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
官名。宋朝置。又稱“半刺”,俗稱“倅”。太祖乾德元年(963),始置於湖南諸州。二年,懲五代藩鎮專擅之弊,又置於各藩鎮,皆以朝臣充任。因有與州郡長官共同處理政務之意,故名。其後遂為定員。州郡之政皆需通判與長吏簽議連署方許行下,且所部官吏有善否及職事修廢得刺舉上聞,即握有監察官吏之實權,故又號稱“監州”。南宋亦置,平時為州、府副長官,戰時則專任錢糧之責,元朝不置。明朝於地方各府置,為府之副職,位於知府、同知之下,正六品。無常職,無定員。與同知分掌清軍、巡捕、管糧、治農、水利、屯田、牧馬等事。清沿明制,設於各府,亦正六品。與府同知分掌糧鹽、督捕、河工、水利、職事修廢、清軍、理事諸務。京府通判例以通政使司經歷、知事、京縣知縣、外府通判等升任,外府通判例以詹事府漢主簿、兵馬司副指揮、京縣縣丞、知縣、布政司經歷等升任。又,清之直隸廳亦有以通判為行政長官者,其名有理事通判、撫民通判等。其制同直隸州知州及知府,直隸於布政司。另設有專管河道之通判及海防通判。因通判之職類似漢之別駕從事史,故又別稱“別駕”。又以在府之位列知府、同知之下,又別稱“三府”。
官名。宋初置,與知府知州共理政事,知府公事,並須長史、通判簽議連書,方許下行。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等事,可否定裁決,與守通簽,所屬官吏有善否修廢,得刺舉以聞。遼金元不設。明代府設通判,分掌糧運、督捕、水利等事務。清代沿置,府稱通判,州稱州判。見《續通志·職官二·大都護府》、《續通志·職官七·各府》、《清通志·職官六·通判》、《歷代職官簡釋·通判》、《歷代職官表·知府》。
通判字典分解
通判的解釋 [an official under county magistrate who administers lawsuit,etc.] 官名。在知府下掌管糧運、家
通的解釋 通 tōng 設有阻礙,可以穿過,能夠達到:通風。通天。通氣。通宵。通行。通過。通衢。貫通。四通八達。曲徑通幽。 懂得,徹底明了:通曉。通徹。通今博古。通情達理
判的解釋 判 pàn 區別,分辨,斷定:判明。判辨。判據。判讀(利用已知的視覺信息符號來判斷新獲得的視覺信息的含義)。判斷。 分開,截然不同:判然。判若兩人。判若鴻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