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昶
【生卒】:1202——1289
字士都,東平須城(今山東東平)人。興定二年(1218)參加廷試,以《春秋》中第二甲第二人。初為征事郎。孟州溫縣縣丞。蒙古軍下河南,奉親還鄉里。為行台嚴實辟授都事,改行軍萬戶府知事。1259年,為忽必烈召見,提出用賢、立法、賞罰、君道、務本、清源,用兵,則以伐罪、救民、不嗜殺等治國之策。中統二年(1261)陳條十二事,劃除宿弊。先後任吏禮部尚書,南京路總管兼府尹,山東東西道提刑按察使。著有《春秋左氏遺意》、《孟子權衡遺說》。
李昶字典分解
李的解釋 李 lǐ 落葉小喬木,果實稱“李子”,熟時呈黃色或紫紅色,可食:李代桃僵(原用“桃”“李”共患難來喻兄弟相愛相助,後喻互相頂替或代他人受過)。投桃報李。李下不正
昶的解釋 昶 chǎng 白天時間長。 舒暢,暢通。 姓。 筆畫數:9; 部首:日; 筆順編號:45534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