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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徽院

官署名。唐大曆末已置,後分南、北兩院,各置使一人,以宦官充使。五代迄宋,改用士人,亦分南、北兩院,通掌總領內諸司及三班內侍之名籍,郊祀朝會、宴享供帳之儀,應內外進奉,悉檢視名物。宋南、北院雖共院而各設廳事,然只用南院印;其吏有都勾押官、勾押官、前行、後行等,分掌兵案騎案、倉案、胄案四案。三班院建立後,宣徽院已無實權。元豐改制罷,其職事分隸省、寺。元祐三年(1088)復置,紹聖三年(1096)復罷,南宋不復置。遼會同元年(938)置北面朝官宣徽南、北院,南面亦置,有宣徽使、知宣徽院事、宣徽副使、同知宣徽使事、同知宣徽院事等;南面京官南京亦置,有南京宣徽使、知使事、知院事、副使、同知等。西夏毅宗置,屬次等司,亦分南、北,各有使。金代不分南、北,置左、右宣徽使、同知宣徽院事、同簽宣徽院事、宣徽判官,掌朝會、宴享、殿庭禮儀及監知御膳,統拱衛直使司、客省、引進司、儀鸞局、尚食局、太醫院、御藥院、教坊、內藏庫、金銀庫、宮闈局、內侍局等,分掌謹嚴儀衛、接引使貢及一應供奉之事。元沿置,正三品,掌供御食,凡稻粱牲牢酒醴蔬果庶品之物,宰享宗戚賓客之事,及諸王宿衛、怯憐口糧食,蒙古萬戶、千戶合納差發,系官抽分,收養孳畜,歲支芻草粟菽,羊馬價值,收受闌遺等事,與尚食、尚藥、尚醞三局,均歸宣徽院管轄。所轄內外司屬,用人則自為選;世祖至元十五年(1278)置院使一人,同知、同僉各二人,主事二人、照磨一人,仁宗以後定置院使六人、同知二人、副使二人、僉院二人、同僉二人、院判二人、經歷二人、都事三人、照磨一人、承發架閣庫一人、掾史二十人、蒙古必闍赤六人、回回掾史二人、怯里馬赤二人、知印二人、典吏六人、蒙古書寫二人。其屬有光祿寺、大都尚飲局、上都尚飲局、大都尚醞局、上都尚醞局、尚珍署、尚舍寺、諸物庫、闌遺監、尚食局等,分掌各項供奉之事。朱元璋吳元年(1367)亦置,設院使、同知、院判、典簿,以尚食、尚醴二局隸之;明洪武元年(1368)改為光祿寺。清順治十七年(1660)改內務府十三衙門之內官監為此,置郎中三員、員外郎六員、總催八員,掌內府帑項出納及莊園田莊事;康熙十六年(1677)改為會計司。

宣徽院字典分解

宣徽院的解釋 官署名。 唐肅宗 以後設宣徽南北院使,以宦官擔任,總領宮中諸司及三班內侍的名籍和郊祀朝會宴饗供帳等事宜。後宦官勢力漸大,位職亦尊。 五代 和 宋 以大臣充當,常

宣徽的解釋 宣徽院的簡稱。 唐 白居易 《賀雨》詩:“宮女出 宣徽 ,廄馬減 飛龍 。” 唐 段安節 《樂府雜錄·琵琶》:“某門中有樂史 楊志 ,善琵琶。其姑尤更妙絶,

院國語字典 院 yuàn 圍牆裡房屋四周的空地:院子。院牆。庭院。 某些機關、學校和公共場所名稱:法院。醫院。戲院。 筆畫數:9; 部首:阝; 筆順編號:52445113

多看看:宣政院客省使【歷史官職】

官名。元朝置。設於世祖至元二十五年(1288),秩從五品,置二員,下設副使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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