道藏》摘而用之,流弊安窮。弘治、正德、
嘉靖初年,中式文字純正典雅。宜選其尤者,刊布學宮,俾知趨向。”因取中式
文字一百十餘篇,奏請刊布,以為準則。時方崇尚新奇,厭薄先民矩矱,以士子
所好為趨,不遵上指也。啟、禎之間,文體益變,以出入經史百氏為高,而恣軼
者亦多矣。雖數申詭異險僻之禁,勢重難返,卒不能從。論者以明舉業文字比唐
人之詩,國初比初唐,成、弘、正、嘉比盛唐,隆、萬比中唐,啟、禎比晚唐雲。
自儒學外,又有宗學、社學、武學。宗學之設,世子、長子、眾子、將軍、
中尉年未弱冠者俱與焉。其師,於王府長史、紀善、伴讀、教授等官擇學行優長
者除授。萬曆中,定宗室子十歲以上,俱入宗學。若宗子眾多,分置數師,或於
宗室中推舉一人為宗正,領其事。令學生誦習《皇明祖訓》、《孝順事實》、《
為善陰騭》諸書,而《四書》、《五經》、《通鑑》、性理亦相兼誦讀。尋復增
宗副二人。子弟入學者,每歲就提學官考試,衣冠一如生員。已復令一體鄉試,
許得中式。其後宗學浸多,頗有致身兩榜、起家翰林者。
社學,自洪武八年,延師以教民間子弟,兼讀《御製大誥》及本朝律令。正
統時,許補儒學生員。弘治十七年,令各府、州、縣建立社學,選擇明師,民間
幼童十五以下者送入讀書,講習冠、婚、喪、祭之禮。然其法久廢,浸不舉行。
武學之設,自洪武時置大寧等衛儒學,教武官子弟。正統中,成國公朱勇奏
選驍勇都指揮等官五十一員,熟嫻騎射幼官一百員,始命兩京建武學以訓誨之。
尋命都司、衛所應襲子弟年十歲以上者,提學官選送武學讀書,無武學者送衛學
或附近儒學。成化中,敕所司歲終考試入學武生。十年以上學無可取者,追廩還
官,送營操練。弘治中,從兵部尚書馬文升言,刑《武經七書》分散兩京武學及
應襲舍人。嘉靖中,移京城東武學於皇城西隅廢寺,俾大小武官子弟及勳爵新襲
者,肄業其中,用文武重臣教習。萬曆中,兵部言,武庫司專設主事一員管理武
學,近者裁去,請復專設。教官升堂,都指揮執弟子禮,請遵《會典》例,立為
程式。詔皆如議。崇禎十年,令天下府、州、縣學皆設武學生員,提學官一體考
取。已又申《會典》事例,簿記功能,有不次擢用、黜退、送操、獎罰、激厲之
法。時事方棘,無所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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