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總司令部
海軍指揮機關。國民黨政府設定,原隸軍事委員會。民國二十七年 (公元1938年)行政院的海軍部裁撤, 其經營事務歸併海軍總司令部。民國三十四年 (公元1945年) 海軍總司令部曾一度縮編為海軍處,改隸于軍政部。次年國防部成立時又恢復海軍總司令部的建制,為國防部所屬四大軍種司令部之一。管理海軍各艦隊、學校、工廠、港口司令部等。設總司令一人,為上將級,副總司令一人,為中將級; 參謀長一人, 為少將級; 下轄各室、署、處。總司令辦公室掌理文書及事務性業務。設主任一人、為上校或中校級; 參謀、副官、秘書各二至三人,為少校以下軍官或同等官。各署為一般性參謀業務機構:第一署掌理海軍人事,凡培養、銓敘、任免、考核、獎懲等事項均屬之;第二署掌理有關海軍國內外情報的收集、研究、判斷,兼掌戰史業務;第三署,掌理海防計畫及其實施,海軍作戰計畫及其實施,艦隊調遣運用等業務;第四署,掌理海軍補給的籌劃、實施以及軍工生產等業務;第五署,掌理海軍各機構編制和籌建,訓練計畫的擬定以及對海軍學校的督導等業務;第六署,掌理海軍有關科學技術方面的發展研究。各署設署長一人,為少將或上校級;副署長一人,為上校或中校級。署下各設二至四處,處長為海軍中校,處下設科,科長為中校或少校,各科設參謀人數不等,為少校以下或同等官。各處為特別參謀和行政機構:新聞處,掌理海軍機關、部隊的一切政治工作,財務處,掌理海軍經費的籌劃、管理及頒發,兼掌預算業務;監察處,掌理所有海軍部隊的紀律、財務管理的監察業務;軍法處,掌理海軍機關、部隊的軍法事宜;軍醫處,掌理海軍各衛生機構的籌建、管理,藥物、器財的籌劃、補充、保管等業務。副官處掌理本部人事、文電、收發、通信、檔案等業務;總務處,掌理本部行政及事務性工作。各處設處長一人,為上校或中校級。處下設二至四科不等,各設科長一人,為中、少校或同等官;各科參謀、科員三至五人不等,為海軍少校以下軍官或同等官。
海軍總司令部字典分解
海軍的解釋 [navy] 一個國家海上作戰的全部軍事組織,包括造船廠、修船廠、基地、人員、船隻、辦公機構及軍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