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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館提調

官名。清朝刑部所屬律例館之屬官。順治二年(1654)設律例館,以各部院通習法律者為提調。乾隆七年(1742),律例館併入刑部,仍設提調官一人,以刑部司員兼充。後定滿、漢各四人、掌章奏、文移、管理吏役及稽核律例之事。凡各司案件有應駁及應更正者,呈堂交館稽核。光緒三十二年(1906)裁。

律例館提調字典分解

律例的解釋 [code and case law;Halakah] 法律和判例。補充成文法律的猶太口傳法律或成文和口傳法律的總稱或任何特別法律,或法律古抄本說明的總體

多學一學:律例【歷史知識】

法律用語。指法律條文及其成例。律指法律正文,例是補充律文之不足而設的條例或例案。清代作為對《大清律》及其所附之判例、事例之統稱。律和例都是審判案件、定罪量刑的根據。但律有較大的穩定性,而例則是一種較為靈活的法律形式,所謂“律正盡者著於例”。清代把歷代的舊例稱為“原例”,把康熙年間增入的例稱為“增例”,把皇帝的上諭及內外臣工奏準的例稱為“欽定例”。例的數量大大超過律的條文,而且越來越多,雍正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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