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十四 志六

◎樂志上
古之王者,理定製禮,功成作樂,所以昭事天地,統和人神,歷代已來,舊
章斯在。洎唐季之亂,鹹、鎬為墟;梁運雖興,《英》、《莖》掃地。莊宗起於
朔野,經始霸圖,其所存者,不過邊部鄭聲而已,先王雅樂,殆將泯絕。當同光、
天成之際,或有事清廟,或祈祀泰壇,雖簨虡猶施,而宮商孰辨?遂使磬襄、鞀
武,入河、漢而不歸;湯濩、舜韶,混陵谷而俱失。洎晉高祖奄登大寶,思迪前
規,爰詔有司,重興二舞。旋屬烽火為亂,明法罔修,漢祚幾何,無暇製作。周
顯德五年冬,將立歲仗,有司以崇牙樹羽,宿設於殿庭。世宗因親臨樂懸,試其
聲奏,見鐘磬之類,有設而不擊者,訊於工師,皆不能對。世宗惻然,乃命翰林
學士、判太常寺事竇儼參詳其制,又命樞密使王朴考正其聲。朴乃用古累黍之法,
以審其度,造成律準,其狀如琴而巨,凡設十三弦以定六律、六呂旋相為宮之義。
世宗善之,申命百官議而行之。今亦備紀於後,以志五代雅樂沿革之由焉。
梁開平初,太祖受禪,始建宗廟,凡四室,每室有登歌、酌獻之舞:
肅祖宣元皇帝室曰《大合之舞》。
敬祖光憲皇帝室曰《象功之舞》。
憲祖昭武皇帝室曰《來儀之舞》。
烈祖文穆皇帝室曰《昭德之舞》。
登歌樂章各一首。(《五代會要》云:太常少卿楊煥撰。)
二年春,梁祖將議郊禋,有司撰進樂名、舞名:
樂曰《慶和之樂》。
舞曰《崇德之舞》。
皇帝行奏《慶順》。
奠玉帛登歌奏《慶平》。
迎俎奏《慶肅》。
酌獻奏《慶熙》。
飲福酒奏《慶隆》。
送文舞迎武舞奏《慶融》。
亞獻奏《慶和》。
終獻奏《慶休》。
樂章各一首。
太廟迎神,舞名《開平》。
皇帝行、盥手、登歌、飲福酒、徹豆、送神,皆奏樂。
樂章各一首。
唐莊宗光聖神閔孝皇帝廟室酌獻,舞《武成之舞》。
登歌樂章一首。(《五代會要》云:尚書兵部侍郎崔居儉撰。)
明宗聖德和武欽孝皇帝廟室酌獻,舞《雍熙之舞》。
登歌樂章一首。(《五代會要》云:太常卿盧文紀撰。)
晉高祖聖文章武明德孝皇帝廟室酌獻,舞《鹹和之舞》。
登歌樂章一首。(《五代會要》云:太子賓客、判太常寺事趙光輔撰。)
漢文祖明元皇帝廟室酌獻,舞《靈長之舞》。
德祖恭僖皇帝廟室酌獻,舞《積善之舞》。
翼祖昭獻皇帝廟室酌獻,舞《顯仁之舞》。
顯祖章聖皇帝廟室酌獻,舞《章慶之舞》。
登歌樂章各一首。(《五代會要》云:太常卿張昭撰。)
高祖睿文聖武昭肅孝皇帝廟室酌獻,舞《觀德之舞》。
登歌樂章一首。
周信祖睿和皇帝廟室酌獻,舞《肅雍之舞》。
僖祖明憲皇帝廟室酌獻,舞《章德之舞》。
義祖翼順皇帝廟室酌獻,舞《善慶之舞》。
慶祖章肅皇帝廟室酌獻,舞《觀成之舞》。
登歌樂章各一首。
太祖聖神恭肅文武孝皇帝廟室酌獻,舞《明德之舞》。
世宗睿武孝文皇帝廟室酌獻,舞《定功之舞》。
登歌樂章各一首。(《五代會要》云:太祖廟室樂章,太常卿田敏撰。
世宗廟室樂章,翰林學士、判太常寺事竇儼撰。)
樂章詞多不錄。
右樂章
晉天福四年十二月,禮官奏:“來歲正旦,王公上壽,皇帝舉酒,請奏《元
同之樂》;再舉酒,奏《文同之樂》。”從之。
五年,始議重興二舞,詔曰:“正冬二節,朝會舊儀,廢於離亂之時,興自
和平之代。將期備物,全系用心;須議擇人,同為定製。其正冬朝會禮節、樂章、
二舞行列等事宜,差太常卿崔梲、御史中丞竇貞固、刑部侍郎呂琦、禮部侍郎張
允與太常寺官一一詳定。禮從新意,道在舊章,庶知治世之和,漸見移風之善。”
其年秋,梲等具述制度上奏云:
案《禮》云:“天子以德為車,以樂為御。”“大樂與天地同和,大禮與天
地同節。”又曰:“安上治民,莫善於禮;移風易俗,莫善於樂。”故樂書議舞
云:夫樂在耳曰聲,在目曰容。聲應乎耳,可以聽知;容藏於心,難以貌睹。故
