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廳廳丞

歷史字典解釋

官名。清末高等與京師地方審廳長官。光緒三十三年(1907)後京師、各省設高等與地方審判廳、始置。每廳一人,京師高等廳正四品,省高等廳及京師地方廳從四品,請簡。掌督本廳各員行使審判事宜,並監察下級審判廳。

詞語分解

  • 審判的解釋 對案件進行審理並加以判決詳細解釋.審理案件並加以判決。 清 劉獻廷 《廣陽雜記》卷二:“ 蕭山縣 人 來度 ,官 滇 中。嘗睡去,於冥中列坐審判世間事,亦有千古未結之案。” 瞿秋白 《赤都心史》十

歷史官職推薦:河東山西道肅政廉訪司

官署名。元朝地方監察機構,由提刑按察司改名,仍置司太原,為內八道監司之一,直隸御史台。參見“肅政廉訪司”。

關注微信公眾號:icidian,查詢回覆:審判廳廳丞歷史

相關歷史

審判廳廳丞_審判廳廳丞介紹_歷史官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