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七十三

◎書十首
【上韓丞相論災傷手實書】
史館相公執事。軾到郡二十餘日矣。民物椎魯,過客稀少,真愚拙所宜久處
也。然災傷之餘,民既病矣。自入境,見民以蒿蔓裹蝗蟲而瘞之道左,累累相望
者,二百餘里,捕殺之數,聞於官者幾三萬斛。然吏皆言蝗不為災,甚者或言為
民除草。使蝗果為民除草,民將祝而來之,豈忍殺乎?軾近在錢塘,見飛蝗自西
北來,聲亂浙江之濤,上翳日月,下掩草木,遇其所落,彌望蕭然。此京東餘波
及淮浙者耳,而京東獨言蝗不為災,將以誰欺乎?郡已上章詳論之矣。願公少信
其言,特與量蠲秋稅,或與倚閣青苗錢。疏遠小臣。腰領不足以薦鈇釒戊,豈敢
以非災之蝗上罔朝廷乎?若必不信,方且重複檢按,則飢羸之民,索之於溝壑間
矣。且民非獨病旱蝗也。方田均稅之患,行道之人舉知之。稅之不均也久矣,然
而民安其舊,無所歸怨。今乃用一切之法,成於期月之間,奪甲與乙,其不均又
甚於昔者,而民之怨始有所歸矣。
今又行手實之法,雖其條目委曲不一,然大抵恃告訐耳。昔之為天下者,惡
告訐之亂俗也,故有不乾己之法,非盜及qiang6*奸不得捕告。其後稍稍失前人之意,
漸開告訐之門。而今之法,揭賞以求人過者,十常ba6*九。夫告訐之人,未有非凶
奸無良者。異時州縣所共疾惡,多方去之,然後良民乃得而安。今乃以厚賞招而
用之,豈吾君敦化、相公行道之本意歟?
凡為此者,欲以均出役錢耳。免役之法,其經久利病,軾所不敢言也。朝廷
必欲推而行之,尚可擇其簡易為害不深者。軾以為定簿便當,即用五等古法,惟
第四等、五等分上、中、下。昔之定簿者為役,役未至,雖有不當,民不爭也,
役至而後訴耳。故簿不可用。今之定簿者為錢,民知當戶出錢也,則不容有大繆
矣。其名次細別,或未盡其詳,然至於等第,蓋已略得其實。軾以為如是足矣。
但當先定役錢所須幾何,預為至少之數,以賦其下五等。(下五等,謂第四等上、
中、下,第五等上、中也。此五等舊役至輕,須令出錢至少乃可,第五等下,更
不當出分文。)其餘委自令佐,度三等以上民力之所任者而分與之。夫三等以上
錢物之數,雖其親戚,不能周知。至於物力之厚薄,則令佐之稍有才者,可以意
度也。借如某縣第一等凡若干戶,度其力共可以出錢若干,則悉召之庭,以其數
予之,不戶別也。令民自相差擇,以次分占,盡數而已。第二等則逐鄉分之,凡
某鄉之第二等若干戶,度其力可以共出錢若干,召而分之,如第一等。第三等亦
如之。彼其族居相望,貧富相悉,利害相形,不容獨有僥倖者也。相推相詰,不
一二日自定矣。若析戶則均分役錢,典賣則著所割役錢於契要,使其子孫與買者
各以其名附舊戶供官,至三年造簿,則不復用,舉從其新,如此,而朝廷又何求
乎?所謂浮財者,決不能知其數。凡告者,亦意之而已。意之而中,其賞不貲。
不中,杖六十至八十,極矣。小人何畏而不為乎?近者軍器監須牛皮,亦用告賞。
農民喪牛甚於喪子,老弱婦女之家,報官稍緩,則撻而責之錢數十千,以與浮浪
之人,其歸為牛皮而已,何至是乎!