聖人假乾戚羽旄以表其容,發揚蹈厲以見其意,聲容和合,大樂備矣。又案《義
鏡》,問鼓吹十二案合於何所?答云:《周禮》鼓人掌六鼓四金,漢朝乃有黃門
鼓吹。崔豹《古今注》云:因張騫使西域,得《摩訶兜勒》一曲,李延年增之,
分為二十八曲。梁置鼓吹清商令二人。唐又有堈鼓、金鉦、大鼓、長鳴、歌簫、
笳、笛,合為鼓吹十二案,大享會則設於懸外。此乃是設二舞及鼓吹十二案之由
也。
今議一從令式,排列教習。文舞郎六十四人,分為八佾,每佾八人。左手執
籥。《禮》云:“葦籥,伊耆氏之樂也。”《周禮》有“籥師教國子”,《爾雅》
曰:籥如笛,三孔而短,大者七孔,謂之簅。歷代已來,文舞所用,凡用籥
六十有四。右手執翟,《周禮》所謂羽舞也。《書》云:“舞乾羽於兩階。”翟,
山雉也,以雉羽公析連攢而為之。二人執纛前引,數於舞人之外。舞人冠進賢冠,
服黃紗袍,白紗中單,皂領褾,白練衤蓋襠,白布大口袴,革帶,烏皮履,白
布襪。武舞郎六十四人,分為八佾。左手執乾。乾,楯也,今之旁牌,所以翳身
也,其色赤,中畫獸形,故謂之朱乾。《周禮》所謂兵舞,取其武象,用楯六十
有四。右手執戚。戚,斧也,上飾以玉,故謂之玉戚。二人執旌前引,旌似旗而
小,絳色,畫升龍。二人執鞀鼓,二人執鐸。《周禮》有四金之奏,其三曰金鐸,
以通鼓,形如大鈴,仰而振之。金錞二,每錞二人舉之,一人奏之。《周禮》
四金之奏,一曰金錞,以和鼓,銅鑄為之,其色黑,其形圓,若椎,上大下小,
高三尺六寸有六分,圍二尺四寸,上有伏虎之狀,旁有耳,獸形銜鐶。二人執鐃
以次之。《周禮》四金之奏,二曰金鐃,以止鼓,如鈴無舌,搖柄以鳴之。二人
掌相在左,《禮》云:“治亂以相。”制如小鼓,用皮為表,實之以糠,撫之以
節樂。二人掌雅在右,《禮》云:“訊疾以雅。”以木為之,狀如漆筒而弇口,
大二尺圍,長五尺六寸,以羖皮鞔之,旁有二紐,髹畫,賓醉而出,以器築地,
明行不失節。武舞人服弁,平巾幘,金支緋絲大袖,緋絲布裲襠,甲金飾,白
練<木蓋>襠,錦騰蛇起梁帶,豹文大口布袴,烏皮靴。工人二十,數於舞人之外。
武弁朱翽,革帶,烏皮履,白練礻蓋襠,白布襪。殿庭仍加鼓吹十二案。《義鏡》
云:常設氈案,以氈為床也。今請制大床十二,慶容九人,振作歌樂,其床為熊
羆貙豹騰倚之狀以承之,象百獸率舞之意。分置於建鼓之外,各三案,每案羽葆
鼓一,大鼓一,金錞一,歌二人,簫二人,笳二人。十二案,樂工百有八人,
舞郎一百三十有二人,取年十五已上,弱冠已下,容止端正者。其歌曲名號、樂
章詞句,中書條奏,差官修撰。
從之。(《歐陽史·崔梲傳》:高祖詔太常復文武二舞,詳定正冬朝會禮及
樂章。自唐末之亂,禮樂制度亡失已久,梲與御史中丞竇貞固、刑部侍郎呂琦、
禮部侍郎張允等草定之。其年冬至,高祖會朝崇元殿,廷設宮懸,二舞在北,登
歌在上。文舞郎八佾六十有四人,冠進賢。黃紗袍,白中單,白練礻蓋襠,白布
大口袴,革帶履,左執枿,右秉翟,執纛引者二人。武舞郎八佾六十有四人,服
平巾幘,緋絲布大袖繡襠,甲金飾,白練礻蓋襠,錦騰蛇起梁帶,豹文大口袴,
烏靴,左執乾,右執戚,執旌引者二人。加鼓吹十二案,負以熊豹,以象百獸率
舞。案設羽葆鼓一,大鼓一,金錞一,歌簫、笳各二人。王公上壽,天子舉爵,
奏《元同》;二舉,登歌奏《文同》;舉食,文舞《昭德》,武舞《成功》之曲。
禮畢,高祖大悅,賜梲金帛,群臣左右睹者皆讚嘆之。然禮樂廢久,而製作簡繆,
又繼以龜茲部《霓裳法曲》,參亂雅音。其樂工舞郎,多教坊伶人、百工商賈、
州縣避役之人,又無老師良工教習。明年正旦,復奏於庭,而登歌發聲,悲離煩
慝,如《薤露》、《虞殯》之音,舞者行列進退,皆不應節,聞者皆悲憤。開運
二年,太常少卿陶穀奏廢二舞。)
漢高祖受命之年,秋九月,權太常卿張昭上疏,奏改一代樂名,其略曰?
