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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班匠價

又稱匠班銀。清代向匠戶征解的代役銀。明代輪班匠每人每年納銀若干,免服輪班之役。清沿其制,繼續徵收匠班銀。因匠籍人丁已少,順治二年(1645)曾一度除豁匠籍,免徵京班匠價,十五年恢復。康熙三十六年(1697)後,各省匠班銀陸續攤入地畝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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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北洋政府設定,為京師警察廳的下屬機構。依照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八月公布的《京師警察廳分區規則》,北洋政府將清末在京師內外城劃分的二十三個分區裁併為二十區,各區設定警察署,以署長為主官,下設署員二至四人,巡官長警若干人。署長和署員掌理本署各項工作,每天輪流稽查所管區域。巡官長警掌理日常的戶籍管理、居民的言論動向,執行各種治安法規,對於違法者巡警有拘捕之權。署內分設總務、行政、司法、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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