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
國民黨政府設定的“代表國民行使政權”的機關。(1) “制憲國民大會”。抗日戰爭勝利以後,國民黨政府於民國三十五年(公元1946年)初召開政治協商會議,決議規定,國民大會必須在內戰完全停止,訓政結束,各黨派選出新代表後,由改組的民主聯合政府召開。而國民黨政府違背政協決議,於同年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南京召開了國民大會。中國共產黨和許多民主黨派都拒絕參加。此次國民大會的會期總計為四十天,通過了《中華民國憲法》。因為這次國民大會的任務是通過憲法,故稱“制憲國民大會”。(2) “行憲國民大會”。依照民國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一月一日國民政府公布,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其職權是:一、選舉總統、副總統;二、罷免總統、副總統;三、修改憲法;四、複決立法院所提的憲法修正案。國民大會代表由七種不同選舉單位的選民選舉產生:一、各縣市及其同等區域:二、蒙古各盟旗;三、西藏;四、邊疆地區民族;五、海外華僑;六、職業團體;七、婦女團體。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蒙古各盟旗,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其餘五種選舉單位其代表名額依選舉法的規定。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的選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國民大會無常設機關,每六年集會一次,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由總統召集。依照民國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三月三十一日國民政府公布的《國民大會組織法》規定,大會期間設主席團,由出席代表互選八十五人組成。每次開會,由主席團互推一人為主席,其職掌為:一、關於議事程式事項;二、關於國民大會行政事項;三、《國民大會組織法》規定的其他事項。國民大會設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會、風紀股長會,必要時得設特種委員會。各委員會的組織,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國民大會非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不得開議,其議決除憲法及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成立。國民大會置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承主席團之命處理全會事務。民國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三月二日至五月一日召開了第一屆“行憲國民大會”,選舉蔣介石為總統,李宗仁為副總統。隨著人民解放戰爭的勝利,次年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國民黨政府結束了在大陸的統治。
國民大會字典分解
國民的解釋 (1) [national;citizen](2) 全國民眾(3) 今指取得一國國籍的人,即該國國民
大會的解釋 (1) [general meeting]∶規模大或內容重要的會議(2) [rally]∶人數很多的集會、聚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