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獎勵華商公司章程
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農工商部奏準頒行。規定凡集股八百萬元以上者,皆準為農工商部頭等顧問官,加頭品頂戴。二千萬元以上者,另飭雙龍金牌,準其子孫世襲四等顧問官至三代為止;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另飭匾額,準其子孫世襲頭等議員至三代為止;一千萬元以上者,準其子孫世襲二等議員至三代為止。集股六百萬元以上者,準為二等顧問官,加二品頂戴。以下依次遞減。
改定獎勵華商公司章程字典分解
改定的解釋 (1).修改訂正。《漢書·賈誼傳贊》:“及欲改定製度,以 漢 為土德,色上黃,數用五……其術固以疏矣。”《三國志·魏志·武帝紀》:“他日,公又與 遂 書,多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