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市政公所

歷史字典解釋

名。北洋政府設定,依照民國六年(公元1917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布的《京都市政公所暫行編制》的規定,京都市政公所掌辦京都市政建設事宜,暫由內務總長兼任督辦(其正式銜稱是“督辦京都市政事宜”),副職有坐辦一人。公所內部分設四處:第一處掌辦總務,第二處掌辦交通、生、市產、市營業,第三處掌辦修建,第四處掌辦工程。各處設處長、副處一長各一人,事務員至多四十人,技師若干人。所轄機關有工巡捐局、傳染病醫院、工商業改進會,各公園事務處及工程隊、材料廠等。

詞語分解

  • 京都的解釋 國都。京師有京都聲。;;唐; 白居易《琵琶行並序》 始稱於 * 時,因景王司馬師諱師,故稱京師為京都;或指日本故都,又稱西京,在本州島西南詳細解釋京師;國都。《漢書·外戚傳下·孝成許皇后》:“著絶
  • 公所的解釋 .官府。《清史稿·刑法志三》:“ 天命 元年,諭貝勒大臣曰:‘國人有事,當訴於公所,毋得訴於諸臣之家。’”.處理公眾事務的機關、團體。同業或同鄉組織,除稱會館外,亦名公所。如布業公所,四明公所等。.處

歷史官職推薦:宮門署

官署名。北齊置,設僕射六人,掌諸宮門禁。隸光祿寺。北周設中士掌宮門署,隸地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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