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 志第四十六

◎選舉二
科目者,沿唐、宋之舊,而稍變其試士之法,專取四子書及《易》、《書》、
《詩》、《春秋》、《禮記》五經命題試士。蓋太祖與劉基所定。其文略仿宋經
義,然代古人語氣為之,體用排偶,謂之八股,通謂之制義。三年大比,以諸生
試之直省,曰鄉試。中式者為舉人。次年,以舉人試之京師,曰會試。中式者,
天子親策於廷,曰廷試,亦曰殿試。分一、二、三甲以為名第之次。一甲止三人,
曰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賜
同進士出身。狀元、榜眼、探花之名,制所定也。而士大夫又通以鄉試第一為解
元,會試第一為會元,二、三甲第一為傳臚雲。子、午、卯、酉年鄉試,辰、戌、
醜、未年會試。鄉試以八月,會試以二月,皆初九日為第一場,又三日為第二場,
又三日為第三場。初設科舉時,初場試經義二道,《四書》義一道;二場論一道;
三場策一道。中式後十日,復以騎、射、書、算、律五事試之。後頒科舉定式,
初場試《四書》義三道,經義四道。《四書》主朱子《集注》,《易》主程《傳》
、朱子《本義》,《書》主蔡氏傳及古註疏,《詩》主朱子《集傳》,《春秋》
主左氏、公羊、穀梁三傳及胡安國、張洽傳,《禮記》主古註疏。永樂間,頒《
四書五經大全》,廢註疏不用。其後,《春秋》亦不用張洽傳,禮記止用陳澔
《集說》。二場試論一道,判五道,詔、誥、表、內科一道。三場試經史時務策
五道。
廷試,以三月朔。鄉試,直隸於京府,各省於布政司。會試,於禮部。主考,
鄉、會試俱二人。同考,鄉試四人,會試八人。提調一人,在內京官,在外布政
司官。會試,禮部官監試二人,在內御史,在外按察司官。會試,御史供給收掌
試卷;彌封、謄錄、對讀、受卷及巡綽監門,搜檢懷挾,俱有定員,各執其事。
舉子,則國子生及府、州、縣學生員之學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者,
皆由有司申舉性資敦厚、文行可稱者應之。其學校訓導專教生徒,及罷閒官吏,
倡優之家,與居父母喪者,俱不許入試。試卷之首,書三代姓名及其籍貫年甲,
所習本經,所司印記。試日入場,講問、代冒者有禁。晚未納卷,給燭三枝。文
字中迴避御名、廟號,及不許自序門第。彌封編號作三合字。考試者用墨,謂之
墨卷。謄錄用朱,謂之朱卷。試士之所,謂之貢院。諸生席舍,謂之號房。人一
軍守之,謂之號軍。試官入院,輒封鑰內外門戶。在外提調、監試等謂之外簾官,
在內主考、同考謂之內簾官。廷試用翰林及朝臣文學之優者,為讀卷官。共閱對
策,擬定名次,候臨軒。或如所擬,或有所更定,傳制唱第。狀元授修撰,榜眼、
探花授編修,二、三甲考選庶吉士者,皆為翰林官。其他或授給事、御史、主事、
中書、行人、評事、太常、國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縣等官。舉人、貢
生不第、入監而選者,或授小京職,或授府佐及州縣正官,或授教職。此明一代
取士之大略也。終明之世,右文左武。然亦嘗設武科以收之,可得而附列也。
初,太祖起事,首羅賢才。吳元年設文武二科取士之令,使有司勸諭民間秀
士及智勇之人,以時勉學,俟開舉之歲,充貢京師。洪武三年,詔曰:“漢、唐
及宋,取士各有定製,然但貴文學而不求德藝之全。前元待士甚優,而權豪勢要,
每納奔競之人,夤緣阿附,輒竊仕祿。其懷材抱道者,恥與並進,甘隱山林而不
