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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讞

對疑難重要案件,奏請朝廷複審,稱奏讞。《後漢書·郭躬傳》:“肅宗善之,即下詔赦焉。躬奏讞法科,多所生全。”宋代規定,州縣有疑獄許奏讞,由大理寺判決,刑部詳議,上報中書,請皇帝定案。

奏讞字典分解

奏讞的解釋 對獄案提出處理意見,報請朝廷評議定案。《後漢書·郭躬傳》:“ 肅宗 善之,即下詔赦焉。 躬 奏讞法科,多所生全。” 宋 洪邁 《容齋三筆·奏讞疑獄》:“州郡疑

奏的解釋 奏 zòu 作樂(yu?),依照曲調吹彈樂器:演奏。奏國歌。奏鳴曲。 封建時代臣子對皇帝陳述意見或說明事情:啟奏。奏議。奏疏。奏摺。奏本。奏對。 呈現,取得:奏

讞的解釋 讞 (讞) yàn 審判定罪:讞問(審問)。定讞(定案,定罪)。 筆畫數:15; 部首:訁; 筆順編號:451225431121344

多看看:奏舉【歷史官職】

官制用語。宋朝官員選舉的方式之一。選人積累一定任數、考數,由一定員數舉主推薦,經磨勘改為京官; 中級以上官員奉朝廷命令,薦舉同級或下級官員任某種差遣; 中級以上官員及皇室貴族據蔭補法,奏薦一定數額的子弟、親屬補授官職,皆屬奏舉。 宋代薦舉官員的方式之一。亦稱保任。包括三種情況:一是指選人和使臣積累一定的考數, 由若干舉主推薦,經磨勘可改為京官;二是指各級官員遵照朝廷命令薦舉同級或下屬官員充任各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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