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計
官制用語。考核官吏政績的制度。周朝每三年進行一次。依據考核成果或賞或罰。《周禮·天官·大宰》: “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明孝宗弘治(1488—1505)中定大計之法督考之。地方官三年一朝,於辰、戍、醜、未歲入覲。事前移撫、按官,各綜其屬三年內功過狀注考,匯送覆核,以定升降。倉場庫官一年考,巡檢三年考,教官九年考。府州縣官之考以地繁簡分等。吏之考,三、六年滿,移驗封司撥用。九年滿,又試授官,唯有王官及欽天、御用等監官不考。以八法為準,處分察例分四等。大計淘汰者,不復敘用。清順治二年(1645)沿用此制。康熙元年(1662)罷之,專行考滿。四年(1665)罷考滿,復行大計,遂為定製。亦三年舉行一次。由州、縣至府、道、司,層層考察其屬員事績,造冊申報督、撫。總督、巡撫核其事狀,注考語,繕冊送吏部覆核。布政使、按察使由督、撫出考咨部,由部匯核具題請旨定奪; 其他官員分別由督、撫和大計官按應舉、應劾具題,吏部會同都察院吏科、京畿道等詳加考核題復。大計之標準用才、守、政、年四格,才、守俱優者,稱為“卓異”; 表現不好者劾以六法; 不入舉劾者稱為平等。卓異者,知縣以上,皆引見,得旨後加一級回任候升; 劾以六法者,其處分與京官相同; 凡屬貪官、暴吏,則特參。
明清時對於外官的考察稱為大計,亦稱為外察。參見“考察”。
大計字典分解
大計的解釋 (1) [a major programme of lasting importance]∶重大的謀略或計畫(2) [general exam for offi
大的解釋 大 dà 指面積、體積、容量、數量、強度、力量超過一般或超過所比較的對象,與“小”相對:大廳。大政。大氣候。夜郎自大。大腹便便。 指大小的對比:這間房有那間兩個
計的解釋 計 (計) jì 核算:計時。計量(li刵g )。計日程功。 測量或核算度數、時間、溫度等的儀器:晴雨計。濕度計。 主意,策略:計策。計謀。 謀劃,打算: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