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分廳
官署名。清末設定,配置在地方審判分廳內。宣統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定各直省省城、商埠審判廳、檢察廳的廳數及設官員額,規定地方檢察分廳不設檢察長,分廳職掌與其他官員的設定,均與地方檢察廳相同。參見“地方檢察廳”。
地方檢察分廳字典分解
地方的解釋 (1) [local](2) 當地地方公共汽車線路地方武裝(3) 各行政區的地方政治地方風俗
官署名。清末設定,配置在地方審判分廳內。宣統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定各直省省城、商埠審判廳、檢察廳的廳數及設官員額,規定地方檢察分廳不設檢察長,分廳職掌與其他官員的設定,均與地方檢察廳相同。參見“地方檢察廳”。
地方的解釋 (1) [local](2) 當地地方公共汽車線路地方武裝(3) 各行政區的地方政治地方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