軾在錢塘,每執筆斷犯鹽者,未嘗不流涕也。自到京東,見官不賣鹽,獄中
無鹽囚,道上無遷鄉配流之民,私竊喜幸。近者復得漕檄,令相度所謂王伯瑜者
欲變京東、河北鹽法置市易鹽務利害,不覺慨然太息也。密州之鹽,歲收稅錢二
千八百餘萬,為鹽一百九十餘萬秤,此特一郡之數耳。所謂市易鹽務者,度能盡
買此乎?苟不能盡,民肯舍而不煎,煎而不私賣乎?頃者兩浙之民,以鹽得罪者,
歲萬七千人,終不能禁。京東之民,悍於兩浙遠甚,恐非獨萬七千人而已。縱使
guan6*能盡買,又須盡賣而後可,苟不能盡,其存者與糞土何異,其害又未可以一二
言也。願公救之於未行。若已行,其孰能已之?
軾不敢論事久矣,今者守郡,民之利病,其勢有以見及。又聞自京師來者,
舉言公深有拯救斯民為社稷長計遠慮之意。故不自揆,復發其狂言。可則行之,
否則置之。願無聞於人,使孤危衰廢之蹤,重得罪於世也。乾冒威重,不用戰慄。
【上文侍中論強盜賞錢書】
軾再拜。軾備員偏州,民事甚簡。但風俗武悍,特好強劫,加以比歲荐饑,
椎剽之奸,殆無虛日。自軾至此,明立購賞,隨獲隨給,人用競勸,盜亦斂跡。
準法,獲強盜一人,至死者給五十千,流以下半之。近有旨,災傷之歲,皆
降一等。既降一等,則當復減半,自流以下,得十二千五百而已。凡獲一賊,告
與捕者,率常不下四五人,不勝則為盜所害。幸而勝,則凡為盜者舉仇之。其難
如此,而使四五人者分十二千五百以捐其軀命,可乎?朝廷所以深惡強盜者,為
其志不善,張而不已,可以馴致勝、廣之資也。由此言之,五十千豈足道哉!夫
災傷之歲,尤宜急於盜賊。今歲之民,上戶皆闕食,冬春之交,恐必有流亡之憂。
若又縱盜而不捕,則郡縣之憂,非不肖所能任也。欲具以聞上,而人微言輕,恐
不見省。向見報明公所言,無不立從,東武之民,雖非所部,明公以天下為度,
必不間也。故敢以告。比來士大夫好輕議舊法,皆未習事之人,知其一不知其二
者也。
常竊怪司農寺所行文書措置郡縣事,多出於本寺官吏一時之意,遂與制敕並
行。近者令諸郡守根究衙前重難應緣此毀棄官文書者,皆科違制,且不用赦降原
免。考其前後,初不被旨。謹按律文,毀棄官文書重害者,徒一年。今科違制,
即是增損舊律令也。有用赦降原免,即是沖改新制書也。豈有增損舊律令,沖改
新制書,而天子不知,三公不與,有司得專之者!今監司郡縣,皆恬然受而行之
莫敢辨,此軾之所深不識也。
昔袁紹不肯迎天子,以謂若迎天子以自近,則每事表聞,從之則權輕,不從
則拒命,非計之善也。夫不請而行,袁紹之所難也。而況守職奉上者乎?今聖人
在上,朝廷清明,雖萬無此虞;司農所行,意其出於偶然,或已嘗被旨而失於開
坐,皆不可知。但不請而行,其漸不可開耳。軾愚蠢無狀,孤危之跡,自以岌岌。
夙蒙明公獎與過分,竊懷憂國之心,聊復一發於左右,猶幸明公密之,無重其罪
戾也。
【上文侍中論榷鹽書】
留守侍中執事。當今天下勛德俱高,為主上所倚信,華實兼隆,為士民所責
望,受恩三世,宜與社稷同憂,皆無如明公者。今雖在外,事有關於安危,而非
職之所憂者,猶當盡力爭之,而況其事關本職而憂及生民者乎?竊意明公必已言
之而人不知,若猶未也,則願效其愚。
頃者三司使章惇建言:“乞榷河北、京東鹽。”朝廷遣使案視,召周革入覲,
已有成議矣。惇之言曰:“河北與陝西皆為邊防,而河北獨不榷鹽,此祖宗一時
之誤恩也。”軾以為陝西之鹽,與京東、河北不同。解池廣袤不過數十里,既不
可捐以予民,而官亦易以籠取。青鹽至自敵中,有可禁止之道,然猶法存而實不
行。城門之外,公食青鹽。今東北循海皆鹽也,其欲籠而取之,正與淮南、兩浙
無異。軾在餘杭時,見兩浙之民以犯鹽得罪者,一歲至萬七千人而莫能止。奸民
以兵仗護送,吏士不敢近者,常以數百人為輩,特不為他盜,故上下通知,而不
以聞耳。東北之人,悍於淮、浙遠甚,平居椎剽之奸,常甲於他路,一旦榷鹽,
則其禍未易以一二數也。由此觀之,祖宗以來,獨不榷河北鹽者,正事之適宜耳。
何名為誤哉!且榷鹽雖有故事,然要以為非王政也。陝西、淮、浙既未能罷,又
欲使京東、河北隨之,此猶患風痹人曰,吾左臂既病矣,右臂何為獨完,則以酒
色伐之,可乎?
