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復
清朝捐納授官途徑之一。凡官吏因公失誤或無實犯贓私而受到降革留任、離任、奪銜、奪資及摘翊等處分者,可以納捐坐補原缺,稱為捐復。舊例,官吏緣事受處分,非數年無過,不得開復。乾隆(1736-1795)中,初定因公失誤無餘罪,可以捐復。繼定因公處分停止升轉者,許捐復。嘉慶(1796—1820)中規定,大計劾參,有疾休致,調治就痊及特旨降革留任限年開復人員,加十分之五捐復。鹹豐(1851—1861)中準許一、二品大員捐復原官頂戴。此外,文職京察、大計六法,武職軍政被劾,無奸贓情罪,亦許捐復原銜。
捐復字典分解
捐復的解釋 捐銀恢復受處分降革的原官。 清 代的一種弊政。《清史稿·選舉志七》:“﹝ 康熙 ﹞三十五年,帝念降革留任人員,因公處分,輒停陞轉,詔許捐復。”《官場現形記》第三
捐的解釋 捐 juān 捨棄,拋棄:捐棄。捐生。捐軀。 獻助:捐資。捐獻。捐助。募捐。 舊時獻錢得官職:捐官。捐納。 賦稅的一種:車捐。房捐。 筆畫數:10; 部首:扌
復的解釋 復 (①復④復⑤複) fù 回去,返:反覆。往復。 回答,回報:復命。覆信。復仇。 還原,使如前:復舊。復婚。復職。光復。復辟。 再,重來:複習。複診。複審。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