出。風俗之弊,一至於此。自今年八月始,特設科舉,務取經明行修、博通古今、
名實相稱者。朕將親策於廷,第其高下而任之以官。使中外文臣皆由科舉而進,
非科舉者毋得與官。”於是京師行省各舉鄉試:直隸貢額百人,河南、山東、山
西、陝西、北平、福建、江西、浙江、湖廣皆四十人,廣西、廣東皆二十五人,
才多或不及者,不拘額數。高麗、安南、占城,詔許其國士子於本國鄉試,貢赴
京師。明年會試,取中一百二十名。帝親制策問,試於奉天殿,擢吳伯宗第一。
午門外張掛黃榜,奉天殿宣諭,賜宴中書省。授伯宗為禮部員外郎,餘以次授官
有差。時以天下初定,令各行省連試三年,且以官多缺員,舉人俱免會試,赴京
聽選。又擢其年少俊異者張唯、王輝等為翰林院編修,蕭韶為秘書監直長,令入
中文華堂肄業,太子贊善大夫宋濂等為之師。帝聽政之暇,輒幸堂中,評其文
字優劣,日給光祿酒饌。每食,皇太子、親王迭為之主,賜白金、弓矢、鞍馬及
冬夏衣,寵遇之甚厚。既而謂所取多後生少年,能以所學措諸行事者寡,乃但令
有司察舉賢才,而罷科舉不用。至十五年,復設。十七年始定科舉之式,命禮部
頒行各省,後遂以為永制,而薦舉漸輕,久且廢不用矣。十八年廷試,擢一甲進
士丁顯等為翰林院修撰,二甲馬京等為編修,吳文為檢討。進士之入翰林,自此
始也。使進士觀政於諸司,其在翰林、承敕監等衙門者,曰庶吉士。進士之為庶
吉士,亦自此始也。其在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者仍稱進士,觀
政進士之名亦自此始也。其後試額有增減,條例有變更,考官有內外輕重,闈事
有是非得失。其細者勿論,其有關於國是者不可無述也。
鄉試之額,洪武十七年詔不拘額數,從實充貢。洪熙元年始有定額。其後漸
增。至正統間,南北直隸定以百名,江西六十五名,他省又自五而殺,至雲南二
十名為最少。嘉靖間,增至四十,而貴州亦二十名。慶、歷、啟、禎間,兩直隸
益增至一百三十餘名,他省漸增,無出百名者。交阯初開以十名為額,迨棄其地
乃止。會試之額,國初無定,少至三十二人,其多者,若洪武乙丑、永樂丙戌,
至四百七十二人。其後或百名,或二百名,或二百五十名,或三百五十名,增損
不一,皆臨期奏請定奪。至成化乙未而後,率取三百名,有因題請及恩詔而廣五
十名或百名者,非恆制也。
初制,禮闈取士,不分南北。自洪武丁丑,考官劉三吾、白信蹈所取宋琮等
五十二人,皆南士。三月,廷試,擢陳安阝為第一。帝怒所取之偏,命侍讀張信
等十二人覆閱,安阝亦與焉。帝猶怒不已,悉誅信蹈及信、安阝等,戍三吾於邊,
親自閱卷,取任伯安等六十一人。六月復廷試,以韓克忠為第一。皆北士也。然
訖永樂間,未嘗分地而取。洪熙元年,仁宗命楊士奇等定取士之額,南人十六,
北人十四。宣德、正統間,分為南、北、中卷,以百人為率,則南取五十五名,
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景泰初,詔書遵永樂間例。二年辛未,禮部方奉行,
而給事中李侃爭之,言:“部臣欲專以文詞,多取南人。”刑部侍郎羅綺亦助侃
言。事下禮部,覆奏:“臣等奉詔書,非私請也。”景帝命遵詔書,不從侃議。
未幾,給事中徐廷章復請依正統間例。五年甲戌,會試,禮部奏請裁定,於是復
從廷章言,分南、北、中卷:南卷,應天及蘇、松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
廣、廣東;北卷,順天、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中卷,四川、廣西、雲南、