今議者曰:“吾之法與淮、浙不同。淮、浙之民所以不免於私販,而灶戶所
以不免於私賣者,以官之買價賤而賣價貴耳。今吾賤買而賤賣,借如每斤官三錢
得之,則以四錢出之,鹽商私買於灶戶,利其賤耳,賤不能減三錢,灶戶均為得
三錢也,寧以予官乎?將以予私商而犯法乎?此必不犯之道也。此無異於兒童之
見。東海皆鹽也。苟民力之所及,未有舍而不煎,煎而不賣者也。而近歲官錢常
若窘迫,遇其急時,百用橫生,以有限之錢,買無窮之鹽,灶戶有朝夕薪米之憂,
而官錢在期月之後,則其利必歸於私販無疑也。食之於鹽,非若飢之於五穀也。
五穀之乏,至於節口並日,而況鹽乎?故私販法重而官鹽貴,ze6*民之貧而懦者或
不食鹽。往在浙中,見山谷之人,有數月食無鹽者,今將榷之,東北之俗,必不
如往日之嗜鹹也,而望官課之不虧,疏矣。且淮、浙官鹽,本輕而利重,雖有積
滯,官未病也。今以三錢為本,一錢為利,自祿吏購賞修築廒庾之外,所獲無幾
矣。一有積滯不行,官之所喪,可勝計哉!失民而得財,明者不為。況民財兩失
者乎?
且禍莫大於作始,作俑之漸,至於用人,今兩路未有鹽禁也,故變之難。遣
使會議,經年而未果。自古作事欲速而不取眾議,未有如今日者也。然猶遲久如
此,以明作始之難也。今既已榷之矣,則他日國用不足,添價貴賣,有司以為熟
事,行半紙文書而決矣。且明公能必其不添乎?非獨明公不能也,今之執政能自
必乎?苟不可必,則兩路之禍,自今日始。
夫東北之蠶,衣被天下。蠶不可無鹽,而議者輕欲奪之,是病天下也。明公
可不深哀而速救之歟?或者以為朝廷既有成議矣,雖爭之必不從。竊以為不然。
乃者手實造簿,方赫然行法之際,軾嘗論其不可,以告今太原韓公。公時在政府,
莫之行也,而手實卒罷,民賴以少安。凡今執政所欲必行者,青苗、助役、市易、
保甲而已,其他猶可以庶幾萬一。或者又以為明公將老矣,若猶有所爭,則其請
老也難。此又軾之所不識也。使明公之言幸而聽,屈己少留,以全兩路之民,何
所不可。不幸而不聽,是議不中意,其於退也尤易矣。願少留意。軾一郡守也,
猶以為職之所當憂,而冒聞於左右,明公其得已乎?乾瀆威重,俯伏待罪而已。
【答舒煥書】
軾頓首。軾天資懶慢,自少年筋力有餘時,已不喜應接人事。其於酬酢往反,
蓋嘗和矣,而未嘗敢倡也。近日加之衰病,向所謂和者,又不能給,雖知其勢必
為人所怪怒,但弛廢之心,不能自克。聞足下之賢久矣,又知守官不甚相遠,加
之往來者,具道足下,雖未相識,而相與之意甚厚。亦欲作一書相聞,然操筆復
止者數矣。因與賈君飲,出足下送行一絕句,其語有見及者,醉中率爾和答,醒
後不復記憶其中道何等語也。忽辱手示,乃知有“公沙”之語,惘然如夢中事,
愧赧不已。足下文章之美,固已超軼世俗而追配古人矣。豈仆荒唐無實橫得聲名
者所得眩乎,何其稱述之過也。其詞則信美矣,豈效鄒衍、相如高談馳騖,不顧
其實,苟欲托仆以發其宏麗新語耶?歐陽公,天人也。恐未易過,非獨不肖所不
敢當也。天之生斯人,意其甚難,非且使之休息千百年,恐未能復生斯人也。世
人或自以為似之,或至以為過之,非狂則愚而已。何緣會面一笑為樂。朱支使行,
匆遽裁謝,草草。
【答黃魯直書】
軾頓首再拜魯直教授長官足下。軾始見足下詩文於孫莘老之坐上,聳然異之,
以為非今世之人也。莘老言:“此人,人知之者尚少,子可為稱揚其名。”軾笑
曰:“此人如精金美玉,不即人而人即之,將逃名而不可得,何以我稱揚為?”
