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兵法
宋朝軍制。神宗改革兵制,以不同番號之禁軍指揮,混合組成將的編制,其下設部,部下設隊。置正將、副將、押隊使臣、訓練官、部將、隊將等職。一將兵力通常為幾千人,少數將達萬餘人。邊地蕃兵、弓箭手等也與禁兵混合編將。在外禁軍設將者稱系將禁軍,不設將者稱不系將禁軍,京城中央禁軍不設將稱在京禁軍。南宋軍隊沿用將、部、隊編制。
宋神宗時制定的系將禁兵的領屬與訓練制度。其法是以不同番號的禁軍指揮,混合編組隸屬於各地設定的將,將的含義, 既指將兵法所指的正將、副將,也指正副將所轄兵士的編制單位。每將所轄分部、隊兩級。將的番號以路分為名,依次編排,如淮南東路第一將、京西第三將等。在領兵官正將與副將之下,設押隊使臣、訓練官、部將、隊將等職,以加強軍事訓練。一將所統的兵力,一般有幾千人,少數達萬餘人。在邊地,蕃兵、弓箭手等也與禁兵混合編組,統轄於將。將兵法推行以後,各地大部分禁兵均統屬於將,稱為系將禁兵, 少數不統屬者稱不系將禁兵,在京師的禁軍不以將統領,稱在京禁軍。將兵法的實施使北宋各地軍事指揮系統有所變化。系將禁兵的將官與原有的總管等統兵官,形成了比較複雜的關係,有的將官由總管等兼任,有些總管等統兵官則不兼將官,但哲宗時又規定河北諸路總管、副總管雖不兼將,但可以“提舉、訓練、覺察本路軍馬公事”(見《續資治通鑑長編》“元祐元年閏二月”條)。徽宗時規定,“路分鈐轄與路分都監如兼將官者,可以管轄本將軍馬,”不兼將官者只管轄本路不系將屯駐、駐泊、就糧禁軍。總之,自設系將禁兵之後,總管之類的統兵官其職權更趨縮小,至南宋初一般均成為閒官。將兵法行施還導致宋代軍事編制的變化。由於系將禁兵統領兵馬,將也成為軍隊編制中的一級,在有戰事時,即合數將臨時組成一軍,這種軍與原來禁兵廂、軍指揮、都四級制下的“軍”不同,軍的統兵官往往就是系將禁兵的正將和副將。哲宗時又出現統制、統領等臨時差遣。這種新的軍將兩級制以及將官之下的部、隊兩級制,即是南宋時期各屯駐大軍之下採用軍、將、部、隊四級編制的濫觴。
將兵法字典分解
法國語字典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