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官制通則
歷史字典解釋
亦稱《奏定各直省官制章程》。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頒布。共三十四條。規定一省或數省設總督一人,每省設巡撫一人,總督所駐省份不另置巡撫,即以總督兼管。督撫於各部咨行籌辦事件均有奉行之責。督撫衙門各設幕職佐理文牘,分科治事。除東三省外均置三司:布政司、提學司、提法司。各省應設勸業道與巡警道,兩道每省各設一人,應設屬員分科治事。各省酌情裁撤一些司道局所。各省地方分為府、直隸州、直隸廳三種;各府所屬地方分為州、縣兩種。各州廳縣酌設警務長、視學員、勸業員、典獄員、主計員等佐治各官,分掌事務,並裁撤原有佐貳雜職。各州廳及各州縣應將所管地方酌分若干區,各置區官一員。各省應就地方情形分期設立府廳縣議事會、董事會;分期設立高等審判廳、地方審判廳、初級審判廳,分別管理各項訴訟及上控事件。並對各級官員的職掌、許可權等作了規定。
詞語分解
- 通則的解釋 共同的法則詳細解釋普遍適用的規章或法則。 南朝 梁 沉約 《立左降詔》:“是故減秩居官,前代通則;貶職左遷,往朝繼軌。” 胡適 《<醒世姻緣傳>考證》:“作者在‘引起’里指出這一條可怕的通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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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清李鍇撰。七十卷。紀傳體上古史。起自黃帝,迄於秦末。作者認為《史記》於春秋以前記載過於簡略,其後雖有學者繼司馬遷從事《春秋》以前史事的研究,均未盡善。乃博採眾說,仿馬驌《繹史》之法,引用原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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