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怎么寫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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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字典解釋

名。民國時,設於各省或特別區域的法院稱高等法院,為法院的第二級,舊稱高等審廳。審理內亂、外患、第一審訴訟案及不服地方法院裁定而抗訴案件等。


官署名。國民黨政府設定,設於各省及特別區域,為 * 法院中的第二級,與最高法院、地方法院相對稱。掌理“內亂罪”、“外患罪”和“妨害國交罪”的第一審,並作為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的抗訴案件的審理機關。設院長一人,由簡任推事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設推事若干人,掌理審判事務。所設刑事庭與民事庭的數目,因事務之繁簡而定。每庭均有庭長一人,由推事充任。行使審判權時採取合議制,由推事三人組成之,但是對最初準備及調查程式,得以推事一人為之。

詞語分解

  • 高等的解釋 比較高深高等數學 有複雜組織;系統發育上大大分化或發展;;指高級的動植物類型高等海藻 ∶高級的高等學校詳細解釋.古代舉官選士,政績學業獲優良者。 漢 蔡邕 《陳留太守胡公碑》:“ 荊州 將軍比辟
  • 法院的解釋 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法院慣例詳細解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 洪深 《五奎橋》第一幕:“不過我是地方法院的官,我只能代表法律講話。”

歷史官職推薦:左監

官名。漢代廷尉有此官,掌刑法。《漢書·百官公卿表上·廷尉》:“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監,秩皆千石。”《後漢書·百官二·廷尉》:“正、左監各一人;左平一人,六百石。”註:“掌平決詔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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