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稅戶制
遼代對投下人戶實行雙重剝削的制度。遼聖宗時,國內封建化程度加深,中央集權統治加強,封建賦稅制擴展到投下州縣。政府規定,投下之賦皆分為二:工商稅中酒稅上交朝廷,其餘市井之賦盡歸投下主;被編為投下奴婢的漢族、渤海及奚族農業人戶,既要“輸租於官”,又須“納課給其主”。這些承受政府與投下主雙重剝削的投下工商戶與農業人戶遂變為獲得部分自由的人戶,被稱為“二稅戶”。至金代,經兩次放免,二稅戶一度基本消失。而元代投下戶除按規定承擔國家賦役外,還需向投下主繳納“五戶絲”,亦屬二稅戶性質之人戶。
二稅戶制字典分解
二稅的解釋 夏秋兩季完納的賦稅。征二稅始於 唐 ,後世因之。《宋史·食貨志上二》:“二稅須於三限前畢輸……造夏稅籍以正月一日,秋稅籍以四月一日,並限四十五日畢。”《明史·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