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察、綏都統府審判處
官署名。北洋政府時期熱河、察哈爾、綏遠三特區,均於都統府內設定審判處,作為區內的審判機關,由都統監督司法行政。審判處以都統轄區為其管轄範圍,其職掌除受理蒙民的訴訟案件外,並受理不服區內縣知事判決而控告的民事刑事案件。依照民國四年(公元1915年)六月二十日司法部重刊《法院編制法》規定,審判處設處長一人,由司法總長呈請大總統簡任或由當地道尹兼任。處內分設民事和刑事兩庭,各設審判員一人、學習審判員二至四人,書記官二至五人,承發吏和檢驗吏各若干人。若按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五月二十一日公布的《熱河都統府歸綏將軍府審判處暫行條例》的規定,則審判處長得由民政廳長兼任,審判員、學習審判員作審理員;又規定司法警察以民政廳巡警兼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