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怎么寫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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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字典解釋

名。民國置,設在國民政府所在地,為全國最高審機關。其審理為:1、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之刑事訴訟案件及第二審判決之民事訴訟案件;2、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上告案件;3、非常抗訴案件。設院長一人,總理全院事務,但不能指揮審判。下設民事、刑事二庭,每庭設推事官五人。又配置檢察署,設署長一人,檢察官若干人。


官署名。國民黨政府設定,屬司法院,為 * 法院中的第一級,即三審制度的終審機關,與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相對稱。其受理案件的範圍如下:一是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抗訴的刑事訴訟案件;二是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抗訴的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三是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四是非常抗訴事件。設院長一人,由法院院長提請國民政府任命,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併兼任推事。下設書記廳,以書記官長一人主之。民事庭與刑事庭的設定依事務的繁簡而定,每庭設推事五人,以其中一人為庭長,監督該庭事務及分配案件。各庭的審判採取合議制,以庭長為審判長。最高法院附設檢察署,以推行檢察事務。

詞語分解

  • 最高的解釋
  • 法院的解釋 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法院慣例詳細解釋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 洪深 《五奎橋》第一幕:“不過我是地方法院的官,我只能代表法律講話。”

歷史官職推薦:符寶司

官署名。遼朝南面官,屬門下省,掌皇帝及太后、皇后之印,辨其所用。置符寶郎等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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