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通商行船條約

歷史字典解釋

日本援引《中日馬關條約》有關條款,強迫清政府訂立的不平等條約。1896年7月21日(光緒二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由清總理衙門大臣、戶部侍郎蔭桓與日方代表林董簽於北京。二十九款,另附雙方往復照會六件。主要內容:雙方可互派全權大員駐京; 日本可在中國已開和將來所開各通商口岸設事,清政府也可在日本駐有他國領事之處設立領事;準日本臣民帶員在中國已開和將來所開各通商口岸城鎮往來居住、從事工商業、賃買房屋、租地建造、雇役華人等事; 日本對於中國的進出口貨物均照中國與泰西各國稅則、章程,免除厘金、鈔課等一切雜派; 日本享領事裁權,規定“凡日本臣民被控在中國犯法,歸日本官員審理”,與中國官員無涉; 日本享受片面最惠國待遇,規定現時或日後清政府給予別國的一切權益,日本一律享受。本約作為中日《馬關條約》的補充條約,進一步擴大了日本在華的侵略特權。

詞語分解

  • 中日的解釋 隔日。《儀禮·聘禮》:“士中日則二雙。” 鄭玄 註:“中,猶間也。”
  • 條約的解釋 由授權代表正式簽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准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簽署的契約詳細解釋.條例,規章。 唐 司空圖 《唐故宣州觀察使檢校禮部王公行狀》:“公舉奏條約,給官緡以僦水工,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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