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大冶礦山借款契約
又稱《大冶購運礦石預借礦價正契約》。清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904.1.15)由盛宣懷與日本駐滬總領事小田切萬壽之助訂於上海。共十款。主要內容:湖北大冶礦局向日本興業銀行借款三百萬日元,三十年為期,年息六厘,以大冶礦山及礦局財產作保,用向日本八幡制鐵所按年出售礦石之價值還本付息。
中日大冶礦山借款契約字典分解
中日的解釋 隔日。《儀禮·聘禮》:“士中日則二雙。” 鄭玄 註:“中,猶間也。”
又稱《大冶購運礦石預借礦價正契約》。清光緒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904.1.15)由盛宣懷與日本駐滬總領事小田切萬壽之助訂於上海。共十款。主要內容:湖北大冶礦局向日本興業銀行借款三百萬日元,三十年為期,年息六厘,以大冶礦山及礦局財產作保,用向日本八幡制鐵所按年出售礦石之價值還本付息。
中日的解釋 隔日。《儀禮·聘禮》:“士中日則二雙。” 鄭玄 註:“中,猶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