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清吏司

歷史字典解釋

名。簡稱福建。①明清戶部諸司之一。掌理福建省錢糧收支數目。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福建部置,設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分置民科、度支科、金科、倉科等四科治事。兼理順天府北直隸真定、大名、保全等處之貢賦及在京燕山左等八大寧都司、通濟倉等處之俸餉。洪熙元年(1425)南京戶部亦置,設官略同。清順治元年(1644)沿置。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及筆帖式、經承若干人。分置保民科、河民科、直倉科、福倉科、金科、支科、火房等機構辦事。兼理直隸之錢糧、天津之海稅、賑濟與官房之事。光緒三十二年(1906)裁。②明清刑部諸司之一。掌理福建省刑名之事。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福建部置,設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兼理戶部,甲字等十庫,武成中等十衛,福建鹽運司及美峪千戶所等處刑名之事。洪熙元年(1425)南京刑部亦置,設官略同。清順治元年(1644)沿置。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及經承若干人。兼掌收辦戶部、左右監督、福州將軍阜城門等處之文移。光緒三十二年(1906)裁。

詞語分解

  • 福建的解釋 即福建省,簡稱“閩”,省會福州,位於中國東南沿海,東隔台灣海峽與台灣相望。全省大部分屬中 * 帶,閩東南部分地區屬南 * 帶。全省土地總面積為.萬平方千米,海域面積達.萬平方千米,常住人口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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