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官
①即中都官,泛指設於京師、直屬朝廷的官署。《睡虎地秦墓竹簡·廄苑律》:“內史課縣,大倉課都官及受服者。”②即“都官從事”。③十六國夏及南北朝尚書省諸曹之一,設尚書為長官。南朝領都官、水部、庫部、功論四郎曹,職掌軍事刑獄、徒隸獄囚、水利河工、庫藏、官吏考課。時起部所掌土木工程,亦常由都官、左民分治。北齊領都官、二千石、比部、水部、膳部五郎曹,職掌制定律令法制、糾劾違法、水利工程、舟船津梁、宮廷百官膳食等務。隋初沿置,領都官、刑部、比部、司門四郎曹,職掌以法律刑獄為主,開皇三年(583)改名刑部。④尚書省郎曹之一。魏、晉、南北朝皆置,設郎(郎中、侍郎)為長官。掌刑獄徒隸、劾治違法案件,遇戰事或佐督軍事。北齊專掌京畿以內刑獄訴訟。或說三國魏隸尚書左仆射,西晉隸三公尚書。南北朝隸都官尚書。隋初沿置,設侍郎二員為長官。開皇三年以後稱都官司,隸刑部,歷代因之。掌官私奴婢名籍配役及其有關事務。隋開皇六年始置員外郎為次官。大業三年(607)改置郎、承務郎為長貳,唐武德三年(620)改置郎中。員外郎。龍朔二年(662)改名司仆,鹹亨元年(670)恢復原名。五代因之。北宋前期唯置判都官事一員,以無職事朝官充任,無職掌,郎中、員外郎皆為寄祿官。元豐改制後,掌全國徒流、配隸、吏役之政,主管在京百司無選限公人名籍、補換、更替,總州縣應募役人數,登記各地編配、羈管人員名冊,及軍大將(副尉)闕額、招收、轉補、停放等事。轄吏籍、配吏等四案。設郎中、員外郎為長貳。南宋轄差次、磨勘、吏籍、配吏、知雜五案,隆興元年(1163)以後兼領比部、司門事。明初置為刑部四屬部之一,設郎中、員外郎各一員,洪武二十三年(1390)分四部為十二部,遂罷。
都官字典分解
都官的解釋 隋 唐 時指刑部尚書。 唐 楊炯 《遂州長江縣先聖孔子廟堂碑》:“ 符偉明 以都官謝職,逢有道而相推; 趙元淑 以郡吏從班,見司徒而不拜。”
都的解釋 都 dū 大都市:都市。都會。通都大邑。 一國的最高行政機關所在的地方,京城:首都。國都。京都。建都。 美好:“雍容閒雅,甚都”。都麗。都雅。 總:都為一集。
官的解釋 官 guān 在政府擔任職務的人:官吏。官僚。官邸。官腔。官署。官廳。官爵。 屬於國家的或公家的:官辦。官費。官方。官府。 生物體上有特定機能的部分:感官。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