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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

官署名。民國時國民政府置,屬監察院,掌理審核監督全國政府各機關的會計。設部長、副部長各一人,審計九至十二人,協審十二至十六人,稽查八至十人。下設秘書處和三廳,分司辦事。


官署名。國民黨政府設定,屬監察院。其職權有三:一是事前審計,即監督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預算的執行,核定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的收入命令及支付命令;二、事後審計,即審核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計算決算;三是稽察事務,包括稽察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財政上的不法或不忠於職務的行動。設部長一人,政務、常務次長各一人,秘書二至四人,處長一人,廳長三人,審計九至十二人,協審十二至十六人,稽查八至十人,科長、科員、佐理員若干人。審計部設審計會議,由部長、次長、審計組合而成,以部長為主席。部內設總務處與第一至第三廳。總務處掌理文書、庶務等事務;第一廳掌理事前審計事務;第二廳掌理事後審計事務;第三廳掌理稽察事務。審計部於各省或院轄市政府所在地設審計處,掌握各該省市內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的審計及稽察事宜;其他不能依行政區域劃分的機關,經國民政府核准,得設審計辦事處。

審計部字典分解

審計的解釋 [audit] 審查核定財政收支、預算、決算等

部國語字典 部 bù 全體中的一份:部分(“分”讀輕聲)。外部。腹部。局部。全部。部件。部位(位置)。 機關企業按業務範圍分設的單位:外交部。編輯部。部隊(軍隊)。 具有統

多學學:審檢所【歷史官職】

兼理司法機關。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三月北洋政府規定未設地方或初級審判廳各縣,一律於縣知事公署內附設審檢所,由縣知事兼管,所內依照事務之繁簡設幫審員一至三人,書記官一至三人。幫審員的職權為辦理縣境內民事、刑事訴訟的初審案件及鄰縣審檢所的抗訴案件。除審理訴訟外,不得兼任本縣行政職務。本所檢察事務,由縣知事兼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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