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師分區警察署
官署名。北洋政府設定,為京師警察廳的下屬機構。依照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八月公布的《京師警察廳分區規則》,北洋政府將清末在京師內外城劃分的二十三個分區裁併為二十區,各區設定警察署,以署長為主官,下設署員二至四人,巡官長警若干人。署長和署員掌理本署各項工作,每天輪流稽查所管區域。巡官長警掌理日常的戶籍管理、居民的言論動向,執行各種治安法規,對於違法者巡警有拘捕之權。署內分設總務、行政、司法、衛生等課和內勤所、外勤所、拘留所。其職掌與京師警察廳各處所相似,分理各種事務。
京師分區警察署字典分解
京師的解釋 [capital (of a country)] 帝王的都城自京師來。——唐· 柳宗元《柳河東集》元濟詣京師。&md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