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運航空處
交通部直屬機構。國民黨政府設定,依照民國十八年(公元1929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公布的《郵運航空處章程》規定,其職任為掌理全國郵運航空事務,所掌具體事項為規劃全國郵運航空線,經營郵運航空事業,籌畫並辦理國際郵航聯運事項,核准或指定航空公司承辦郵運事項,管理或監督關於郵運航空公司的航空器及技術人員。處內分設三科:總務科,掌理關於文牘、會計、庶務、購置設備、統計及其他不屬他科職掌的事項;業務科,掌理關於航線場站郵運及業務的改良擴充事項;工務科,掌理關於工程機械、工廠、機庫及材料的分配、考核事項。設處長一人,由交通部遴選航空專門人員呈經行政院轉請國民政府簡派;科主任三人,科員九至十八人,技術員若干人,由交通部遴員派充;於必要時得酌用雇員,其名額由交通部核定。本處於必要時得附設各航空線管理局及航站;航空器修理廠及製造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