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城巡警總廳
歷史字典解釋:
官署名。清末巡警部、民政部所轄之機構。光緒三十一年(1905),改京師內城工巡總局設。初隸巡警部,三十二年,改隸民政部。專理京師內城警務、民政及護衛皇帝車駕等事宜。置廳丞一員,從三品。轄總務、行政、司法、衛生四處及事務、巡查、守衛、軍裝、刑事巡查五所,左、中、右三分廳,官醫院,警備隊,偵緝隊。
官署名。清光緒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九月巡警部成立,將原設的內城工巡總局,改為內城巡警總廳,隸屬於巡警部。總廳總理內城一切警務,為管理京師內城司法、內務、 * 的機關。原設的內城工巡總局各分局則改為本廳的各分廳。內城巡警總廳設廳丞一人為長官,內部組織分為三處、五所。總務、警務、衛生三處,每處設參事為主官,處下分股辦事;事務、巡查、守衛、軍裝、刑事巡查五所,設巡官、巡長、巡警。直轄機構有內城中、內城東、內城南、內城西、內城北五個分廳分轄內城二十六警區;又有內城官醫院。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改巡警部為民政部,內城巡警總廳隸民政部,增設司法處,改警務處為行政處,改參事為僉事,處下改股為科,並內城五分廳為中、左、右三分廳。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升為正三品衙門。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將內城二十六區減為十三區。宣統元年(公元1909年)分廳裁撤,十三區直轄於總廳。又增設戒菸局、警備隊、偵緝隊。歸總廳直轄。辛亥革命後沿設,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與外城巡警總廳合併,改為京師警察廳。參見“外城巡警總廳”。
歷史官職推薦:階官
僅表示官員級別而無實際職務的官,即“散官”,見該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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