貴州及鳳陽、廬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也。成化二十二年,萬安當國,周洪謨
為禮部尚書,皆四川人,乃因布政使潘稹之請,南北各減二名,以益於中。弘治
二年,復從舊制。嗣後相沿不改。惟正德三年,給事中趙鐸承劉瑾指,請廣河南、
陝西、山東、西鄉試之額。乃增陝西為百,河南為九十五,山東、西俱九十。而
以會試分南、北、中卷為不均,乃增四川額十名,併入南卷,其餘併入北卷,南
北均取一百五十名。蓋瑾陝西人,而閣臣焦芳河南人,票旨相附和,各徇其私。
瑾、芳敗,旋復其舊。
初制,兩京鄉試,主考皆用翰林。而各省考官,先期於儒官、儒士內聘明經
公正者為之,故有不在朝列累秉文衡者。景泰三年,令布、按二司同巡按御史,
推舉見任教官年五十以下、三十以上、文學廉謹者,聘充考官。於是教官主試,
遂為定例。其後有司徇私,聘取或非其人,監臨官又往往侵奪其職掌。成化十五
年,御史許進請各省俱視兩京例,特命翰林主考。帝諭禮部嚴飭私弊,而不從其
請。屢戒外簾官毋奪主考權,考官不當,則舉主連坐。又令提學考定教官等第,
以備聘取。然相沿既久,積習難移。弘治十四年,掌國子監謝鐸言:“考官皆御
史方面所辟召,職分即卑,聽其指使,以外簾官預定去取,名為防閒,實則關節,
而科舉之法壞矣。乞敕兩京大臣,各舉部屬等官素有文望者,每省差二員主考,
庶幾前弊可革。”時未能從。嘉靖七年,用兵部侍郎張璁言,各省主試皆遣京官
或進士,每省二人馳往。初,兩京房考亦皆取教職,至是命各加科部官一員,閱
兩科、兩京房考,復罷科部勿遣,而各省主考亦不遣京官。至萬曆十一年,詔定
科場事宜。部議復舉張璁之說,言:“彼時因主考與監臨官禮節小嫌,故行止二
科而罷,今宜仍遣廷臣。”由是浙江、江西、福建、湖廣皆用編修、檢討,他省
用科部官,而同考亦多用甲科,教職僅取一二而已。蓋自嘉靖二十五年從給事中
萬虞愷言,各省鄉試精聘教官,不足則聘外省推官、知縣以益之。四十三年,又
從南京御史奏,兩京同考用京官進士,《易》、《詩》、《書》各二人,《春秋》
、《禮記》各一人,其餘乃參用教官。萬曆四年,複議兩京同考、教官衰老者
回,北京取足於觀政進士、候補甲科,南京於附近知縣、推官取用。至是教官益
絀。
初制,會試同考八人,三人用翰林,五人用教職。景泰五年,從禮部尚書胡
濙請,俱用翰林、部曹。其後房考漸增。至正德六年,命用十七人,翰林十一
人,科部各三人。分《詩經》房五,《易經》、《書經》各四,《春秋》、《禮
記》各二。嘉靖十一年,禮部尚書夏言論科場三事,其一言會試同考,例用講讀
十一人,今講讀止十一人,當盡入場,方足供事。乞於部科再簡三四人,以補翰
林不足之數。世宗命如所請。然偶一行之,輒如其舊。萬曆十一年,以《易》卷
多,減《書》之一以增於《易》。十四年,《書》卷復多,乃增翰林一人,以補
《書》之缺。至四十四年,用給事中余懋孳奏,《詩》、《易》各增一房,共為
二十房,翰林十二人,科部各四人,至明末不變。
洪武初,賜諸進士宴於中書省。宣德五年,賜宴於中軍都督府。八年,賜宴
於禮部,自是遂著為令。
庶吉士之選,自洪武乙丑擇進士為之,不專屬於翰林也。永樂二年,既授一
甲三人曾棨、周述、周孟簡等官,復命於第二甲擇文學優等楊相等五十人,及善
書者湯流等十人,俱為翰林院庶吉士,庶吉士遂專屬翰林矣。復命學士解縉等選
才資英敏者,就學文淵閣。縉等選修撰棨,編修述、孟簡,庶吉士相等共二十八
人,以應二十八宿之數。庶吉士周忱自陳少年願學。帝喜而俞之,增忱為二十九