然觀其文以求其為人,必輕外物而自重者,今之君子莫能用也。其後過李公擇於
濟南,則見足下之詩文愈多,而得其為人益詳,意其超逸絕塵,獨立萬物之表,
馭風騎氣,以與造物者游,非獨今世之君子所不能用,雖如軾之放浪自棄,與世
闊疏者,亦莫得而友也。今者辱書詞累幅,執禮恭甚,如見所畏者,何哉?軾方
以此求交於足下,而懼其不可得,豈意得此於足下乎?喜愧之懷,殆不可勝。然
自入夏以來,家人輩更臥病,匆匆至今,裁答甚緩,想未深訝也。《古風》二首,
托物引類,真得古詩人之風,而軾非其人也。聊複次韻,以為一笑。秋暑,不審
起居何如?未由會見,萬萬以時自重。
【答宋寺丞書】
軾自假守彭城,即欲為一書以問左右,久苦多事,竟為足下所先,慚悚不可
言也。來書稱道過當,皆非無狀所能仿佛。自少小為學,不過以記誦篆刻追世俗
之好,真所謂淺見寡聞者也。年大以來,雖所謂寡淺者,亦復廢忘,至於吏道法
令民事簿書期會,尤非所長,素又不喜從事於此,以不喜之心,強其所不長,其
荒唐繆悠可知也。而彭城自漢以來,號為重地,朝廷過采其虛名,不知其實無有
也,而輕以畀之。自到郡以來,夏旱秋潦,繼之以橫流之災,札瘥之餘,百役毛
起,公私騷然未已也。計其不治之聲,聞於左右者多矣。仁人君子,不指其過,
教其所不迨,而更譽之,何也?孔子曰:“居是邦也,事其大夫之賢者,友其士
之仁者。”自今與足下往來相聞,知不徒為好而已,當有以告我者,不勝大願。
適會夫役起,無頃刻閒暇,書不能盡意,惟深察之。
【黃州上文潞公書】
軾再拜。孟夏漸熱,恭惟留守太尉執事台候萬福。承以元功,正位兵府,備
物典冊,首冠三公。雖曾孫之遇,絕口不言;而金滕之書,因事自顯。真古今之
異事,聖朝之光華也。有自京師來轉示所賜書教一通,行草爛然,使破甑敝帚,
復增九鼎之重。
軾始得罪,倉皇出獄,死生未分,六親不相保。然私心所念,不暇及他。但
顧平生所存,名義至重,不知今日所犯,為已見絕於聖賢,不得復為君子乎?抑
雖有罪不可赦,而猶可改也?伏念五六日,至於旬時,終莫能決。輒復強顏忍恥,
飾鄙陋之詞,道疇昔之眷,以卜於左右。遽辱還答,恩禮有加。豈非察其無他,
而恕其不及,亦如聖天子所以貸而不殺之意乎?伏讀洒然,知其不肖之軀,未死
之間,猶可以洗濯磨治,復入於道德之場,追申徒而謝子產也。
軾始就逮赴獄,有一子稍長,徒步相隨。其餘守舍,皆婦女幼稚。至宿州,
御史符下,就家取文書。州郡望風,遣吏發卒,圍船搜取,老幼幾怖死。既去,
婦女恚罵曰:“是好著書,書成何所得,而怖我如此!”悉取燒之。比事定,重
復尋理,十亡其七八矣。到黃州,無所用心,輒復覃思於《易》、《論語》,端
