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分封設郡縣
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對地方行政的重大改革。中國自西周以來實行分封制。諸侯世襲,形成尾大不掉、地方割據的局面。春秋時秦、晉、楚等國初在邊地設縣,後逐漸在內地推行。春秋末年,各國開始在邊地設郡,與縣平行。戰國時,各主要國家逐漸實行郡縣兩級制。秦始皇攻滅六國時,將各國土地盡改為秦之郡縣。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丞相王綰以“燕、齊、荊(楚)地遠,不為置王,無以鎮之”,主張恢復分封制。廷尉李斯反對,他說,周武王分封子弟們做諸侯,然其後代關係疏遠,相互攻擊如仇敵,天子亦無力禁止。李斯主張對諸公子和功臣賞以賦稅錢財,而不必實行分封。秦始皇同意李斯的意見。於是分天下為三十六郡(秦末增至四十餘郡)。郡設郡守、郡尉、監御史。縣設縣令(萬戶以下為長)、縣尉、縣丞。縣以下置有鄉官。大致十里一亭,設亭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嗇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聽訟、收賦稅,游徼禁賊盜。郡縣制的實行,加強了中央集權,並對其後歷代封建王朝產生了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