人。司禮監月給筆墨紙,光祿給朝暮饌,禮部月給膏燭鈔,人三錠,工部擇近第
宅居之。帝時至館召試。五日一休沐,必使內臣隨行,且給校尉騶從。是年所選
王英、王直、段民、周忱、陳敬宗、李時勉等,名傳後世者,不下十餘人。其後
每科所選,多寡無定額。永樂十三年乙未選六十二人,而宣德二年丁未止邢恭一
人,以其在翰林院習四夷譯書久,他人俱不得與也。弘治四年,給事中塗旦以累
科不選庶吉士,請循祖制行之。大學士徐溥言:“自永樂二年以來,或間科一選,
或連科屢選,或數科不選,或合三科同選,初無定限。或內閣自選,或禮部選送,
或會禮部同選,或限年歲,或拘地方,或采譽望,或就廷試卷中查取,或別出題
考試,亦無定製。自古帝王儲才館閣以教養之。本朝所以儲養之者,自及第進士
之外,止有庶吉士一途,而或選或否。且有才者未必皆選,所選者未必皆才,若
更拘地方、年歲,則是已成之才又多棄而不用也。請自今以後,立為定製,一次
開科,一次選用。令新進士錄平日所作論、策、詩、賦、序、記等文字,限十五
篇以上,呈之禮部,送翰林考訂。少年有新作五篇,亦許投試翰林院。擇其詞藻
文理可取者,按號行取。禮部以糊名試卷,偕閣臣出題考試於東閣,試卷與所投
之文相稱,即收預選。每科所選不過二十人,每選所留不過三五輩,將來成就必
有足賴者。”孝宗從其請,命內閣同吏、禮二部考選以為常。自嘉靖癸未至萬曆
庚辰,中間有九科不選。神宗常命間科一選。禮部侍郎吳道南持不可。崇禎甲戌、
丁丑,復不選,餘悉遵例。其與選者,謂之館選。以翰、詹官高資深者一人課之,
謂之教習。三年學成,優者留翰林為編修、檢討,次者出為給事、御史,謂之散
館。與常調官待選者,體格殊異。
成祖初年,內閣七人,非翰林者居其半。翰林纂修,亦諸色參用。自天順二
年,李賢奏定纂修專選進士。由是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內閣,南、北禮
部尚書、侍郎及吏部右侍郎,非翰林不任。而庶吉士始進之時,已群目為儲相。
通計明一代宰輔一百七十餘人,由翰林者十九。蓋科舉視前代為盛,翰林之盛,
則前代所絕無也。
輔臣子弟,國初少登第者。景泰七年,陳循、王文以其子北闈下第,力攻主
考劉儼,台省譁然論其失。帝勉徇二人意,命其子一體會試,而心薄之。正德三
年,焦芳子黃中會試中式,芳引嫌不讀卷。而黃中居二甲之首,芳意猶不慊,至
降調諸翰林以泄其忿。六年,楊廷和子慎廷試第一,廷和時亦引嫌不讀卷。慎以
高才及第,人無訾之者。嘉靖二十三年廷試,翟鑾子汝儉、汝孝俱在試中。世宗
疑二人濫首甲,抑第一為第三,以第三置三甲。及拆卷,而所擬第三者,果汝孝
也,帝大疑之。給事中王交、王堯日因劾會試考官少詹事江汝璧及諸房考朋私通
賄,且追論順天鄉試考官秦鳴夏、浦應麒阿附鑾罪,乃下汝璧等鎮撫司獄。獄具,
詔杖汝璧、鳴夏、應麒,並革職閒住,而勒鑾父子為民。神宗初,張居正當國。
二年甲戌,其子禮闈下第,居正不悅,遂不選庶吉士。至五年,其子嗣修遂以一
甲第二人及第。至八年,其子懋修以一甲第一人及第。而次輔呂調陽、張四維、
申時行之子,亦皆先後成進士。御史魏允貞疏陳時弊,言輔臣子不宜中式。帝為
謫允貞。十六年,右庶子黃洪憲主順天試,王錫爵子衡為榜首。禮部郎中高桂論
劾舉人李鴻等,並及衡,言:“自故相子一時並進,而大臣之子遂無見信於天下
者。今輔臣錫爵子衡,素號多才,青雲不難自致,而人猶疑信相半,宜一體覆試,
以明大臣之心跡。”錫爵怒甚,具奏申辨,語過激。刑部主事饒伸復抗疏論之。
帝為謫桂於外,下伸獄,削其官。覆試所劾舉人,仍以衡第一,且無一人黜者。