居深念,若有所得,遂因先子之學,作《易傳》九卷。又自以意作《論語說》五
卷。窮苦多難,壽命不可期。恐此書一旦復淪沒不傳,意欲寫數本留人間。念新
以文字得罪,人必以為凶衰不詳之書,莫肯收藏。又自非一代偉人不足托以必傳
者,莫若獻之明公。而《易傳》文多,未有力裝寫,獨致《論語說》五卷。公退
閒暇,一為讀之,就使無取,亦足見其窮不忘道,老而能學也。
軾在徐州時,見諸郡盜賊為患,而察其人多凶俠不遜,因之以饑饉,恐其憂
不止於竊攘剽殺也。輒草具其事上之。會有旨移湖州而止。家所藏書,既多亡軼,
而此書本以為故紙糊籠篋,獨得不燒,籠破見之,不覺惘然如夢中事,輒錄其本
以獻。軾廢逐至此,豈敢復言天下事,但惜此事粗有益於世,既不復施行,猶欲
公知之,此則宿昔之心掃除未盡者也。公一讀訖,即燒之而已。
黃州食物賤,風土稍可安,既未得去,去亦無所歸,必老於此。拜見無期,
臨紙於邑。惟冀以時為國自重。
【謝張太保撰先人墓碣書】
軾頓首再拜。伏蒙再示先人《墓表》特載《辨奸》一篇,恭覽涕泗,不知所
雲。竊惟先人早歲汩沒,晚乃有聞。雖當時學者知師尊之,然於其言語文章,猶
不能盡,而況其中之不可形者乎?所謂知之盡而信其然者,舉世惟公一人。雖若
不幸,然知我者希,正老氏之所貴。《辨奸》之始作也,自軾與舍弟皆有“嘻其
甚矣”之諫,不論他人。獨明公一見,以為興我意合。公固已論之先朝,載之史
冊,今雖容有不知,後世決不可沒。而先人之言,非公表而出之,則人未必信。
信不信何足深計,然使斯人用區區小數以欺天下,天下莫覺莫知,恐後世必有秦
無人之嘆。此《墓表》之所以作,而軾之所以流涕再拜而謝也。黃叔度澹然無作,
郭林宗一言,至今以為顏子。林宗於人材小大畢取,所賢非一人,而叔度之賢,
無一見於外者,而後世猶信,徒以林宗之重也。今公之重,不減林宗,所賢惟先
人,而其心跡,粗若可見,其信於後世必矣。多言何足為謝,聊發一二。
【與章子厚書】
子厚參政諫議執事。春初辱書,尋遞中裁謝,不審得達否?比日機務之暇,
起居萬福。軾蒙恩如昨,顧以罪廢之餘,人所鄙惡,雖公不見棄,亦不欲頻通姓
名。今茲復陳區區,誠義有不可已者。
軾在徐州日,聞沂州丞縣界有賊何九郎者,謀欲劫利國監,又有闞溫、秦平
者,皆猾賊,往來沂、兗間。欲使人緝捕,無可使者。聞沂州葛墟村有程棐者,
家富,有心膽。其弟岳,坐與李逢往還,配桂州牢城。棐雖小人,而篤於兄弟,
常欲為岳洗雪而無由。竊意其人可使。因令本州支使孟易呼至郡,喻使自效,以
刷門戶垢污,苟有成績,當為奏乞放免其弟。棐願盡力,因出帖付與。不逾月,
軾移湖州,棐相送出境,云:“公更留兩月,棐必有以自效,今已去,奈何!”
