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樞密院

官署名。唐代宗永泰(765—766)中始以宦官為內樞密使,不置司局,無視事之廳。僖宗、昭宗時,楊復恭、西門季玄為樞密使,始於堂狀後帖黃,指揮公事,專置官署,擴為東西(上下)兩院,設樞密使兩人及承旨、院吏等,全用宦官,出納機密詔奏,分割政事堂之權。五代後梁太祖開平元年(907)廢,職歸崇政院。後唐莊宗同光元年(923)復改崇政院置,職掌與唐略同,協助皇帝決策發令,官員改用士人,以宰相兼樞密使領院事。後晉高祖天福四年(939)廢,事歸中書。出帝開運元年(944)復置,軍國大政皆歸之。宋初罷宰相兼掌樞密之制,遂與中書門下(政事堂)並稱“二府”,對掌軍政大權。本院專掌軍國機務、兵防、邊備、軍馬等政令及出納機密命令之事,為國家最高軍事機構。初設樞密使、副使,後陸續增置簽署院事、同簽署院事、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通常使、副使與知院、同知院不並置,神宗熙寧元年(1068)始同時設定。元豐五年(1082)罷使與副使,置知院事、同知院事各一人。南宋初,命宰相兼知樞密院。高宗紹興七年(1137)復置樞密使,仍以宰相兼任。二十六年罷宰相兼領樞密,三十二年復令宰相兼樞密使,後不改。遼太宗會同元年(938)滅後晉,依晉制在漢地設樞密院,掌漢人軍政。世宗大同元年(947)設契丹樞密院,統領契丹、渤海、女真等部族軍兵,亦主民事、刑獄訴訟、糾察百官等事, 實為遼的政治中樞, 稱北樞密院。 漢人樞密院稱南樞密院,總領漢人之政,掌政治、財賦、軍事,地位不如北樞密院。各設樞密使、知樞密使事、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知樞密副使事、同知樞密使事、簽書樞密院事等官。皇帝親征時,常設行樞密院,總領兵事。西夏亦置,西夏語音“令泥落”,掌全國軍事樞要、邊防等,屬上司。長官為都樞密使、樞密使或知樞密院事。樞密位有樞密南益、樞密北座、樞密西攝、樞密東拒、樞密副使、入樞密名。又有樞密都承旨、樞密都招討使、樞密直學士等職。金太祖天輔七年(1123)置,總領漢軍。章宗泰和六年(1206)改都元帥府,八年復舊名,掌朝廷軍機要務。設樞密使、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事、同簽樞密院事等官。元世祖中統四年(1263)置,為朝廷軍事行政機構,掌軍事機要。由皇太子真金兼領樞密使。後樞密使幾度再設,皆由皇太子兼領,實為虛銜。定置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僉樞密院事、同僉樞密院事、樞密院判官、參議等官。有征伐之事,則置行樞密院; 為一方一事而設者,則稱某處行樞密院。


官署名。後唐莊宗同光元年改崇政院為樞密院,改宗政使為樞密使,與宰相分掌朝政。文事出於中書,武事出於樞密。宋代樞密院掌軍國機密、兵防邊備戎馬等政令,出納帝命以佐邦治;凡侍衛諸班值、內外禁兵招募、閱試、遷補、屯戍、賞罰等事皆掌之;與中書省分掌軍政,號稱二府。其官有樞密使、知院事、樞密副使、同知院事、簽書院事、同簽書院事等。見《宋史·職官二·樞密院》。遼代有北、南、漢三樞密院。北樞密院掌兵機、武銓、群牧之政,統契丹兵馬,其官有北院樞密使、知北院樞密使事、知樞密院事等。南樞密院掌文銓、部族、丁賦之政,凡契丹人民皆屬,其官與北樞密院同。二院皆見《遼史·百官志一》。漢人樞密院,掌漢人兵馬之政,初兼尚書省,本兵部之職。其官與北樞密院同。見《遼史·百官志三·漢人樞密院》。金代樞密院掌所有武備機密等事,泰和六年曾改為元帥府;其官有使、副使、簽書樞密院事、同簽樞密院事等。見《金史·百官一·樞密院》。元代樞密院掌天下兵甲機密之務,凡宮禁宿衛、邊庭軍翼、征討戍守、檢閱差遣、舉功轉官、節制調度,皆由其管;基官有副使、僉書樞密事、同知樞密院事、知院、判院等。還有行樞密院,掌一方軍馬。為戰時臨時機構。事畢則罷。見《元史·百官二·樞密院》。明太祖曾置行樞密院,自領之。不久即罷樞密院,改置大都督府。見《明史·職官五·都督府》。參看《文獻通考·職官十二·樞密院》、《續文獻通考·職官六》。

樞密院字典分解

樞密院的解釋 封建時代中央官署名。主管官稱樞密使。 五代 、 後梁 建崇政院,以崇政使知院事。 後唐莊 宗 同光 元年改為樞密院,以樞密使知院事與宰相共秉朝政,文事出中書

樞密的解釋 (1).國家機密。 唐 白居易 《得丁私發制書法司斷依漏泄坐丁訴雲非密事請當本罪判》:“如或事關樞密,則科漏洩之辜,請驗跡於紫泥,方定刑於丹筆。” 清 昭槤

院國語字典 院 yuàn 圍牆裡房屋四周的空地:院子。院牆。庭院。 某些機關、學校和公共場所名稱:法院。醫院。戲院。 筆畫數:9; 部首:阝; 筆順編號:5244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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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兵部尚書、清軍機大臣及明清大學士之別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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