二十年會試,李鴻中式。鴻,大學士申時行婿也。榜將發,房考給事中某持之,
以為宰相之婿不當中。主考官張位使十八房考公閱,皆言文字可取,而給事猶持
不可。位怒曰:“考試不憑文字,將何取衷?我請職其咎。”鴻乃獲收。王衡既
被論,當錫爵在位,不複試禮闈。二十九年乃以一甲第二人及第。自後輔臣當國,
其子亦無登第者矣。
科場弊竇既多,議論頻數。自太祖重罪劉三吾等,永、宣間大抵帖服。陳循、
王文之齮劉儼也,高谷持之,儼亦無恙。弘治十二年會試,大學士李東陽、少詹
事程敏政為考官。給事中華昶劾敏政鬻題與舉人唐寅、徐泰,乃命東陽獨閱文字。
給事中林廷玉復攻敏政可疑者六事。敏政謫官,寅泰皆斥譴。寅,江左才士,戊
午南闈第一,論者多惜之。嘉靖十六年,禮部尚書嚴嵩連摘應天、廣東試錄語,
激世宗怒。應天主考及廣東巡按御史俱逮問。二十二年,帝手批山東試錄譏訕,
逮御史葉經杖死闕下,布政以下皆遠謫,亦嵩所中傷也。四十年,應天主考中允
無錫吳情取同邑十三人,被劾,與副考胡杰俱謫外。南畿翰林遂不得典應天試矣。
萬曆四年,順天主考高汝愚中張居正子嗣修、懋修,及居正黨吏部侍郎王篆子之
衡、之鼎。居正既死,御史丁此呂追論其弊,且言:“汝愚以‘舜亦以命禹’為
試題,殆以禪受阿居正。”當國者惡此呂,謫於外,而議者多不直汝愚。三十八
年會試,庶子湯賓尹為同考官,與各房互換闈卷,共十八人。明年,御史孫居相
劾賓尹私韓敬,其互換皆以敬故。時吏部方考察,尚書孫丕揚因置賓尹、敬於察
典。敬頗有文名,眾亦惜敬,而以其宣黨,謂其宜斥也。四十四年會試,吳江沈
同和第一,同里趙鳴陽第六。同和素不能文,文多出鳴陽手,事發覺,兩人並謫
戍。天啟四年,山東、江西、湖廣、福建考官,皆以策問譏刺,降諭切責。初命
貶調,既而褫革,江西主考丁乾學至下獄擬罪,蓋觸魏忠賢怒也。先是二年辛酉,
中允錢謙益典試浙江,所取舉人錢千秋卷七篇大結,跡涉關節。榜後為人所訐,
謙益自檢舉,千秋謫戍。未幾,赦還。崇禎二年會推閣臣,謙益以禮部侍郎與焉,
而尚書溫體仁不與。體仁摘千秋事,出疏攻謙益。謙益由此罷,遂終明世不復起。
其他指摘科場事者,前後非一,往往北闈為甚,他省次之。其賄買鑽營、懷挾倩
代、割卷傳遞、頂名冒籍,弊端百出,不可窮究,而關節為甚。事屬曖昧,或快
恩仇報復,蓋亦有之。其他小小得失,無足道也。
歷科事跡稍異者:永樂初,兵革倉猝,元年癸未,始令各省鄉試。二年甲申
會試,以事變不循午未之舊。七年己丑會試,中陳燧等九十五人。成祖方北征,
皇太子令送國子監進學,俟車駕還京廷試。九年辛卯,始擢蕭時中第一。宣德五
年庚戌,帝臨軒發策畢,退御武英殿,謂翰林儒臣曰:“取士不尚虛文,有若劉
蕡、蘇轍輩直言抗論,朕當顯庸之。”乃賦《策士歌》以示讀卷官,顧所擢第一
人林震,亦無所表見也。八年癸丑,廷試第一人曹鼐,由江西泰和典史會試中式。
正統七年壬戌,刑部吏南昱、公陵驛丞鄭溫亦皆中式。十年乙丑,會試、廷試第
一皆商輅。輅,淳安人,宣宗末年乙卯,浙榜第一人。三試皆第一,士子艷稱為
三元,明代惟輅一人而已。廷試讀卷盡用甲科,而是年兵部尚書徐晞、十三年戶
部侍郎余亨乃吏員,天順元年丁丑讀卷左都御史楊善乃譯字生,時猶未甚拘流品
也。迨後無雜流會試及為讀卷官者矣。七年癸未試日,場屋火,死者九十餘人,
俱贈進士出身,改期八月會試。明年甲申三月,始廷試。時英宗已崩,憲宗以大
喪未逾歲,御西角門策之。正德三年戊辰,太監劉瑾錄五十人姓名以示主司,因
廣五十名之額。十五年庚辰,武宗南巡,未及廷試。次年,世宗即位,五月御西
角門策之,擢楊維聰第一。而張璁即是榜進士也,六七年間,當國用事,權侔人
