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華工條約

歷史字典解釋

名《限禁來美華工保護寓美華人條約》。美國強迫清政府訂立的限制旅美華工的條約。光緒二十年二月十一日(1894.3.17),由清駐美公使楊儒與美國國務卿葛禮山(W.Q.Gresham)簽於華盛頓。凡六款。主要內容:以十年為期禁止華工入美;居美華工離美期逾一年者不得返美;不準華人加入美籍;居美華工照美國國會通過的苛待華工條例進行登記。自十九世紀七十年代起,美國對華工的排斥日益加劇,繼《中美續修條約》之後,光緒十四年中美還訂立過《限禁華工條約》,為美國參議院否決,雙方均未批准,其後訂立本約。

詞語分解

  • 條約的解釋 由授權代表正式簽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准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簽署的契約詳細解釋.條例,規章。 唐 司空圖 《唐故宣州觀察使檢校禮部王公行狀》:“公舉奏條約,給官緡以僦水工,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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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至正十九年,朱元璋改處州路為安南府,尋又改處州府。治所、轄境同元處州路。明清屬浙江省。年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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