軾語棐:“但盡力,不可以軾去而廢也。苟有所獲,當速以相報,不以遠近所在,
仍為奏乞如前約也。”是歲七月二十七日,棐使人至湖州見報,云:“已告捕獲
妖賊郭先生等。”及得徐州孔目官以下狀申告捕妖賊事,如棐言不謬。軾方欲為
始末奏陳,棐所以盡力者,為其弟也,乞勘會其弟岳所犯,如只是與李逢往還,
本不與其謀者,乞賜放免,以勸有功。草具未上,而軾就逮赴詔獄。遂不果發。
今者,棐又遣人至黃州見報,云:郭先生等皆已鞫治得實,行法久矣,蒙恩
授殿直;且錄其告捕始末以相示。原棐之意所以孜孜於軾者,凡為其弟以曩言見
望也,軾固不可以復有言矣。然獨念愚夫小人,以一言感發,猶能奮身不顧,以
遂其言。而軾乃以罪廢之故,不為一言以負其初心,獨不愧乎?且其弟岳,亦豪
健絕人者也。徐、沂間人,鷙勇如棐、岳類甚眾。若不收拾驅使令捕賊,即作賊
耳。謂宜因事勸獎,使皆歆艷捕告之利,懲創為盜之禍,庶幾少變其俗。今棐必
在京師參班,公可自以意召問其始末,特為一言放免其弟岳,或與一名目牙校、
鎮將之類,付京東監司驅使緝捕,其才用當復過於棐也。此事至微末,公執政大
臣,豈復治此。但棐於軾,本非所部吏民,而能自效者,以軾為不食言也。今既
不可言於朝廷,又不一言於公,是終不言矣。以此愧於心不能自己,可否在公,
獨願秘其事,毋使軾重得罪也。
徐州南北襟要,自昔用武之地,而利國監去州七十里,土豪百餘家,金帛山
積,三十六冶器械所產,而兵衛微寡,不幸有猾賊十許人,一呼其間,吏兵皆棄
而走耳,散其金帛,以嘯召無賴烏合之眾,可一日得也。軾在郡時,常令三十六
冶,每戶點集冶夫數十人,持卻刃槍,每月兩衙於知監之庭,以示有備而已。此
地蓋常為京東豪猾之所擬,公所宜知。因程棐事,輒復及之。秋冷,伏冀為國自
重。
【答李端叔書一首】
軾頓首再拜。聞足下名久矣,又於相識處,往往見所作詩文,雖不多,亦足
以仿佛其為人矣。尋常不通書問,怠慢之罪,猶可闊略,及足下斬然在疚,亦不
能以一字奉慰,舍弟子由至,先蒙惠書,又復懶不即答,頑鈍廢禮,一至於此,
而足下終不棄絕,遞中再辱手書,待遇益隆,覽之面熱汗下也。足下才高識明,
不應輕許與人,得非用黃魯直、秦太虛輩語,真以為然耶?不肖為人所憎,而二
子獨喜見譽,如人嗜昌歜、羊棗,未易詰其所以然者,以二子為妄則不可,遂
欲以移之眾口,又大不可也。軾少年時,讀書作文,專為應舉而已。既及進士第,
貪得不已,又舉制策,其實何所有。而其科號為直言極諫,故每紛然誦說古今,
考論是非,以應其名耳。人苦不自知,既以此得,因以為實能之,故譊譊至,
坐此得罪幾死,所謂齊虜以口舌得官,真可笑也。然世人遂以軾為欲立異同,則
過矣。妄論利害,攙說得失,此正制科人習氣。譬之候蟲時鳥,自鳴自已,何足
為損益。軾每怪時人待軾過重,而足下又復稱說如此,愈非其實。得罪以來,深
自閉塞,扁舟草履,放浪山水間,與樵漁雜處,往往為醉人所推罵。輒自喜漸不
為人識,平生親友無一字見及,有書與之亦不答,自幸庶幾免矣。足下又復創相
推與,甚非所望。木有癭,石有暈,犀有通,以取妍於人,皆物之病也。謫居無
事,默自觀省,回視三十年以來所為,多其病者。足下所見皆故我,非今我也。
無乃聞其聲不考其情,取其華而遺其實乎?抑將又有取於此也?此事非相見不能
盡。自得罪後,不敢作文字。此書雖非文,然信筆書意,不覺累幅,亦不須示人。
必喻此意。歲行盡,寒苦。惟萬萬節哀強食。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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