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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工程處

官署名。清乾隆二十六年(公元1761年)置,屬內務府。掌內廷大項工程的勘估、核銷事務。其初由內務府大臣三人兼管,嘉慶十八年(公元1813年)改簡派總理工程處大臣,由滿洲大學士尚書一人,滿洲六部侍郎一人,內務府大臣一人充任。

總理工程處字典分解

總理的解釋 (1) [premier;chancellor]∶某些國家的政府首腦(2) [prime minister]∶總理大臣的簡稱。議會政府的行政首腦(3) [pre

多學一學:總甲【歷史官職】

元明以來地方之職役。清朝由州縣派官充任。每甲轄數十百家,往往為一鄉。鄉中設鄉約約束,有里長司勸化之事,而統歸總甲管理,又,山西、陝西等處邊外蒙古地方種地民人內亦設此官,位在十家長之上。每堡設牌頭四名,總甲一名,皆於種地民人內擇其誠實者充任。名司稽查拖欠地租、偷竊為匪及來歷不明者之事。 職役名。清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頒布鄰保檢察法,簡稱總甲制。其法:令各州縣所屬的鄉村,十家置一甲長,百家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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