昔周公相成王,制禮作樂,殿庭遍奏六代舞,所謂《雲門》、《大鹹》、
《大韶》、《大夏》、《大濩》、《大武》也。周室既衰,王綱不振,諸樂多廢,
惟《大韶》、《大武》二曲存焉。秦、漢以來,名為二舞:文舞,《韶》也;武
舞,《武》也。漢時改為《文始》、《五行之舞》,歷代因而不改。貞觀作樂之
時,祖孝孫改隋文舞為《治康之舞》武舞為《凱安之舞》。貞觀中,有《秦王破
陣樂》、《功成慶善樂》二舞,樂府又用為二舞,是舞有四焉。前朝行用年深,
不可遽廢,俟國家偃伯靈台,即別召工師,更其節奏,今改其名,具書如左:祖
孝孫所定二舞名,文舞曰《治康之舞》,請改《治安之舞》;武舞曰《凱安之舞》,
請改為《振德之舞》。貞觀中二舞名,文舞《功成慶善樂》,前朝名《九功舞》,
請改為《觀象之舞》;武舞《秦王破陣樂》,前朝名為《七德舞》,請改為《講
功之舞》。其《治安》、《振德》二舞,請依舊郊廟行用,以文舞降神,武舞送
神。其《觀象》、《講功》二舞,請依舊宴會行用。
又請改《十二和樂》云:
昔周朝奏六代之樂,即今二舞之類是也。其賓祭常用,別有《九夏之樂》,
即《肆夏》、《皇夏》等是也,梁武帝善音樂,改《九夏》為《十二雅》,前朝
祖孝孫改雅為和,示不相沿也。臣今改和為成,取《韶》樂九成之義也。《十二
成樂曲》名:祭天神奏《豫和之樂》,請改為《禋成》;祭地祇奏《順和》,請
改為《順成》;祭宗廟奏《永和》,請改為《裕成》;祭天地、宗廟,登歌奏《
肅和》,請改為《肅成》;皇帝臨軒奏《太和》,請改為《政成》;王公出入奏
《舒和》,請改為《弼成》;皇帝食舉及飲宴奏《休和》,請改為《德成》;皇
帝受朝、皇后入宮奏《正和》,請改為《騂成》;皇太子軒懸出入奏《承和》,
請改為《允成》;元日、冬至皇帝禮會,登歌奏《昭和》,請改為《慶成》;郊
廟俎入奏《雍和》,請改為《騂成》;皇帝祭享、酌獻、讀祝文及飲福、受胙奏
《壽和》,請改為《壽成》。
祖孝孫元定《十二和曲》,開元朝又奏三和,遂有《十五和》之名。凡製作
禮法,動依典故,梁置《十二雅》,蓋取十二天之成數,契八音十二律之變,輒
益三和,有乖稽古。又緣祠祭所用,不可盡去,臣取其一焉。祭孔宣父、齊太公
廟降神奏《宣和》,請改為《師雅之樂》;三公升殿、會訖下階履行奏《祴和》,
請廢,同用《弼成》;享先農、耕籍田奏《豐和》,請廢,同用《順成》。
已上四舞、《十二成》、《雅樂》等曲,今具錄合用處所及樂章首數,一一
條例在下。
其歌詞文不錄。
卷一百四十四  志六_舊五代史原文_國學 史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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