主矣。嘉靖八年己丑,帝親閱廷試卷,手批一甲羅洪先、楊名、歐陽德,二甲唐
順之、陳束、任瀚六人對策,各加評獎。大學士楊一清等遂選順之、束、瀚及胡
經等共二十人為庶吉士,疏其名上,請命官教習。忽降諭云:吉士之選,祖宗舊
制誠善。邇來大臣徇私選取,市恩立黨,於國無益,自今不必選留。唐順之等一
切除授,吏、禮二部及翰林院會議以聞。”尚書方獻夫等遂阿旨謂順之等不必留,
並限翰林之額,侍讀、侍講、修撰各三員,編修、檢討各六員。著為令。蓋順之
等出張璁、霍韜門,而心以大禮之議為非,不肯趨附,璁心惡之。璁又方欲中一
清,故以立黨之說進,而故事由此廢。迨十一年壬辰,已罷館選,至九月復舉行
之。十四年乙未,帝親制策問,手自批閱,擢韓應龍第一。降諭論一甲三人及二
甲第一名次前後之由。禮部因以聖諭列登科錄之首,而十二人對策,俱以次刊刻。
二十年辛丑,考選庶吉士題,文曰《原政》,詩曰《讀大明律》,皆欽降也。四
十四年乙丑廷試,帝始不御殿。神宗時,御殿益稀矣。天啟二年壬戌會試,命大
學士何宗彥、朱國祚為主考。故事,閣臣典試,翰、詹一人副之。時已推禮部尚
書顧秉謙,特旨命國祚。國祚疏辭,帝曰:“今歲,朕首科,特用二輔臣以光重
典,卿不必辭。”嗣後二輔臣典試以為常。是年開宗科,朱慎成進士,從宗彥、
國祚請,即授中書舍人。崇禎四年,朱統飾成進士,初選庶吉士。吏部以統飾宗
室,不宜官禁近,請改中書舍人。統飾疏爭,命仍授庶吉士。七年甲戌,知貢舉
禮部侍郎林釺言,舉人顏茂猷文兼《五經》,作二十三義。帝念其該洽,許送內
簾。茂猷中副榜,特賜進士,以其名另為一行,刻於試錄第一名之前。《五經》
中式者,自此接跡矣。
武科,自吳元年定。洪武二十年俞禮部請,立武學,用武舉。武臣子弟於各
直省應試。天順八年,令天下文武官舉通曉兵法、謀勇出眾者,各省撫、按、三
司,直隸巡按御史考試。中式者,兵部同總兵官于帥府試策略,教場試弓馬。答
策二道,騎中四矢、步中二矢以上者為中式。騎、步所中半焉者次之。成化十四
年,從太監汪直請,設武科鄉、會試,悉視文科例。弘治六年,定武舉六歲一行,
先策略,後弓馬。策不中者不許騎射。十七年,改定三年一試,出榜賜宴。正德
十四年定,初場試馬上箭,以三十五步為則;二場試步下箭,以八十步為則;三
場試策一道。子、午、卯、酉年鄉試。嘉靖初,定製,各省應武舉者,巡按御史
十月考試,兩京武學於兵部選取,俱送兵部。次年四月會試,翰林二員為考試
官,給事中、部曹四員為同考。鄉、會場期俱於月之初九、十二、十五。起送考
驗監試張榜,大率仿文闈而減殺之。其後倏罷倏復。又仿文闈南北卷例,分邊方、
腹里。每十名,邊六腹四以為常。萬曆三十八年,定會試之額,取中進士以百名
為率。其後有奉詔增三十名者,非常制也。穆、神二宗時,議者嘗言武科當以技
勇為重。萬曆之末,科臣又請特設將材武科,初場試馬步箭及槍、刀、劍、戟、
拳搏、擊刺等法,二場試營陣、地雷、火藥、戰車等項,三場各就其兵法、天文、
地理所熟知者言之。報可而未行也。崇禎四年,武會試榜發,論者大嘩。帝命中
允方逢年、倪元璐再試,取翁英等百二十人。逢年、元璐以時方需才,奏請殿試
傳臚,悉如文例。乃賜王來聘等及第、出身有差。武舉殿試自此始也。十四年,
諭各部臣特開奇謀異勇科。詔下,無應者。
卷七十  志第四十六_明史原文_國學 史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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