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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判

官名。明朝各院的副職。朱元璋吳元年(1367)於太史院置,正五品,協掌天文曆法之事。洪武元年(1368)罷。吳元年,太醫院亦置,正五品。十四年罷,二十二年復置,二人,正六品,協掌太醫院之事。

院判字典分解

院判的解釋 古代中央某些官署的屬官。《初刻拍案驚奇》卷九:“每年春,宣徽諸妹諸女,邀院判經歷兩家宅眷,於園中設鞦韆之戲,盛陳飲宴,歡笑竟日。”此指宣徽院判官。《明史·太祖紀

院的解釋 院 yuàn 圍牆裡房屋四周的空地:院子。院牆。庭院。 某些機關、學校和公共場所名稱:法院。醫院。戲院。 筆畫數:9; 部首:阝; 筆順編號:52445113

判的解釋 判 pàn 區別,分辨,斷定:判明。判辨。判據。判讀(利用已知的視覺信息符號來判斷新獲得的視覺信息的含義)。判斷。 分開,截然不同:判然。判若兩人。判若鴻溝。

多看看:院轄市【歷史官職】

市的等級之一。國民黨政府於民國十九年(公元1928年)七月改特別市為院轄市。其時共有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漢口六個院轄市。次年漢口市改隸湖北省政府。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議決西安為院轄市,定名西京(設立西京籌備委員會,但正式改制在1947年6月,仍名西安)。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五月,因重慶市為戰時首都,改為院轄市,定為陪都。抗戰勝利以後,大連、哈爾濱於民國三十四年(公元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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