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官法
宋代選人改為京朝官之制。凡在任選人,取得本路一定員數的帥撫、監司、知州作舉主保奏,按本人歷任任數和考數,經磨勘合格,授予改官狀五份,即赴京等待班引,班引後改承務郎以上官資,即成為京朝官。改官途徑有三:一、用考第改官。承直郎至修職郎須三任六考,迪功郎七考,舉主皆五員,改為京官。進士及第第二、第三名,初任回,即經磨勘改為次等京官;承直郎資序和儒林郎系進士、明經、九經出身,改升朝官。進納人四任十考,有舉主五員,亦可磨勘改官。二、酬賞改官。軍功出身,九考,有舉主六員,改京官通直郎資序。三、致仕改官。選人陳乞致仕,歷任半年以上,曾關升至六考,改為通直郎資序。朝廷限定每年選人出官員數。
改官法字典分解
改官的解釋 舊時官員晉升調任的一種制度。 宋 葉適 《法度總論三》:“今朝廷之法度,其經久常行不可變改者,十數條而已,而皆為法度之害……薦舉以關陞、改官為利,而關陞、改官
法國語字典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