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清丈編審法
清代丈量地方田地、審定科則標準之法令。順治十二年(1655)頒部鑄步弓尺於天下,寬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一畝。令有司乘農隙親率里甲長履畝丈量,以定疆界、杜隱佔、息爭訟、均賦役。凡丈量冊原載丘段四至不清者丈,欺隱牽累、有地無糧、有糧無地者丈,畝步不符賦則或浮者丈,荒熟相間、旗民鹽灶以及邊地民番相錯者丈,壤界相接、畛域不分者丈,荒蕪召墾、寄糧分隸者丈,水沖沙壓、公占應抵應豁者丈。瀕江、瀕海之區五年一丈,視其坍漲而別升科、免賦。
地方清丈編審法字典分解
地方的解釋 (1) [local](2) 當地地方公共汽車線路地方武裝(3) 各行政區的地方政治地方風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