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師地方審判廳

歷史字典解釋

名。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設立。第一審掌民刑訴訟案件之不屬初級審廳許可權及大理院特別許可權內之案件;第二審掌凡不服初級審判廳所判決而控告者。於重罪為初審,輕罪為二審,推事三人會鞫之,為合議制。置廳丞一人,管理廳務。下設刑科、民科各三庭,置推事、典簿、主簿、錄事等,各庭置庭長一人。配置同級檢察廳,掌糾正同級審判。

詞語分解

  • 京師的解釋 帝王的都城自京師來。;;唐; 柳宗元《柳河東集》元濟詣京師。;;《資治通鑑;唐紀》赴舉京師。;;宋; 胡仔《苕溪漁隱叢話》自京師乘風雪。;;清; 姚鼐《登泰山記》詳細解釋.《詩·大雅·公劉》:“ 京
  • 審判廳的解釋 舊時高等、地方和初級審判廳的通稱。 清 朝末年設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在京師及各省、府、縣分設高等、地方和初級審判廳,審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軍閥政府沿襲 清 制,各地仍設審判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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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直隸永年今屬河北人,原名河清。武式太極拳創始人。初師事楊露禪,後從陳青萍學陳式新架太極拳,融會貫通,自成一派。姿勢緊湊,動作舒緩,步法嚴格,分清虛實,稱“武式小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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