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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之儀

同“地主之誼”。《聊齋志異.三仙》:“未修地主之儀,忽叨盛饌,於理不當。茅茨不遠,可便下榻。”


見“地主之誼”。

地主之儀字典分解

成語地主之儀的解釋 住在本地的人對外地客人的招待義務。同“地主之誼”。

地主的解釋 (1) [landlord;landowner]∶擁有或占有土地,自己不勞動並靠地租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地主階級的成員(2) [host]∶指住在本地的人盡地主

順便了解:地方審判廳【歷史官職】

官署名。清末地方審判機構之一。光緒三十三年(1907)始設於京師、奉天等地,宣統二年(1910)後各省漸設。省城、商埠、府、(首縣)每處一所。掌審理不屬初審廳管轄案件的一審及不服初審廳判決的二審案。置推事長一人,刑科、民科推事六人(亦有十二人),並典簿、主簿、錄事等。 官署名。清末設於各首縣,宣統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準直省省城、商埠各級審判廳、檢察廳廳數及設官員額,全國共設地方審判廳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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