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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檢所

兼理司法機關。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三月北洋政府規定未設地方或初級審判廳各縣,一律於縣知事公署內附設審檢所,由縣知事兼管,所內依照事務之繁簡設幫審員一至三人,書記官一至三人。幫審員的職權為辦理縣境內民事、刑事訴訟的初審案件及鄰縣審檢所的抗訴案件。除審理訴訟外,不得兼任本縣行政職務。本所檢察事務,由縣知事兼理。

審檢所字典分解

所國語字典 所 suǒ 處,地方:住所。哨所。場所。處所。 機關或其他辦事的地方的名稱:研究所。派出所。 量詞,指房屋:一所四合院。 用在動詞前,代表接受動作的事物: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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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院所屬機構,見“審計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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